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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士倩
來源:敲響法槌
【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較為普遍為存在于涉及招投標的行業領域。招標人與中標人除了按照中標文件簽訂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與中標合同內容不同的合同。這就是所謂的黑白合同、陰陽合同。可能在招標前,招標人與投標人事先協商好相關條款后履行招投標的程序。或者,在履行完招投標程序后,招標人再行與中標人協商讓利條件。
【建設工程領域黑白合同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該條是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對于頻繁出現的黑白合同的處理進行核心的規定,維護招投標的秩序,加大黑白合同的風險。
【實質性內容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了實質性內容的范圍,即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上述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標合同為準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另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的,也視為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
【參考案例】
山東某公司、付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 (2019)魯15民終3090號
【簡要案情】
一、2012年9月,聊城某公司中標山東某公司某住宅樓項目工程,包括土建部分1100萬元,安裝部分600萬元,中標總價格1700萬元。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中標價加簽證、加材料價差的方式確定。
二、2012年9月25日,聊城某公司全權委托付某負責該住宅樓的土建工程,處理施工、驗收、工程款收支等一切事宜。
三、施工合同簽訂后,聊城某公司將上述工程的土建交由付某施工。付某作為實際施工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施工,并于2014年11月15日完工,山東某公司于同日擅自交付業主使用。
四、法院查明,聊城某公司與山東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后,在土建工程價格基礎上讓利8%,另行簽訂了土建工程價款為1040萬元的施工合同二;
五、付某訴至法院,要求山東某公司按照中標合同支付工程款;
【爭議焦點】
應當以中標合同還是讓利合同進行結算
【判決結果】
按照中標合同價格結算,并支付自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至法院判決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規則】
涉案住宅樓工程,雖然簽訂了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是備案的中標合同,一份為實質性內容與備案的中標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案合同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根據該規定,涉案工程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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