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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燕、謝薇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當前,投資者購買不良資產包已經成為了一片投資“藍海”,越來越多的普通投資者蜂擁而至,迫切希望能夠分得一杯羹,并試圖在這個競爭激烈的投資市場中獲得一席之地。但是相較于專業投資機構而言,普通投資者存在獲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投資渠道不暢、對不良資產的價值判斷不準確等問題,導致常常事與愿違,造成巨大投資損失。筆者將從法律的視角,給普通投資者提供一些防坑建議,希望大家在這片藍海中能乘風破浪,取得好的收益。
信息收集不全存在被欺騙可能
債權人為保守商業秘密或出于其他目的(例如偏幫某一準買家),有意不詳盡披露項目相關信息;或者因項目眾多,債權人的確也難以掌握資產包的詳細信息。從單個資產包或項目來看,表面有價值的信息往往不多。通常情況下,資產包內各個債權金額、債權效力、擔保情況、可供處置的財產、隱匿的財產、債務人背景、處置的障礙等等,基本上都是碎片化的信息,普通投資者難以從現有材料中收集成系統的數據。另外,相關信息也存在時效、地域、真偽、不確定等因素,千差萬別。
因此,普通投資者在購買不良資產時在信息收集方面較容易受到上述因素影響,并造成一定的損失。對于這一問題,普通投資者應當正視自己所存在的短板,基于投資的動機和目的(例如受償、以物抵債、化解歷史問題等),提升相關技能,從紛繁龐雜的信息中過濾、篩選切合自身需求的項目,并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全面分析審查,以使投資行為利益最大化。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如法律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對所收購資產包涉及的債權債務人進行法律和財務盡職調查,已收集更有效廣泛的信息,防止上當受騙。
以物抵債的債權轉讓中物存在權利瑕疵,導致債權無法實現或實現困難而遭受損失。
以物抵債的債權轉讓中,普通投資者不管通過什么方式購買不良資產包,都會存在被坑的可能,表現之一就是在用以抵債的標的物上存在瑕疵。如一普通投資者從某銀行手中收購一批車輛,該批車輛是債務人以物抵債的形式償還銀行借款,但該批車輛中幾乎每輛車都有著高額的違章罰款。在違章數額過大車輛本身價值偏低的情況下,投資者并不能獲得預期利益,還會造成部分損失。
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出現,普通投資者在購買該類資產包過程中收集信息時應充分注意這幾個方面:充分知曉抵押物瑕疵防止后期抵押物處置受阻造成損失;查清標的資產涉及物權所屬糾紛,排除存在執行回轉,致使以物抵債協議無效,無法辦理不動產過戶的問題;警惕未按期辦理過戶登記的不動產,防止存在其他債權人執行;注意債務人是否相應的主體資格,防止以物抵債的無效。
收購的債權已經執行終結,無法實現債權。
在“不良”高企、報表修飾的壓力下,各銀行都提升了對于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加速清收,加大核銷。在實踐中,存在一部分普通投資者囿于自身收集信息能力及渠道受限,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手中收購不良資產包后,在去申請執行的時候卻發現法院早已出具了執行終結裁定書。這種情況頻頻發生的原因在于投資者在進行盡職調查的時候沒有審查全面,只是簡單查看了資料,沒有對后續的實際處置進行跟進。因此,普通投資者在購買資產包前應當對所要收購的債權進行實質的審查,不要簡單的查看材料下定論,既要關注資產包的基本情況,又要對案件的審判和執行情況充分了解掌握,以免買到的是已近乎無法執行的“僵尸包”。
債權轉讓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合法,得不到法律保護,權益受損。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債權轉讓。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兩種法律關系:一是原合同法律關系,二是轉讓合同法律關系。原合同法律關系一般在整個糾紛的法律關系中屬于基礎法律關系,在原合同的前提下去談論債權轉讓合同才有意義。因此,若債權轉讓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合法,將可能直接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從而阻礙不良資產投資的順利進行。
在單純涉及債權轉讓的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03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及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對轉讓債權的性質等問題存在爭議的,原審法院應當對原債權人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審查。在普通投資者購買不良資債權的過程中,也是如此。故投資者在購買前就應當對債權轉讓的基礎法律關系合法與否的問題進行審查,以避免基礎法律關系不合法導致后續收購資產包時產生問題。比如賭債不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借款利率的部分不會受到合法保護等等均是在收購不良資產包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無法獲得勝訴權,債權實現無望。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自從互聯網金融及不良資產行業快速發展以來,法院很大一部分商事案件都是追償權的案件。而這部分案件涉及較多的是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決定了債權最終能否得到法律的強制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不論是因為債務人失聯、還是因為先前的債權方未保留對債務人進行催收的有效證據等任何情形導致的訴訟時效已過,都會導致買來的不良資產債權包成為廢棄資產。因此在買入不良資產包前,需逐一嚴格審查各債權的訴訟時效,否則就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實現債權。
不良資產包估值不準確,出高價買來低價包,損失慘重。
不良資產估值是評估不良資產價值的重要環節,亦是不良資產項目運作的核心。普通投資者在購買資產包時,資產包估值難便是最主要的問題。不良資產估值的對象可能是債權資產,也可能是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或其他資產。股權資產和實物類資產的評估有比較完整的評估體系和估值技術,但對于債權評估就相對比較困難,沒有成熟可靠的估值方法。尤其是對于不良資產包,由于資產包涉及債權筆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對于整體資產包的估值難度更大。
實踐中,對資產包的估值出現失誤,給普通投資者帶來的損失或許會是致命的。因此,普通投資者在購買資產包時應該盡可能多的掌握有關信息,了解資產包的債權總額、本息比例、債權集中度、行業結構、區域結構、訴訟比例、抵質押比例等基本情況,并進行全面分析。普通投資者在掌握以上信息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估值的目的,并參照一定的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購買資產包時,債權轉讓合同違法,致使合同無效,權益受損。
法律法規對國有銀行和資產公司的資產包的轉讓行為有嚴格的規定,近期就有數家銀行因轉讓資產包存在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而被處罰。如轉讓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存在營私舞弊,相互勾結損害國家利益等情形,或對資產包的估價程序不合法導致低價賣出,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合同一旦無效,投資者就面臨著返還資產,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可能,預期目標不能實現。
結 語
不良資產行業近些年持續火熱,在專業投資者之外吸引了很多普通投資者的關注。高折價背面的高收益,是投資者挑選不良資產最重要的原因,但同時也意味著有高風險。實踐中,各類收購陷阱比比皆是,為了實現收益目的,在投資的過程中投資者需時刻保持對不良資產行業信息的敏感度。筆者身為法律工作者,僅以自身的實踐經歷從法律的視角出發,給普通投資者些許建議,以期普通投資者在購買資產包時能盡量避免損失,獲得預期收益。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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