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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13條,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情節嚴重,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
人民法院不移送,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下2種情況申請執行人可以自訴:(1)公安機關不予接受申請人控告材料或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或答復不立案;(2)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或接受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
拒執罪分類:(1)暴力抗法;(2)轉移財產;(3)憑空消失、外出打工。
作為被執行人的債務人逃廢債伎倆常見情形之一是自有財產讓他人代持。
案情:2017年3月7日,永嘉縣人民法院受理王某訴潘美樂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在審理期間,潘美樂為逃避以后被執行,于同年4月25日將其在永嘉縣農商銀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幣70萬元予以提取,并于次日將其中的68萬元轉賬至其侄子潘某2賬戶,由潘某2于同日將該款項轉賬至潘美樂的次子潘某1(另案處理)的賬戶。同年6月15日,永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24民初130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潘美樂支付王某人民幣850000元及利息。該判決書于2017年7月10日生效,王某于同月21日向永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永嘉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向潘美樂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被告人潘美樂仍繼續隱匿財產,既未向法院申報財產,亦未將上述人民幣68萬元用于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人民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2019年5月21日,永嘉縣人民法院依職權劃扣被告人潘美樂微信賬戶上款項共計人民幣7367.02元,并支付給王某。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美樂在江蘇省太倉市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月22日,潘美樂家屬已支付王某共計人民幣38.268363萬元。永嘉縣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130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現已履行完畢。
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24刑初44號刑事判決書,認為被告人潘美樂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潘美樂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結合已履行完畢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并自愿認罪認罰,決定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潘美樂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實務中,民事訴訟審理中,判決生效前轉移財產是否可以追究拒執罪,筆者認為轉移財產的事實狀態一直持續到進入執行程序后,應當追究違法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的拒執罪是合理的。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犯罪客觀行為不斷出現新的變化,需要立法工作與時俱進,法律工作者集思廣益,開拓思路,在不違背立法精神、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加大執法力度,才能更務實的解決執行難問題。
執行難,難點之一在查人找物,雖然目前法院執行人員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相關財產信息只需2分鐘,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已與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實現聯網。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范圍內的存款、不動產、車輛、證券、網絡資金、理財產品、個人對外投資等16類25項信息。即形成了法院和工商、公安、不動產、金融機構等部門的“總對總”,地方法院申請最高法院指令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所在地法院查詢財產信息的“點對點”查控關系。但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申請執行人主動查找。
對此,我們編寫了《執行法律法規匯編》、《執行中參與分配相關法律法規匯編》、《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官責任承擔法律法規匯編》、《合法規避執行實踐操作技巧指南》。如何把“法律白條”落到實處,需要各級機關配合,更離不開法律工作者精益求精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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