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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鮮文
來源: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裁判要旨
實際施工人是被執行人,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的工程款債權,承包人提執行異議主張享有工程款,應進行實體審查
實務要點
第一、本案是實際施工人作為被執行人,實際施工人的債權人即申請執行人認為工程款屬于實際施工人所有,凍結在發包人處的工程款,承包人提出執行異議。審理程序有六安中院一審、安徽高院二審、最高院指令再審、安徽高院再審(即本案)。法律適用到期債權執行措施程序、到期債權利害關系人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主體等。
到期債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一是實際施工人提出;二是承包人提出;三是發包人提出。本案即屬于第二種承包人提出執行異議,且承包人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提出,適用審查程序是執行異議之訴。最高院指令再審裁定認為“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劉金兵(實際施工人)的到期債權時,作為利害關系人的中科建工公司(承包人)有異議,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范圍,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裁定:指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法律依據是《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到期債權執行容易混淆《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中的“該他人”“利害關系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中的“利害關系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中的“案外人”。安徽高院將承包人中科建工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等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中的“利害關系人”,而第二百二十五條中的“利害關系人”救濟途徑系執行復議,因此,得出的結論中科建工公司提出執行異議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受理范圍。最高院撤銷安徽高院判決正是基于此理由。已被撤銷的安徽高院裁判評價“中科建工公司訴請確認的工程欠款建立在代劉金兵支付工程材料款及農民工工資的基礎之上,既不屬于物權范疇,也不涉及法定優先權,屬于普通債權,且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執行標的享有合法真實的實體權利,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執行異議之訴范圍,依法應駁回起訴。”
第三、我們注意到,《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二款“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的理解。關于“利害關系人”的稱謂。這里的利害關系人就是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案外人”。在概念的選擇上,起草時就有觀點主張使用“案外人”或者“該他人之外的案外人”表述,目的是與民事訴訟法第227條保持一致,并避免與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混淆。但是,考慮到對第三人債權執行中,“第三人”本身就是原執行程序的案外人,為了避免與“第三人”混淆,本條文最終使用了“利害關系人”的稱謂。應當注意,這里的“利害關系人”并非民事訴訟法第225條中的“利害關系人”。摘自江必新主編《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
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三)》31.實際施工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對發包人尚未支付的案涉到期工程款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案外人以其對案涉工程款享有實際權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因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應對其權利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對案外人的訴訟主張應予以支持:(1)案外人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且實際施工建設;(2)案外人提供的證據能夠支持其所主張的債權數額;(3)案外人主張的工程價款數額覆蓋案涉債權的,對其超過案涉債權部分的主張除外。被執行人具有實際施工人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案外人的權利主張不予支持:(1)案外人承包案涉建設工程后,被執行人另行與發包人達成協議,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2)案外人在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已將其工程款債權轉讓給被執行人,并已通知發包人;(3)案外人僅出借資質或僅收取管理費,而未實際施工建設的。
第四、被執行人到期債權與被執行人收入兩者之間的界限區分,兩者適用的執行規范,不再贅述。我們注意到,本案再審查明“六安中院在趙富皓、李朝陽與劉金兵民間借貸執行案件中,要求六安城投公司協助凍結、扣劃實際施工人劉金兵在發包方六安城投公司的到期工程欠款,但未告知六安城投公司作為到期債權執行協助義務人的異議權。本案一審、二審中,未通知六安城投公司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未審理查明六安城投公司對到期債權是否有異議。”安徽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漏列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我們認為,該筆到期債權已經由發包人六安城投公司匯入執行法院賬戶,說明六安城投公司無異議,再行考察執行異議程序正當性,以此判斷是否應當參加執行異議之訴值得商榷。
第五、到期債權的執行程序正當性問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是第三人所負的金錢債務已經到期。非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只能予以凍結而不能予以執行。這是到期債權執行制度的應有之義。二是履行通知書必須包含《執行工作規定》第61條第2款的全部內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三是履行通知書必須直接送達。四是第三人無異議。上述條件缺一不可。如果第三人既不異議又不履行義務的,則可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摘自周繼業主編,褚紅軍、刁海峰副主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編著《強制執行新實踐》,法律出版社。到期債權的執行程序正當性案例。
案情介紹
一、六安城投公司與中科建工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六安城投公司將案涉友誼北苑安置房IV標段工程發包給中科建工公司施工。安市審計局對工程進行了審計,工程價款為24387453.78元,六安城投公司、中科建工公司予以確認。2014年6月3日,六安城投公司與中科建工公司確認六安城投公司已付工程款為17494000元,尚欠6893453.78元。
趙富皓、李朝陽因與劉金兵民間借貸案件申請執行,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六安城投公司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六安城投公司協助扣留中科建工公司在六安城投公司的工程款合計525萬元。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下達執行裁定書,繼續扣留中科建工公司在六安城投公司的工程質保金121.9萬元。六安城投公司依據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在扣除工程質保金等款項后,將案涉工程余款501.1萬元匯至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銀行賬戶。
中科建工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依法確認六安城投公司尚未支付的6893453.78元工程款歸中科建工公司所有;立即停止對上述工程款的執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二、六安中院一審認為,本案中與六安城投公司具有直接的合同關系的相對人是中科建工公司,六安城投公司未付的工程款并不是劉金兵的到期債權,該筆款直接給付的對象是合同約定的中科建工公司。劉金兵認可中科建工公司已經支付的工程款,以及墊付的款項,并確認其僅有的工程款數額為289882.78元,對此中科建工公司無異議。因此,在六安城投公司欠付的6893453.78元工程款中,扣除289882.78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6603571元應為中科建工公司所有。本案不排除中科建工公司與劉金兵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可能,但趙富皓、李朝陽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若以后有證據證明,可以另案處理。綜上,中科建工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判決中科建工公司享有六安城投公司剩余工程款6603571元的所有權;對上述6603571元標的款,不得執行。
安徽高院二審認為,本案是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依法查封、扣押了實際施工人劉金兵在發包方六安城投公司處的到期工程欠款,被掛靠單位中科建工公司作為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要求確認六安城投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屬于該公司所有,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經審查,中科建工公司訴請確認的工程欠款建立在代劉金兵支付工程材料款及農民工工資的基礎之上,既不屬于物權范疇,也不涉及法定優先權,屬于普通債權,且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執行標的享有合法真實的實體權利,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執行異議之訴范圍,依法應駁回起訴。裁定撤銷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99號民事判決;駁回中科建工公司的起訴。
三、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69號民事裁定。再審審查認為,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趙富皓、李朝陽申請強制執行劉金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作出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了實際施工人劉金兵在發包方六安城投公司處的到期工程欠款,工程承包人中科建工公司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六安城投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屬于該公司所有。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上述規定,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劉金兵的到期債權時,作為利害關系人的中科建工公司有異議,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范圍,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裁定:指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四、安徽高院再審查明,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趙富皓、李朝陽與劉金兵民間借貸執行案件中,要求六安城投公司協助凍結、扣劃實際施工人劉金兵在發包方六安城投公司的到期工程欠款,但未告知六安城投公司作為到期債權執行協助義務人的異議權。本案一審、二審中,未通知六安城投公司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未審理查明六安城投公司對到期債權是否有異議。
中科建工公司原名稱為江蘇省鹽阜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變更為現名稱。
安徽高院再審認為,(一)本案訴訟標的為到期債權,其基礎法律關系為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主張六安城投公司為案涉到期債權對應的債務人,均要求六安城投公司履行相應的到期債務,六安城投公司相應工程款給付義務已經進入本案審理范圍。(二)六安城投公司對執行到期債權是否有異議,屬于應當審理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在本案關聯執行案件中,六安城投公司并非被執行人,到期債權也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對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到期債權,六安城投公司有權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第二款規定:“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就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根據上述規定,六安城投公司如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則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異議不作審查,對有異議的到期債權不能強制執行。六安城投公司對執行到期債權有無異議,關系本案訴訟標的到期債權本身是否成立,是本案審理中應當查明的基本事實。一審、二審中對此均未予查明,顯屬認定事實不清。(三)六安城投公司是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一方面,從基礎法律關系角度看,本案訴訟標的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工程款到期債權,六安城投公司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對其他當事人付款請求權享有對應的抗辯權。在中科建工公司、劉金兵的付款請求權,以及趙富皓、李朝陽的代位權均已經進入審理范圍的情況下,六安城投公司不參加訴訟,作為訴訟標的基礎法律關系的主體缺位,導致相關事實陳述和權利主張缺位,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更不能全面審理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一審判決認為,“劉金兵認可鹽阜建設公司(中科建工公司)已經支付的工程款,以及鹽阜建設公司墊付的款項,并確認其僅有的工程款數額為289882.78元,對此鹽阜建設公司無異議”;“本案并不排除鹽阜建設公司(中科建工公司)與劉金兵之間有惡意串通的可能,但是,在本案中,趙富皓、李朝陽對此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一審判決該論述是在六安城投公司沒有參加訴訟的情況下作出的,對訴訟標的基礎法律關系審理不全面,對爭議事實認定不清,定性不明。另一方面,從裁判既判力范圍角度考慮。本案對案涉工程款進行實質性審理裁判,如六安城投公司不參加訴訟,將導致六安城投公司的訴權未在本案審理中行使,其權利主張未在本案中提出、固定并依法予以保護,也不能納入本案裁判的既判范圍,本案裁判生效后,既判力可能與六安城投公司相應訴權發生沖突,引起新的訴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原審法院未通知六安城投公司參加本案訴訟,屬于漏列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漏列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撤銷本院(2015)皖民四終字第00414號民事裁定及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99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標簽:執行異議丨執行異議之訴丨實際施工人丨到期債權丨排除執行
案例索引: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皖民再50號“中科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趙富皓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民事裁定書”(審判長張坤審判員張希宇審判員張永會),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0619)。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舊)七、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
(新)七、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45.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
(舊)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新)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疑難若干問題的解答》
16、如何有效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以及未到期債權?
答:在執行中,對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到期債權,應當向第三人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并做好執行筆錄,告知相關后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后來又反悔,提出異議的,不予支持。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法院在訴訟階段已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且交待了異議權,第三人當時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但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異議的,不予支持,且在執行階段無需再次向其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僅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即可。如果在訴訟階段未交待異議權,應當允許第三人在執行階段提出異議。
第三人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執行異議,事后主張行使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抵銷權的,不能對抗執行案件債權人,第三人不按照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義務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執行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在法院執行之后可以另行向被執行人主張權利。
關于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應當向第三人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凍結或查封,待債權到期后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此時第三人的地位是協助執行義務人,第三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如果針對的是查封、凍結、扣押、提取等執行措施,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處理。
執行法院對到期債權或未到期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應當超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或者查封(凍結)未到期債權裁定確定的第三人債權價值。例如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有未到期債權150萬元,甲法院凍結其中的100萬元,乙法院隨后凍結其中的50萬元,甲法院不能在扣劃的時候超出100萬元的范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
人民法院針對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給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債權實施強制執行,實際施工人以其與承包人之間存在掛靠關系、其應享有工程款債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不予支持。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承包人主張債權。
《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二)》(江蘇征求意見稿)
1.執行法院就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或未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第三人應依法協助履行停止支付到期或未到期債務的義務。
第三人對訴訟前、訴訟中凍結債權裁定提出執行異議的,應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并告知其向作出凍結債權裁定的有關部門申請復議。第三人對執行實施行為有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第三人)未對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執行法院向其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依法應享有的異議權利。
人民法院依法向第三人送達凍結債權裁定或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第三人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責令第三人追回擅自支付的財產;不能追回的,可裁定第三人在擅自支付的財產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追究第三人妨害執行的責任。
第三人對人民法院的上述行為不服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第三人確實存在擅自支付行為的,對第三人的異議不予支持。
2.執行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應當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該通知書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送達第三人,第三人系分公司的,應同時對分公司和總公司分別送達。履行債務通知書未按規定直接送達第三人的,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3.第三人對執行法院在其提出異議后的繼續執行行為不服,或對執行法院未依法向其直接送達履行債務通知行為不服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經審查,第三人已經依照《執行工作若干規定》第61條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的,或執行法院未依法直接向第三人送達履行債務通知書的,應裁定撤銷或變更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但第三人存在《執行工作若干規定》第64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4.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異議部分停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不予支持,但其可另行通過行使代位權予以救濟。申請執行人認為第三人存在《執行工作若干規定》第64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列情形,對不予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但在執行法院對其強制執行時以其不存在到期債權為由提出異議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到期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等問題如何處理的請示的答復》(2006年3月13日,[2005]執他字第19號)精神進行實質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6.《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的執行行為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案涉債權受讓人、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債權人、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債務人、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實際施工人等。
利害關系人主張其系第三人的債權人,但人民法院經審查后發現利害關系人所主張的債權與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非同一債權的,對利害關系人的請求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以其系第三人的債權人,主張優先受償請求停止執行的,應裁定駁回其起訴,并告知其對執行中的受償順位異議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通過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異議及異議之訴等方式尋求救濟。
7.執行法院對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到期工程款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實際施工人以其與承包人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系實際債權人請求停止執行為由提起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審查。執行異議之訴中,重點審查該案外人是否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以及工程款的實際數額。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的,應當不予支持,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承包人主張債權。如實際施工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條件,對于實際施工人請求在第三人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排除執行的主張應予支持。第三人的項目經理以其是實際施工人為由提起異議的,不予支持。
執行法院對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給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到期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承包人以其作為建設施工合同相對方享有工程款優先權為由提起異議的,如果實際施工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條件,對承包人提出的排除執行該欠付工程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三)》
31.實際施工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對發包人尚未支付的案涉到期工程款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案外人以其對案涉工程款享有實際權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因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應對其權利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對案外人的訴訟主張應予以支持:(1)案外人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且實際施工建設;
(2)案外人提供的證據能夠支持其所主張的債權數額;(3)案外人主張的工程價款數額覆蓋案涉債權的,對其超過案涉債權部分的主張除外。
被執行人具有實際施工人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案外人的權利主張不予支持:(1)案外人承包案涉建設工程后,被執行人另行與發包人達成協議,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
(2)案外人在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已將其工程款債權轉讓給被執行人,并已通知發包人;
(3)案外人僅出借資質或僅收取管理費,而未實際施工建設的。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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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安徽高院:實際施工人是被執行人,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的工程款債權,承包人提執行異議主張享有工程款,應進行實體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