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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欣、陳美宏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在本專欄《國企混改“吹”來激勵風》一文里提到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推進會重點落在強化正向激勵上,典型的正向激勵措施為實施員工持股,本文以相繼出臺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以下簡稱“4號文”)、《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以下簡稱“133號文”)及《證券法》等關規范性文件為主要依據,并結合本專欄《國企混改中非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一文的內容重點為讀者介紹員工持股審批中應注意的事項從而正確把握其審核要點。
一、員工持股的操作流程
二、員工持股方案的審批應注意的事項
1、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已經明確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因此,國有背景企業開展員工持股,如果持股員工人數最終超過200人,則不會出現與《證券法》相關要求不符的情況,也不再會對公司后續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造成實質性障礙。
2、4號文的相關規定
“4號文”的規定了員工持股方案需要報經有權機構批準:
(1)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或機構批準。
(2)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所屬子企業,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批準。
(3)中央部門及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按國有資產管理權屬,報中央主管部門或機構批準。
(4)地方國有企業,報同級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或機構批準。
3、133號文的相關規定
“133號文”規定了實施員工持股需取得試點資格,試點企業的名單由省級以上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核確定,部分地區還需要報送人民政府同意。在取得試點資格后,除聽取職工意見及履行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程序外,企業只需要將最終確定的員工持股方案報送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即可,無需再履行額外的外部審批程序。
2019年4月,國務院印發了《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國發〔2019〕9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明確規定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批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對“133號文”進行了一定的突破。根據《改革方案》的規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下屬子公司開展員工持股無需取得試點資格也無需取得國資委的審批同意,僅由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批決定即可。但《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國資發改革〔2019〕52號)并未將這一審批事項明確規定為授權事項。
三、實施員工持股企業的不同條件
1、適用4號文的企業條件
應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包括轉制院所企業、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如適用4號文,則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小、微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
2、適用133號文的企業條件
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于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如適用133號文,則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1%。
四、員工持股中應注意的其他事項
在員工持股中還有以下事項應注意,即員工持股的入股價格及依據,入股價格是否存在差異,入股的資金來源,公司是否對其提供了資金支持;公司員工持股計劃人數、員工持股計劃的人員構成(包括任職崗位),是否遵循“閉環原則”(指承諾不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轉讓股份,并承諾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個月的鎖定期。發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鎖定期內,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只能向員工持股計劃內員工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轉讓。鎖定期后,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章程或有關協議的約定處理。)或依法設立、規范運行且已經在基金業協會依法依規備案;公司員工持股計劃中關于員工持股平臺內部的流轉、退出機制,以及股權管理機制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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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國企混改|混改中員工持股的審核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