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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債券民工
從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歷程來看,在監管機構對信用評級行業進行嚴監管之前,信用評級行業存在一定評級虛高的情況,這也是監管機構屢次對信用評級行業進行嚴監管、處罰多家信用評級機構的原因。
從公開數據來看,在嚴監管的情況下,2020年年以來債券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調升的數量有了很大的下降,難度大幅提升。比如以城投公司為例,根據wind資訊的統計數據2021年全年只有27家城投公司實現了主體信用評級提升。
對于債券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提升進行一定限制,能夠防止出現評級虛高的情形,避免評級機構之間的不良競爭,有助于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但是從實踐來看,目前有部分發行人的主體資質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受限于現有的主體信用級別,進行主體信用等級調升的難度很大。在無法直接實現主體信用等級提升的情況下,部分債券發行人只能選擇新成立城投公司或者將已發債企業劃入新公司,從而變相實現主體信用等級提升。
這種操作模式實際上是很有可能增加了發行人的管理難度,容易造成公司治理架構上的混亂。這種主體信用等級級別的調升,并不會為信用債券市場提供優質的發行人,反而可能會增加風險。
因此,對于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提升的限制不能一刀切,不能通過簡單的指標要求或者指標限制對于市場上的發行人進行主體信用等級控制,需要根據具體發行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對于滿足各項指標要求的發行人,還是可以適當的進行主體評級調升的,而不能僅僅因為原有主體評級指標的限制就無法提升。只有在主體信用等級調升或者下調都是靈活且符合發行人實際情況的條件下,整個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才會更加符合市場規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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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信用等級提升不能一刀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