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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佩瑤、孟向陽、翟 越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建設工程價款,在發包人未能向承包人支付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申請行使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范圍是否包括工程質量保證金、趕工費、違約金、延期工程款利息、停窩工損失、建筑物附著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等等,在實踐中是值得分析的問題,本期文章將在結合法院判例的基礎上進行探討。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根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3條的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另根據2019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主要是指:(1)住建部、財政部印發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2)原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
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范圍相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1條將承包人的利潤納入優先保護的范圍,將工程價款利息、違約損失賠償排除在外。應當注意的是,上述規定中的“利潤”應當限于已經完工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利潤,不包括未完工項目可能產生的逾期利潤。
優先受償權的范圍的認定,如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長葛市盛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州萬基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豫10民終305號】中,認為:“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常用的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組成部分的規定有兩個。一是住建部、財政部印發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二是原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二者雖然表述不同,但內涵基本一致。因此,目前而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從以上規定來看,未有社會保障費的用語表述,只有規費的用語表述。規費是指政府和有關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簡稱規費),包括:1.社會保障費(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2.住房公積金。3.工程排污費等內容。由此可見,社會保障費是規費的一部分。社會保障費含稅金不是在工程總價款之外另行增加計算的費用,屬于工程價款的一部分。”
二、未明確在司法解釋規定范圍內,但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1、從建設工程價款中預扣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屬于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受償范圍
在建設工程領域,為確保工程質量,發包人通常會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實踐中,承包人并非另行向發包人支付一定費用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而從發包人的應付工程款中扣除一部分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后,發包人再向承包人返還該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情況下,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建設工程價款。
從建設工程價款中預扣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屬于建設工程價款的一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返還建設工程價款中預扣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可視為附期限的工程價款支付義務。因此,發包人從建設工程價款中預扣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可就建設工程直接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趕工費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
此外,趕工費屬于施工過程中的勞務報酬,應當納入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國泰紙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中認為:“根據《工程已完產值審核匯總表》列明,278486147元包括土建工程、專業安裝工程、趕工費及鋼筋場內運輸、現場剩余材料及已加工成型材料費、墊資利息和工程停工費這幾項,其中,土建工程、專業安裝工程、趕工費及鋼筋場內運輸、現場剩余材料及已加工成型材料費可歸入工程價款,墊資利息和工程停工費可歸入損失費用。根據《工程已完產值審核匯總表》記載,土建工程、專業安裝工程、趕工費及鋼筋場內運輸、現場剩余材料及已加工成型材料費的數額分別為243654519元、8577568元、7145159元、4723942元,四項相加,共計264101188元。故工程價款應認定為264101188元。原審判決對此計算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工程價款264101188元減去已付款38000000元后,為尚欠工程價款,故尚欠工程價款為226101188元,新興公司在此欠款數額范圍內對案涉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不屬于優先受償權的標的范圍
1、違約金、延期工程款利息、停窩工損失、工程停工費、墊資利息不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1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主張優先受償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3條明確規定,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根據上述規定,可以推斷出:無論是否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停窩工損失,都不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又如上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國泰紙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判決,墊資利息和工程停工費可歸入損失費用,而不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2、建筑物附著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不屬于優先受償權范圍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及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其實質在于保護建筑工人的因付出勞務享有的工資權益以及承包人墊資形成的價值增值,上述增值價值體現在建設工程的價值之中,而其對于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并不會形成增值。故此,根據《合同法》第286條(《民法典》第80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范圍內主張優先受償權,不能就其土地使用權拍賣價款主張優先權。
在司法實踐中,在將建設工程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拍賣時,應當將建設工程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別進行價值評估,確定各自在拍賣總價款中的份額,以此確定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如在“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浙江寶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最高法執監47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基于“房地一體”原則對涉案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整體拍賣,符合法律規定。但根據物權法第二百條規定,“房地一體”應當理解為針對處置環節,而不能將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理解為同一財產。因此,雖然對房地產一并處分,但應當對權利人分別進行保護,……在對涉案房地產進行整體拍賣后,拍賣款應當由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人以及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分別優先受償。”
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延期材料價格上漲的差價損失不屬于優先受償權范圍
在“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民一終字第56號】中,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能夠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范圍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導致的損失。而從前述中鐵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訴請款項來看,包括因瑞訊公司違約給其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和材料價差損失兩項,均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范圍。”
綜上,本文對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進行了分析,以幫助承包人合理行使權利,維護利益。承包人首先應當明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都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工程質量保證金、趕工費原則上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除此之外還應當明確,違約金、延期工程款利息、停窩工損失、工程停工費、墊資利息不屬于優先權的受償范圍。從而在明晰優先受償權范圍的基礎上,結合具體事實情況,申請行使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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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法言建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