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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吉平團隊
來源:旌軒金融商事律師(ID:JX_JinShangLawyerT)
一、全球投資趨勢與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政策概述
2021年1月,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組織發布了第38份《全球投資趨勢監測》。報告顯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和美國政治局勢不明等因素的影響,2020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FDI)急劇下挫,從2019年的1.5萬億美元直接下跌到了8,590億美元,跌幅達42%之巨。截至2020年底,外國直接投資的水平比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后的谷底還要低30%以上,回落至上世紀90年代的水平。
?《全球投資趨勢監測》丨2019年和2020年按地區劃分的外國直接投資流入情況分布圖
然而,與國際趨勢不同的是,2020年中國市場對于外國投資卻仍舊保持著較為強勁的吸引力,全年吸引外資量逆勢增長4%,流入資金總額高達1,630億美元。中國在這一年超過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的外資流入國(注:美國2020年出現了49%的大幅下降,流入資金總額降至1,340億美元。發達國家整體則跌幅更多,外國直接投資流量下降了69%,歐洲多個國家甚至還出現了巨額負流入)。
中國取得如此傲人的成績是有原因的。自1979年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廣東、福建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并決定在深圳、珠海、廈門、汕頭試辦經濟特區以來,中國對外開放的腳步就從來沒有停歇過,到目前已經形成“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地”的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格局。
四十余年來,為促進外商投資,維持外資引入的增長勢頭,中國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推出了許許多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比如,全國人大分別于1979、1986和1988年先后出臺了被稱為“外資三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奠定了我國吸收外資的法律基礎。為推進高水平開放,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深化市場化改革,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全國人大又于2019年3月制定了新時代我國外商投資領域起龍頭作用、具有統領性質的《外商投資法》(注:該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以取代已經分別施行了近40年、33年和31年的原“外資三法”。該法明確規定,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新舊法律的交替,見證了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與時俱進,彰顯了新時代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決心和信心。
為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放寬市場準入標準和條件,打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活力,2010年起我國由上海率先啟動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簡稱QFLP)試點工作,允許海外LP在市外管局批準的額度前提下,直接投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截至目前,我國已有上海、北京、天津、重慶、深圳、青島、廈門、平潭、珠海、廣州等數十個地區陸續推出了各自的QFLP試點,成效顯著。以深圳為例,根據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布的數據,截至2021年1月,已有155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37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基金)取得了試點資格,合計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多達54.5億美元。而且,為進一步推動深圳金融業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提升利用外資質量,促進和引導深圳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規范有序發展,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2021年1月29日還公開印發了經再次修訂過的《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以下稱《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進一步向外商敞開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業務的大門。
客觀地說,正是國家一系列法律規范性文件和上海、北京、深圳、海南等地一大批極具競爭力與前瞻性的招商引資政策的出臺,造就了中國今天在吸收和利用外資方面的喜人局面。
二、2021年我國QFLP政策的最新發展——以深圳市為例
作為國內緊隨上海、最早開展QFLP基金試點工作的主要地區之一,深圳市早在2012年就制定發布了《關于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等文件,正式啟動了QFLP的試點工作。
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確提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按照內外資企業統一標準的原則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業務牌照和資質申請”。在此背景下,為吸引和培育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人和境外資金到深圳聚集,提升深圳的金融國際化水平,同時解決試點中出現的投資人資本金到位不足、超范圍投資、變更管理程序模糊等問題,2016年11月,深圳市金融辦會同市經貿信息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前海管理局等部門正式啟動了對《暫行辦法》《操作規程》的修訂工作,最終將它們合二為一,于2017年10月形成并發布《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深圳QFLP辦法(2017年版)》)。本次修訂,一方面擴大了管理人的試點對象和管理范圍,從原“外資管外資”擴展至允許“外商管理人”管理“境內人民幣基金”,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基金管理人”參與QFLP試點,管理外商股權投資基金;另一方面也適當降低了LP的標準和條件,進一步放寬了申請門檻,以吸引多元化資金參與QFLP試點工作。此外,還優化了審核流程,完善了事后監管機制(注:主要是對試點企業登記事項變更等內容重新作出了說明和解釋,并建立了相關退出機制,同時強化了主辦資金托管銀行和項目資金托管銀行的職責,要求它們必須對托管賬戶內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進行審查,項目清算時也要進行反欺詐、反洗錢相關核查,并督促試點企業及時依法繳納相關稅費,以降低風險)。
2021年1月29日印發的《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是前次修訂時隔三年之后再做的一次重大修訂。該次修訂更進一步放寬了QFLP的準入門檻,加大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可投資范圍。
為方便廣大基金從業人員,尤其是海外投資者,具體了解我國QFLP政策的最新發展情況,以下以要點和對照閱讀形式簡要提示《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與《深圳QFLP辦法(2017年版)》之間的主要不同,從中可以較為清晰地看出深圳乃至我國其他地區QFLP政策2021年的最新創新發展情況,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01
取消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設置
相較于《深圳QFLP辦法(2017年版)》而言,《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大大壓縮了篇幅,從原來的36條刪減成了現在的20條,而其中最大的一個變化就是取消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機構設置。在《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中,《深圳QFLP辦法(2017年版)》中有關領導小組的所有規定均不復存在,審核申請的內部流程轉變成了內部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從申請人的角度看,申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程序大大簡化。
《深圳QFLP辦法(2017年版)》 | 《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 |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市經貿信息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市金融辦、前海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證監局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本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具體負責試點工作以下事項: (一)負責受理試點企業的申請并組織審定; (二)負責組織獲準試點企業的備案管理; (三)負責組織制定與試點企業相關的扶持政策及其落實; (四)領導小組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常年受理,定期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集中認定,并在啟動程序后 30 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注冊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的試點企業,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憑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業務資格文件,到前海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外商投資備案及入駐手續。 注冊于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以外的企業(公司制)獲得資格認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領域的試點企業(公司制),獲得資格認定后,憑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業務資格文件到我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批文,再到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領域的試點企業(公司制),可直接到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按照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立試點企業的,應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辦)遞交試點申請,由市金融辦組織各成員單位集中審定,并報領導小組審批。 …… | 第三條 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商務局、市市場 監督管理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中國人民銀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等單位建立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各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各自職責,共同推進本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管理有關問題。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聯系部門設在市地方金融 監督管理局。 擬注冊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的試點企業由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按本辦法協調推進相關試點工作,其余各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
02
刪除了QFLP的大量限制性條件和要求,準入門檻進一步降低
《深圳QFLP辦法(2017年版)》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規定了諸多的門檻,包括對企業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對QFLP最低資產規模的限制、對企業高管任職資格條件的限制等。但是,所有這些限制在《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中均不見了。這就意味著,2021年起,在深圳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將與設立其他內資企業(基金)的門檻相同,而不再是“內外不一”。
《深圳QFLP辦法(2017年版)》 | 《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 |
第七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不低于 200 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于貨幣。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位 20%以上,其余部分應自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到位。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不低于 1500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合伙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合伙人應當以自己名義出資。 第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由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形式發起設立,其股東或合伙人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或合伙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不低于 1 億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 2 億美元等值貨幣; (二)持有香港證監會(或其他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境內股東或合伙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商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租賃、公募基金管理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持牌金融機構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 (二)市委市政府重點支持、引進的大型企業,且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不低于 5 億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 10 億元人民幣;近三年連續贏利,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 6000 萬元人民幣,且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于 1800 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具有至少兩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五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 (二)有二年以上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歷; (三)有在境內從事股權投資經歷或在境內金融機構從業經驗; (四)在最近五年內沒有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伙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人員。合伙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法人機構的,則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一并視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境內外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二)機構投資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三年內未受到所在國家、地區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境外機構投資者自有凈資產不低于 500 萬美元等值貨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于 100 萬美元等值貨幣;境內機構投資者凈資產不低于 1000 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 (三)個人投資者需簽署股權投資企業(基金)風險揭示書;境內外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于 300 萬元人民幣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境內企業; (二)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 6 個月以上的境內 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上一完整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 不低于 5 億元人民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 10 億元人民幣; (四)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三年內 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 (五)管理公司注冊地在深圳。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作為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其發起募集的基金進行監督管理。 | (均已刪除) |
03
明確規定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以參與A股一級半市場投資業務
《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擴大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境內可以開展的投資業務范圍。從規定內容來看,可以說,除了嚴格的二級市場業務外,其他的業務,包括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作為上市公司原股東參與配股等A股一級半市場的投資業務,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均可參與或涉足。
《深圳QFLP辦法(2017年版)》 | 《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 |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從事如下業務: (一)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范圍內的投資須經審批); (二)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三)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 第九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依法在境內開展以下業務: (一)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 (二)投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 (三)可作為上市公司原股東參與配股; (四)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基金業協會允許的其他業務。 |
04
取消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FOF基金的限制
《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其他私募基金做了較大程度的放權,從之前嚴格“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轉變為“鼓勵所投資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直接投資于實體經濟企業”。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轉變,意味著自2021年起,深圳QFLP政策將與2020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完全吻合,即既鼓勵外資母基金直接投資于國內實體經濟企業,也允許外資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進行投資。
《深圳QFLP辦法(2017年版)》 | 《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 |
第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能直接投資于項目。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為導向,直接投資于實業;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為同一控制人時,該同一控制人出資占比不超過50%。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事項。 |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參與投資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鼓勵所投資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直接投資于實體經濟企業。 |
除上列要點外,《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事實上還包含了其他一些與法律法規更新同步的修訂。例如,根據2019年出臺的《外商投資法》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規定了禁止投資負面清單,根據私募基金行業的規定開放了雙GP的基金架構,且滿足一定條件下允許管理人和GP分離,等。
三、深圳QFLP新政實施效果預測(代結束語)
總體上看,對于那些想在深圳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人來說,《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應當會是一項重大的利好消息。準入門檻的降低,申請流程的簡化,使得深圳QFLP新政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具有吸引力和競爭力。在吸收和利用外資方面,料想深圳這座城市今后一定會更加有所作為。
但是,由于《深圳QFLP辦法(2021年版)》出臺才40幾天,目前尚未見到基于新政而設立的QFLP企業,因此新政的具體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目前尚無法從實踐案例中得到證實。考慮到任何政策的實施,尤其是試點類政策的實施,實踐中往往會有一個試錯的過程和成本存在,因此,盡管我們心存期待,但也應當謹慎樂觀。
從最近我們團隊自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直觀了解到的情況來看,就QFLP企業的設立而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比較注重核查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資金來源的正當性。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遞交設立申請的過程中,隨時準備好就境外投資人相關收入及資金來源的正當性問題進行說明;另一個是基金設立后計劃投資項目的合理性,包括是否屬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的產業目錄等。因此,基金管理人在遞交設立申請材料前,也要特別注意對這方面的內容進行提前準備,以便在必要時進行說明或證明。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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