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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曉懌
來源:楊老師的基建課堂(ID:msyangteacher)
市場化改革是“十四五”時期堅定不移的主線,也是城投轉型的必然選擇。但是,城投市場化是否意味著財政不再支持城投?是否意味著城投將失去主營業務收入呢?
實際上,杜絕新增政府隱性債務并不意味著政府不能給城投付費。在構建市場化機制的前提下,政府給城投的付費關系可以有以下幾種模式:
在地方政府職能轉型的過程中,將政府職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PPP模式、特許經營等模式委托給市場化主體運作,是政策鼓勵、也是運用市場化模式提高公共服務效率的典型舉措。
因此,城投受政府委托進行公益性項目的運營管理、投資建設并收取相應的付費與補助,是完全可以的,只是需要在合規框架、按效付費的理念下實施:
一是按提供公共服務的績效進行付費,不固化政府的支出責任;在提供服務可定性、定量的基礎上設定對等條款,進行市場化的、物有所值的付費;
二是實施過程、財政付費要合規化,根據采用的模式進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并將政府付費或補貼納入相應的財政預算,將政府付費與財政規劃相銜接;
三是獨立融資,城投作為市場化主體承接政府委托,因項目投資、運營產生的債務都屬于市場化債務,與地方政府無關,財政不得為城投提供擔保回購等違規承諾。
因此,城投們亟需在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領域合規承接政府委托,將對應的收入作為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并不斷提高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政府則應當根據委托的職能對城投進行“按效付費”,將每年度的應付賬款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與中長期規劃。
注資擴股
對于許多地方政府來說,“按效付費”需要一套較為復雜、完善的制度設計,有時遠水解不了近渴;加上許多時候城投還承擔一級土地開發的工作,土地收益的返還同樣是個問題。
因此,有一部分地方選擇了另外一個路徑,財政通過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為城投提供持續的注資擴股;通過持續注入資本金的方式,解決與城投間的資金往來。
實際上,在《政府投資條例》落地后,除了直接為城投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也可以通過注入資本金等方式為城投的新建項目提供財政資金的支持;一方面是解決政企資金往來款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財政資金進一步撬動城投的新增投資。
產業補貼
近年來,許多地方都增加了許多產業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通過園區開發公司進行了許多投資。傳統上看,這些自然屬于“政府隱性債務”,以后可不能這么繼續操作。那以后怎么呢?產業補貼或許是個比較好的思路。
產業基礎設施是為了產業服務,那么政府自然也可以將產業補貼的范圍延伸到產業基礎設施;根據產業基礎設施對產業提供的服務,提供財政資金進行付費和補助。也可以將產業發展產生的增量稅收與投資主體進行“收益共享”,讓城投與地方政府共享發展紅利。
投資補助
除了產業基礎設施,如今鄉村振興也是政府投資、鼓勵發展的重點領域。但鄉村振興項目普遍存在收益不足的問題,城投市場化運作又應當如何實現資金平衡呢?
實際上,之前中央預算內資金對于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獎補資金已經作出了示范;地方政府可以出臺自己的鄉村振興項目投資補助管理辦法,對城投進行市場化運作的公益性、準公益性農業農村基礎項目在達到目標進行驗收后,進行相應的補助。
不僅建設資金可以獎補,后期的運營管理也可以按運營情況進行相應的獎勵;通過納入預算的補助的方式對城投進行付費。既符合了當今預算體系的要求,也使得農業農村類專項資金可以更高效、市場化的應用。
市場化時代并不代表城投與財政就此脫鉤,只是強調市場化實施、按效付費。運營效率高的城投,仍然將在未來的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領域中占據主導性地位。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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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市場化時代,政府如何給城投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