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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樓克佳
來源:金逸風控催收(ID:sh-king-yi)
你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那你將來就要吃官司,是刑事的案件,民轉刑是怎么操作的
第一個案子拒絕騰空房屋。2018年2月13日強制執(zhí)行,債權人讓債務人搬房子,債務人拒不騰空,不肯搬,然后法官就給他開拘票拘留15日,釋放以后他執(zhí)意還是要住在這個房子里,還是不肯搬,還撕毀了法院張貼的公告,把法院的公告都給撕掉了,更嚴重的是還把房子重新粉刷翻新了一下,真的把房屋當自己家又裝修了一下,法官實在很生氣,就把這個案件移送給公安局,最終公安局以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且他自己也把房子騰空了,還算是從輕處罰,如果不騰空要從嚴處罰,現在從輕處罰判了7個月,網上都可以查得到,案件的編號是2018浙0205刑初508號。
第二個是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毆打、侮辱、執(zhí)行人員。這個是2018年2月28日,判決后他不履行,拒絕申報財產,執(zhí)行人員傳喚他去法院的時候和執(zhí)行人員發(fā)生肢體沖突,債務人有侮辱和掐執(zhí)行人員脖子這些行為,所以當日拘留15日,先拘留他15日,拘留以后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偵查后他還不履行債務,繼續(xù)不還錢,最終判了6個月,編號是2018浙0881刑初345號案件。
第三個案件未如實申報財產,以協議離婚轉移隱匿資產。2017年8月29日申請強制執(zhí)行王某和其公司財產,因為無財產,個人和公司無財產,終止本次執(zhí)行。在2018年1月份債權人又提供了其他財產的線索,然后就恢復執(zhí)行,因為終止執(zhí)行以后你發(fā)現他有新的財產可以立即恢復執(zhí)行,查封了該公司在工地上出租的塔機設備,并凍結了租金收益,他還把其它設備放在朋友那里想收租金都給他凍結了,同時電話傳喚王某,人不到庭法院申請布控準備拘留,并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偵查以后發(fā)現王某有消費和取現的行為,高消費和取現,同時通過隱藏設備出租,其借用他人的名義對外收租,用別人的名義代收租金,秘密收取租金,另外還有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轉移隱匿財產,離婚后通過與前妻保持生產和生活上的聯系,使用執(zhí)行的車輛,他的車輛已經被查封了繼續(xù)使用,判了他兩年半,判了也是蠻厲害的。案件的編號是2018浙0103刑初380號。
第四個案件通過虛假訴訟使個人非法獲益。債務人與其同學共謀虛構公司與其同學借款200萬,并偽造了200萬的銀行流水,出據虛假的借條,把自己公司的設備抵押給了他這個同學。法院判決后該抵押的設備變賣獲利了33萬,通過虛假訴訟以后變賣了設備,獲利33萬。后來他又向法院提出對公司鍋爐淘汰改造補助金35萬提出質疑,他覺得可以拿到一點錢,因為這個訴訟案件又對其他的案子提出質疑,要求執(zhí)行其他案子的錢款,后來法院就以涉嫌虛假訴訟移交公安機關,后來公安機關查了以后他們兩個人都是投案自首的,證明這個是偽造的流水根本沒有這個事實,想以虛假訴訟來獲利讓別的訴訟都拿不到錢,最后這個公司的老板判刑一年,幫助他一起構成訴訟獲利的同學判了半年,緩刑一年,這個案件的編號是2018年浙0825刑初201號案件。
第五個案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2016年6月邵某起訴蘭某借款15萬,并查封其廠房及工廠內的機械設備,同年9月法院判決生效強制執(zhí)行,但發(fā)現設備被以5萬的價格轉讓,房屋也被轉讓了,所得的款項全部支付了其他的借款,賣掉以后款項并沒有給我們,后來公安機關介入了,2018年7月24日蘭某被抓,獲刑6個月,非法處置了查封的財產,查封的財產不能用于其他地方,不能非法處置的,案件的編號是2018浙0281刑初1009號。
第六個案子無償或者低價轉讓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zhí)行。2014年判決生效后王某夫妻未履行,并將宅基地的使用權轉讓未成年女兒, 2016年2月無償將房屋登記在女兒的名下,2014年10月將奧迪車,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轉讓,后來法院發(fā)現以后判決撤銷該轉讓行為,他覺得轉讓不行又將車輛隱藏起來,拒不交出。2016年5月份公安機關對這夫婦采取強制措施,然后他們的親屬才將這個車子上交法院,最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案件的編號是2018浙0784刑初265號656號案件。
第七個案子利用他人財產隨意分拆補償款。債務人何某2010年欠款150萬,但未申報財產,他名下有一些財產沒有去進行申報,在2012年的8月到10月間獲得房屋拆遷款60萬,他沒有申報,其實10萬元讓他的朋友張某幫他取現,其50萬元分兩次轉入張的賬戶,導致之前的判決無法去執(zhí)行,之前因為沒有錢就沒有去執(zhí)行。2018年9月份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自愿認罪判了1年3個月,案件的編號是2018浙0211刑初449號。
第八個案子轉移財產擅自將收入作為它用。2017年8月1日判決生效,戴某故意隱藏廠里的兩臺機器價值兩萬元,轉移至其前妻梁某所注冊的新公司,實際上是戴某繼續(xù)生產經營,然后所得收入10萬元沒有支付欠款,后來移交公安機關處置,2018年6月,戴某被刑事拘留,6月底戴某在壓力下支付了60萬元欠款,償還債務人的欠款,獲得了債權人的諒解,并出據諒解書,輕判了9個月,案件編號是2018年浙0226刑初381號。
這以上的八個案件大家可以先去了解一下,如果說自己在執(zhí)行過程當中發(fā)現債務人有這些拒不執(zhí)行的行為或者說拒不執(zhí)行判決的案例,和我所說的差不多情況下,自己可以民事轉刑事,移交公安局讓他們接受更嚴厲的刑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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