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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裁判要旨】
一、夫妻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設立公司,公司資產歸二人共同所有,二人均實際參加公司管理經營,夫妻其他財產與公司財產極易混同,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在此情況下,應當適用《公司法》63條,將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股東。
二、夫妻公司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適用《公司法》63條規定。而《變更追加規定》第20條的實體法基礎就是《公司法》63條。在夫妻對財產獨立不能舉證時,法院支持追加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并無不當。
【律師小結】
一、對于一人公司,債權人可在起訴時一并起訴公司和股東,也可在執行程序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夫妻檔公司,在提交設立公司申請時,將夫妻財產分割證明或協議提交,實行約定財產制,以保障設立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的目的;在公司經營管理中,建立獨立的財務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熊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案(2019)最高法民再372號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一、2011年8月,熊某和沈某登記結婚;當年11月,二人出資設立江西某公司,各占50%股權;
二、2015年6月,武漢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內容為江西某公司支付武漢某公司貨款298萬元;
三、2015年8月,武漢某公司申請執行,2016年6月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四、武漢某公司以江西某公司符合一人公司的實質要件,請求依據《變更追加規定》20條追加熊某和沈某為被執行人;
五、2017年10月,武漢中院裁定駁回追加申請;武漢某公司提起訴訟,武漢中院一審判決駁回武漢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六、2018年12月,湖北高院二審判決撤銷武漢一審判決,追加熊某沈某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連帶清償;
七、熊某、沈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爭議焦點】
一、夫妻作為股東的公司是否視為一人公司?
二、能否依據《變更追加規定》第20條申請追加夫妻股東為被執行人?
【裁判觀點】
一、夫妻股東的公司是否視為一人公司?
《公司法》58條二款規定,一人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公司。公司雖系兩人成立,但二人為夫妻,公司設立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工商資料沒有二人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二人亦未補充提交。
《婚姻法》17條規定,除本法18條規定的財產及19條規定的約定財產制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可知,注冊資本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公司全部股權屬于二人婚后取得的財產,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公司全部股權實質來源于同一財產權,并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控制,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
另外,一人公司區別于普通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在于《公司法》63條,即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之所以如此規定,原因是只有一個股東,缺乏社團性和公司機關,沒有分權制衡的內部結構,缺乏內部監督。
股東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極易混同,極易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故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強化一人公司財產獨立性,從而加強對債權人保護。
二、關于申請追加夫妻股東為被執行人應否支持?
夫妻公司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適用《公司法》63條規定。而《變更追加規定》第20條的實體法基礎就是《公司法》63條。在夫妻對財產獨立不能舉證時,法院支持追加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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