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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劉磊、鄭夢圓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案情摘要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在辦理涉案保理業務之前,工行鋼城支行已經于2013年3月5日以《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確認書》的形式向中鐵新疆公司和誠通公司確認了買賣合同的真實性,并審查了雙方提交的《買賣合同》、出入庫單據及增值稅發票等的真實性,上述事實證明工行鋼城支行足以產生合理信賴并有理由相信涉案應收賬款債權真實、合法、有效。因此,即使中鐵新疆公司和誠通公司之間的涉案買賣合同確系虛偽意思表示,雙方亦不得以此對抗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工行鋼城支行。
而且中鐵新疆公司在《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確認書》中明確表示要向工行鋼城支行支付150012150元價款,工行鋼城支行與誠通公司亦將該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了中鐵新疆公司,相應的債權轉讓行為對中鐵新疆公司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第七百六十三條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實務分析
保理業務中,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提供保理款項的原因在于其可以取得應收賬款,實務操作中保理人為了安全起見通過向應收賬款的債務人確認的方式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本案例中,應收賬款債務人書面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保理人基于此提供給了保理款項,事后應收賬款債務人反言稱應收賬款虛假對抗保理人當然不應得到支持。本案作出于《民法典》之前,但與現《民法典》第763條規定相一致,即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對此不明知的保理人。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63條給予了保理人極大的保護優待,即僅在保理人對應收賬款債權人與應收賬款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明知的情形下才不受保護,而即使保理人對此應當知道的,也應受到保護。這也意味著保理人的注意義務較低,受法律保護程度較高,還意味著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隨意作出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承諾,否則將來很有可能面臨保理人的起訴。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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