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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4年-2016年申請執行人為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的執行案件為視角
一、通過數據發現規律
我們通過無訟案件檢索,其中當事人類型:交通銀行佛山分行,地域:廣東省,案件類型:執行,不包含執行異議。通過上述幾個關鍵詞的搜索,發現涉及當事人為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的執行案件數據規律。執行案件總共有92件。其中2014年54件,2015年36件,2016年2件,全部集中在基層人民法院-禪城區人民法院。案件類型基本集中在金融借款糾紛和信用卡糾紛兩大類。通過數據的分析和透視,可否摸索出執行案件的一般規律呢?
二、2014年當事人為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的執行案件分析
2014年涉及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的主要案件類型是信用卡糾紛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其中涉及被執行人為公司的總共有10宗,且每件執行案件的標的達到500萬元以上。例如關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訴佛山市金興金屬回收有限公司、勞志鋒、盧道瓊、劉錦桃、何煥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涉及金額達1500多萬元,當事人提供的抵押財產位于佛山市禪城區東瑞路2號十八座房產及所占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涉及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案件標的也有大金額的。例如關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訴勞志鋒、盧道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的標的也高達1300多萬元,其中案件當事人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東平新城吉安道1號依云水岸。從上述分析得出規律,案件之所以終結本次執行,第一,發現被執行人公司已無正常經營(是否被吊銷營業執照,不得而知),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第二,經三次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尚無成交或者被執行人其他的財產已被其他案件查封。
二、2015年當事人為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的執行案件分析
2015年涉及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的主要案件類型是信用卡糾紛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其中涉及被執行人為公司的總共有5宗,案件執行標的從390萬到3000萬元左右。例如關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訴佛山市永捷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佛山開億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建享經貿有限公司、廣東富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林小樂、董殿穩、林朝紅、邱丹、楊詩榮、王靖、陳曉嬋、林小慶、林朝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陳曉嬋所有的廣州市海珠區新敦路60號1105房,被執行人董殿穩與案外人隋菁東共有的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海北大道1號沙面新城金熹軒1803房委托評估、拍賣。經評估,上述兩房屋的評估價格低于案外抵押權人的未清償擔保債權,且無法調取到評估股權所需的資料,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本院不再繼續處置上述財產。本案的股權未能得到評估的主要原因是無法調取到評估股權所需的資料,究竟如何突破呢?
又例如,關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訴佛山市南海舜鏘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戴亞藝、潘廣明、李舜豪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訴訟階段,本案輪候查封了執行人李舜豪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南湖路中南海暉園映湖居1-6座首層商鋪21、22號商鋪、位于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體育路德明大廈A座4樓G房及車牌號碼為粵Y×××××、粵Y×××××小車兩輛;查封了李舜豪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南湖路中南海暉園映湖居1-6座首層103號辦公區、104號辦公區共兩處。在執行過程中經查明,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正在處理被執行人李舜豪的所有的前述抵押房產,本院已致函該院參與財產分配。由于未能查找到查封車輛的實際去向,暫時無法處理。除前述財產外,經向本轄區范圍內的銀行、房管、車管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發現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舜鏘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無正常經營,且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戴亞藝、潘廣明、李舜豪去向不明,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通過幾個案件類比,發現被執行人的車輛幾乎沒有被扣押,這是新常態;被執行人的房產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未能及時控制處置,往往出現債權人利益難以得到快速變現的保護;其次,被執行人的公司處于無法經營狀態,新的企業管理辦法,對吊銷營業執照這一招已經很少使用,這將會導致債權人的利益難以保護;最后,債務人下落不明,可否通過其他途徑尋找。
三、2016年當事人為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的執行案件分析
2016年申請執行人為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的案件有2件,兩個執行案件的標的分別為370多萬元和720多萬元,2016年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試水和經濟發展因素,上述案件當事人的抵押物已被司法拍賣變現,基本清償債務。但是案件被查控的車輛去向不明,仍未能得到扣押。
一、股權難以評估,如何處理;二、車輛如何才能得到控制和扣押;三、被執行人公司無法經營或者被吊銷是否已經沒有辦法處理;四、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如何處理;五、被執行人財產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該如何辦。
股權難以評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書面向法院申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執行依據是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法院依據有關情況采取相關的執行措施。
車輛一般沒有得到扣押,該如何處置。申請執行人應該書面請求法院扣押車輛,執行依據是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已經辦理查封登記手續的被執行人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未能實際扣押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查找。這方面試水比較成功的是浙江省法院。浙江省高院通過與浙江省公安廳簽訂會議紀要,達成全省的法院需要查控扣押車輛的,通過省廳的平臺直接指令各地公安交管部門配合扣押車輛,實現點對點聯網查控扣押。
被執行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一般申請執行人對此也無辦法。但是實際上,通過搜集相關證據材料,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主張清算被執行人的公司,從而追究公司股東的相關責任。執行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上述人員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查找。對于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查找,相關單位依照調查的情況回復法院。因此,對于被執行人是公司的,這個下落不明的書面答復還是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別是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和法院送達執行文書中,這種威力尤為見效。
被執行人財產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該如何辦理。這涉及效率問題。執行查封必須意識非常強,盡快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保全和控制,對于兌現生效法律文書尤為重要,否則將是一紙空文。因此,必須靈活運用最新的保全司法解釋。第二,如果出現本案的財產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的,無論涉及的被執行主體是公司還是自然人,均應立馬輪候查封。如抵押權人處于輪候查封,而首先查封法院遲遲未處置變現的,則需要先協調,如協調不成報請共同上一級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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