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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曉懌
來源:楊老師的基建課堂(ID:msyangteacher)
近日,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趙全厚等在《地方財政研究》發表《化解隱性債務方式方法的再探討》一文,建議適當允許部分隱性債務置換為法定債務,減輕流動性風險;探索適度延長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化解的期限。
結合年初部分地區已經使用再融資債券對隱性債務進行了置換,以及近期對隱性債務再次加大了查處力度,讓市場再度燃起了希望,認為當前的城投債務與隱性債務可能迎來較大范圍的置換。
但是,在當前的政策環境與制度下,新一輪的債務置換將面臨許多限制;2014-2018年全面的地方債務置換不會重演,新一輪置換沒那么簡單。
在兩會后的國常會上,國務院要求“保持宏觀杠桿率基本穩定,政府杠桿率要有所降低”;加上積極財政的政策已經持續了兩年時間,當前積極財政要應對的沖擊以及經濟托底的責任已經完成,這意味著未來兩年的政府名義債務率不再會有增長,并且還會有一定的下降。
這就意味著計入地方債務率的、地方政府法定債券的增長幅度是有限的;很難通過名義債務的擴張來促使隱性債務的顯性化。當前針對地方隱性債務的查處與數據,一直處在保密狀態,也是出于不增加名義債務率的考慮。
因此,在“政府降杠桿”的紅線下,通過法定債券來置換地方隱性債務的力度是比較有限的;只能在每年全國人大批復的債務限額內進行置換,并不會因債務置換而批準新的債務額度。由此我們也不難發現,通過地方債券來置換存量債務,只能是一種債務結構調整和化解債務的補充行為,無法成為化解債務的主力軍。
置換經驗:治標不治本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是當前影響財政穩定的主要因素之一,通過債務置換來解決顯然是解決問題的最佳辦法,也是市場的期待;那么為何置換無法成為主要解決方案、只能成為補充呢?
這是因為之前地方債務已經經歷了兩輪債務置換,但從債務置換的既往經驗來看,單純置換只是解決當前的風險與問題,并未真正解決地方財政的深層結構問題。在結構性問題與改革未完成前,進行債務置換固然可以解決危機;但地方政府與平臺很快就將繼續舉債,新的地方債務問題又將持續產生。
因此,債務置換必須結合財政深化改革、結構性改革同時進行;在逐漸建立現代財稅體系的同時,也要促進地方政府與城投的發展模式,不斷推進市場化模式的應用。在全面防止地方債務新增、構建新的政府投資模式的前提下,逐漸調整債務結構、化解存量債務風險。
在“十四五規劃”中,已經明確指出“穩妥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是未來五年的主要工作;單純的置換沒有意義,要解決的是根本問題。
政企分離:權責需清晰
在當前的隱性債務甄別過程中,還面臨著一些根本上的問題:一些以市場化債務形式存在的隱性債務,雖然被認定為隱性債務,但從根本上依然以市場化模式解決為主,置換為法定債務只起補充作用、為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地區進行托底。
如果不遵守剛剛劃清的政企界限、再次把政企債務的權責混為一談,顯然不符合當前城投新一輪轉型的大方向。因此,當前的債務治理工作會繼續堅定貫徹“政企分離”的基本邏輯:對于政府負有義務的政府性債務,財政在不改變其當前債務屬性的基礎上進行統一管理與解決處置;對于與政府無關的市場化債務,那么由市場化方式自行解決。
在這個過程中,城投債仍然將保持著最后的信仰;但隨著隱性債務的逐漸化解,政府與財政對城投的兜底保障義務將越來越弱,城投信仰也將不可逆的進入消解階段。
新的置換?化債組合拳
那么,這意味著不會有新的債務置換了嗎?也并非如此。隨著今年來地方債發行規模的加大,在地方債務限額內可以做的文章是很多的,尤其是財政部再次提出要擴大地方專項債券的用途。
因此,雖然整體規模比較有限,但新的置換可能會通過債券內部的結構性調整、新的創新方式給到地方政府支持。
并且考慮現狀后,債務置換伴隨的是“化債組合拳”。在給予債務置換的同時,也會對地方的債務治理、城投轉型、存量債務提出相應的要求,并通過審計監督;這一次給予的置換額度,不再是“大水漫灌”,而將是精準施政。
無論是債務化解還是隱債治理,粗放式管理的時代已經過去;與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后的財政,即將開始更精準、靈活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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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隱性債務再次置換?沒那么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