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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 娟 童 穎 律 師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
前言
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所形成的權益,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形成而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在我國,國有產權轉讓不僅要遵守《公司法》及司法解釋,還要符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且在進場交易情形下,還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基于前述所需適用規定數量眾多以及程序的復雜,本文僅就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式與流程進行梳理歸納,以期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式
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分為一般形式與特殊形式兩類,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掛牌競價即公開轉讓是國有產轉讓的一般形式,而無需掛牌競價即以非公開形式協議轉讓則是國有產轉讓的特殊形式。具體適用如下:
(1)適用協議轉讓方式的情形
1、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適用公開轉讓方式的情形
除此上述兩種情形外,均應采取公開轉讓的方式,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二、公開轉讓的交易流程
上述流程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常規流程,在公開轉讓情形下,產權轉讓階段的具體工作流程為:
(1)轉讓方信息披露
轉讓方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2)意向受讓方登記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3)競價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4)簽約
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5)公告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6)支付產權交易價款交易價款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7)出具交易憑證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且交易雙方支付服務費用后,產權交易機構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三、協議轉讓的交易流程
與上述常規流程相一致,協議轉讓也需經得內部決策、審計、評估、核準或備案等一系列程序,與公開轉讓方式不同的是兩者在產權轉讓階段流程完全不同,具體為:
(1)確定轉讓價格
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1、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2、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2)厘清協議轉讓具體情形
轉讓方需明確其轉讓行為屬重大行業、關鍵領域的重組整合或是同一國資集團內部的重組,在厘清具體哪一情形的基礎上,可確定具體的上報主體。
(3)上報審批
轉讓方應將其轉讓事宜上報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同時提交一下文件資料:
1、產權轉讓的有關決議文件;
2、產權轉讓方案;
3、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產權的必要性以及受讓方情況;
4、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
5、產權轉讓協議;
6、轉讓方、受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7、產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8、其他必要的文件。
(4)具體實施
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后,轉讓雙方可按照一般程序完成轉讓協議簽署、價款支付以及變更登記等具體工作。
產權轉讓程序的合法合規性是國有企業在轉讓產權過程中關注的一大重點,或直接關系國有產權轉讓結果效力問題。通過以上的梳理與歸納可知,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并非全部需要進場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下,買賣雙方即可通過協議方式進行交易,但應注重轉讓方審批決策手續的合法合規性。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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