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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韜
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系統管理,規范執行行為,強化執行監督,促進提升執行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執行工作實行“一案雙查"的規定》,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它是在執行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在針對執行法院執行工作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行為異議被駁回后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提起執行監督、執行信訪后的最后救濟手段。
執行工作中的“一案雙查”,是指上級法院內部的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協調配合、分工協作,統籌督查下級法院執行案件辦理、執行工作管理問題和干警違規違法違紀問題,依照法律、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工作內容為檢查案件執行情況與檢查執行干警履職情況同步進行,遵守嚴格查處執行干警違規違法違紀行為與完善執行干警依法履職保護機制緊密結合的原則,嚴肅整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弄虛作假、不落實上級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見等行為,確保依法規范公正廉潔執行,同時注重充分保護執行干警正當權益,防范和減少辦案風險。
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確定專門人員組成工作組負責收集、篩選“一案雙查”線索,提請執行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通過后與監察機構會商;監察機構收到涉執行舉報投訴的,也可以作為“一案雙查”線索與執行機構會商。
“一案雙查”線索來源主要包括:1、人民群眾來信來訪;2、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其他黨政機關反映或轉交;3、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4、司法巡查或審務督察中發現的問題;5、院領導、執行機構負責人等為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重點督辦事項;6、涉執行重大突發事件、輿情事件;7、辦理執行復議、協調、監督等案件中發現的問題;8、執行指揮中心運行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9、其他途徑發現的涉執行問題。
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共同研究確定對有關線索是否啟動“一案雙查”。司法巡查或審務督察中發現的線索,由司法巡查組、審務督察組或聯合檢查組提出意見,提交執行機構、監察機構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啟動“一案雙查”。
上級法院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確定“一案雙查”線索后,應聯合通過執行指揮中心向下級法院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進行交辦。
下級法院收到“一案雙查”線索后,應立即組成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聯合調查組開展相關檢查工作。上級法院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共同派員組成聯合督導組或聯合調查組,對下級法院聯合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或直接開展相關檢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對確定交辦的“一案雙查”線索,可以根據需要指令相關高級人民法院直接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相關工作。
“一案雙查”聯合調查組采取的工作方式主要有:
1、調卷審查,通過查閱卷宗檢查執行程序與執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時、全面;2、系統檢查,通過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等查看節點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節點超期、數據造假等情形:3、聽取當事人意見,通過電話約談、走訪面談等方式與案件當事人或信訪人溝通,了解訴求及案件情況;4、內部談話,約談相關執行機構負責人、案件承辦人、合議庭成員等相關人員,了解案件辦理和監管工作情況;5、其他方式。
下級法院應在上級法院指定期限內上報“一案雙查”調查報告,報告應包含調查經過、查明事實、問題分析和處理意見等內容。上級法院認為需要繼續調查核實的,可責令下級法院限期補充調查,也可直接派員赴當地調查,必要時還可以組織聽證,對有關問題進行核查。
上級法院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對下級法院調查報告核查后,形成檢查結論,分別以下不同情形處理:
1、執行監督糾正。發現案件辦理確有錯誤的,可以將問題反饋至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自行糾正,也可以由上級法院直接立案監督糾正。
2、督促限期辦理。發現案件存在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情形的,應當逐級向執行法院發出督辦意見,要求在指定期限內采取執行措施、推進執行進程等;發現執行管理方面存在問題或漏洞的,可要求下級法院限期改進。
3、違紀行為處分。發現執行干警存在違規違法違紀等問題的,根據處分權限移送相關法院或職能部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建議相關法院移送有關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通報、約談及納入考評。經啟動“一案雙查”發現下級法院執行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問題,以及下級法院對“一案雙查”工作開展不力的,上級法院可啟動約談機制責令整改。凡經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一案雙查”被約談或通報的,將作為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平安建設考評(執行難綜合治理及源頭治理部分)扣分項處理。
上級法院啟動“一案雙查”后需要向相關當事人或信訪人反饋的,對反映執行行為違法、不規范等問題的案件,以執行機構為主,監察機構配合共同做好反饋及息訪疏導工作;對反映執行干警違規違法違紀的案件,以監察機構為主,執行機構配合做好反饋及息訪疏導工作。
各省、自治區高級、中級人民法院可根據該規定,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規范有序開展執行工作“一案雙查”。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開展“一案雙查”工作情況適時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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