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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司法審查中的關鍵點解析
不良資產疑難問題系列解析(三)
作者:成律師,電話15810039866
來源:北京不良資產催收律師(ID:chenglvshi999)
眾所周知,訴訟與仲裁是我國民事爭議解決的兩種并行手段,所謂或裁或審,一裁終局。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具有速度相對較快,裁決結果不公開、有利于保護當事人聲譽等優勢。但其一裁終局的特點也決定了仲裁機制自身的糾錯能力不強,為此我國法律也同多數大陸法國家一樣,建立了對商事仲裁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
本文結合近年相關法律規定及裁判實務,解析商事仲裁司法審查中的關鍵點和實務要點,期望對相關當事人的維權工作能夠有所裨益。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對商事仲裁行為的司法審查包括對仲裁管轄權的司法審查,以及商事仲裁結果(即仲裁裁決書)的司法審查兩大部分:
一、 對仲裁管轄權的司法審查
(一)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管轄法院
在相關爭議解決過程中,當事人可能直接依據仲裁協議約定提起仲裁,也有的基于其他方面的考慮直接向相關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就首先要確定相關爭議究竟是由法院主管還是由仲裁機構主管。依據《仲裁法》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據此規定,雖然當事人有權分別向相關仲裁機構、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的問題,但最終的決定權實際還是在法院。實務中多數當事人會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之訴。那么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呢?原來的規定是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而最新的規定為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
定》(法釋〔2017〕22號),第二條),因近年網絡協議濫觴,很多簽署仲裁協議條款的當事人遍布各地,以方便當事人行權賦予了更多的選擇權。而如果協議各方分別向不同法院起訴的,則以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上述司法解釋第四條)
(二)對管轄權異議的審理也屬于對仲裁管轄的司法審查
這里還要指出的是,對于相關案件的主管權歸屬確認并不以上述相關中級法院或專門法院的認定為限,而是在正常訴訟中一般法院有關案件管轄權異議的認定也會被確認。筆者找到了北京高院近期的一則判例:(2021)京民終807號裁定書。在該案中,案件一方當事人因合同糾紛直接向北京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對方當事人在正常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因存在仲裁協議條款應由相關仲裁機構主管,原告不服又向上級法院北京第三中級法院上訴,后者維持了一審法院的認定。嗣后,原告又向北京專門負責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第四中級法院提起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訴訟,被后者駁回后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北京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中認為:“朝陽法院、三中院已實質上對案涉仲裁協議效力進行了認定。本案中,田**請求確認其與科**公司之間的仲裁協議無效,系田**再次就仲裁協議的效力向一審法院申請予以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故對其本次申請,應予駁回。
(三)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主要因素
上面主要介紹了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基本流程。實務中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實效如何呢?要明晰該問題應至少了解兩個問題:一個是仲裁協議的相關規定;二是法院實際裁判的相關案件情況。
1. 仲裁協議的相關規定
首先,《仲裁法》第2條和第3條分別規定了可以仲裁及不可仲
裁事項。這是仲裁協議被確認有效的基本前提。不可仲裁事項包括行政爭議及婚姻、撫養繼承等人身身份緊密相關的爭議。這些內容實際在實務中并無太大爭議。
同時,該法第16、17條分別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仲裁協議有效和無效的情況。仲裁協議有效基本要件是當事人有約定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的爭議事項及具體的仲裁機構。而無效的情形主要是主體資格不符(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署)、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脅迫手段)簽署及超出仲裁的法定管轄范圍。
另外,仲裁協議得以有效的基本前提是協議成立,即相關協議屬于當事人本人簽署。這一點在傳統手簽協議或蓋章行為操作并不難確認,如有爭議至多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即可。而近年電子合同網簽合同情況十分普遍,很多商業平臺都基于商譽等方面考慮約定仲裁條款。但實務操作中,很多電子合同的簽署并不都符合規范: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可靠的電子簽章必須同時確保:電子簽名簽署時其制作數據屬于簽名人專有、僅為其控制及簽署后對電子簽名及電子數據的任何改動可被發現四個要件。否則相關電子簽名即不被認可法律效力,所簽署的協議條款也就更無成立生效的問題了。
2. 法院實際裁判的案例情況
依據《2020年度中國仲裁司法審查實踐觀察報告》的統計結果顯示,2020年全國法院確認仲裁協議(共158件案例)無效或不存在的主要理由中:對仲裁事項或仲裁機構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占比49.37%,約定或裁或訴的占比20.25%,當事人根本沒有仲裁合意的占比15.19%。其他原因均占比不足10%,故此忽略??梢?,仲裁條款的成立及約定明確清晰與否至關重要,需要在相關程序啟動前做先行精準判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時間等資源的不必要浪費。
二、 對商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
第一部分內容介紹了法院對仲裁管轄權的司法審查,基本屬于爭
議實質解決前的司法審查;本章節主要介紹對商事仲裁完成后,法院對仲裁裁決結果的審查流程及實務中的主要問題。
(一)兩類仲裁裁決事后司法審查制度簡介
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對于商事仲裁結果的審查實際包括兩種審查機制,為了更為直觀的呈現兩種機制的差異做如下列表說明:
申請內容 | 裁決 法院 | 提出 時限 | 裁決時限 | 裁決結果 | 撤銷或不執行的理由 |
申請撤銷 仲裁裁決 |
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 |
收到裁 決書之 日起六 個月內 提出 |
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 | 1. 撤銷裁決;
2.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
3.駁回申請。
|
1.沒有仲裁協議;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 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 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
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 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
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
1.裁定不予執行;
2.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 |
通過對比上述表格不難發現,我國實際現存兩個大類對商事裁決的事后司法審查制度:一種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另一種為對相關裁決申請不予執行。而撤銷或不予執行的法定理由是基本一致的。現行法律并沒有對上述兩類審查制度做出先后選擇提出順序要求,仲裁裁決的相關當事人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申請方式??紤]對仲裁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主體大多數情況為被申請人,所以選擇申請不予執行相關裁決應該是更有利于被申請人的選擇。相關機構統計的結果也充分說明了該分析結論。
(二)兩類審查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效果迥異
依據《2020年度中國仲裁司法審查實踐觀察報告》的統計結果顯示,在申請撤銷仲裁案件數量前十的省份中,5個省份裁定撤銷裁決的案件比例高于全國水平(2.25%),分別為湖南(4.70%)、浙江(4%)、河南(3.33%)、河北(3.15%)、湖北(2.88%),而北京、上海的裁定撤銷裁決的案件比例均不足1%。相反,在不予執行審查案件數量排名前十的省份中,仲裁裁決被裁定不予執行的比例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別為:云南?。?8.9%)、安徽?。?4.68%)、廣西?。?6.36%)、湖南?。?7.54%)、湖北?。?5.74%)。
上述兩組統計結果反差較大,可以明顯看出:整體上仲裁裁決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完成比率明顯高于申請撤銷仲裁案件;同時我們也關注到經濟較為發達的北上廣深所在地的法院不論是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還是不予執行的案件比例都整體偏低,呈現出一定的穩定性。所以,當事人需要結合自己案件的實際情況選擇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亦或申請不予執行。
(三)最高法院的進一步規范工作
但同時也要看到,基于基本一致的法定理由僅因為不同的糾錯渠道卻出現上述裁決結果的較大反差,是需要整體上進行規范的,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第二、第三條明確規定對于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的司法審查案件,各地法院擬認定仲裁協議無效,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需要報其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核定;而如果以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還應向最高人民法院報核同意后方可裁定。以整體上約束規范各地法院在審查相關裁定時的自由裁量權。
另,鑒于兩類審查機制在提出時間上有明顯差異,為了防止在實務中出現不必要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5號)中設置規定對兩類制度進行銜接:第七條:被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提出不予執行申請并提供適當擔保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這樣防止當事人向兩地法院分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以及不予執行。此外,該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被駁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實際上是允許當事人先后使用兩種審查機制進行維權,只是不能基于相同的事由申請。
(四)司法審查的相關事由解析
依據《2020年度中國仲裁司法審查實踐觀察報告》的統計結果,列表如下:
審查 類型 | 案件 數量 | 事由及占比 | ||
撤銷 仲裁 裁決 | 82 | 仲裁庭的組成或 仲裁程序違法 (47.56%) | 沒有仲裁協議 (29.27%) |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仲裁機構無權仲裁 (12.2% ) |
不予 執行 | 625 | 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違法 (67.36%) | 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眾利益 (28.32% ) | 當事人沒有簽訂仲裁條款或事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 (12.32% ) |
通過上述否定仲裁裁決的事由總結對比不難發現,撤銷裁決及不予執行的事由有共性也有差異。從實務操作的角度看,沒有仲裁協議或未簽訂仲裁條款屬于基本客觀事實,如果沒有極端的證據造假兩種機制都會與以支持;而仲裁庭的組成或程序違法都在兩種審查機制中占比較高,在實務維權案例中相對彈性也較高,要求當事人尤其是其承辦律師應熟悉仲裁法律及相關仲裁機構的裁決程序,并且在實際仲裁過程中充分做好相關流程、證據細節的留存工作,因為在對仲裁司法審查過程中,相關舉證責任將主要由提出審查申請的一方承擔。另外,執行裁決違背社會公益也占比較高,而社會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外延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實踐中認定差異也比較大。在沒有出臺更權威的官方定義和指導案例之前,難以明確有效的把握其尺度,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要求的報最高法院核定才可撤銷或不予執行相關仲裁裁決的管控流程來看,審查限度勢必要較前些年做大幅限縮。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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