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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界諸葛
來源:商事訴訟仲裁研究(ID:gh_9fd304d8a017)
情景引入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實踐中,很多股東認為股權屬于其個人財產,轉讓自由,擅自與股東以外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此類股權轉讓行為既未取得同意轉讓的股東會決議,也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侵害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對于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存在較大風險。
裁判主旨
《公司法》對股權的轉讓有強制性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也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股權轉讓行為損害其它股東優先購買權,其它股東有權要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但如果其它股東僅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被告王某和案外人杜某共同出資成立了A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4.2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王某。同年10月6日,公司召開了首次股東會會議,通過了公司章程,選舉王某為公司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選舉杜某為公司監事。
10月8日,王某和杜某共同簽訂了《A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約定:“公司股東為王某、杜某,其中王某出資3萬元、杜某出資1.2萬元……公司應當將股東姓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2014年11月24日,被告王某和原告馮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王某將其持有的A有限公司15%股權轉讓給馮某,股權轉讓價格10萬元。協議簽訂后,馮某依約向王某轉款10萬元。截至案件審理時,該公司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股東登記為王某、杜某兩人。
因原告向被告主張轉讓無效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無效;2.要求被告返還股份轉讓費10萬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承擔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9月27日的利息5000元。
裁判文書要點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股權的轉讓有強制性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被告王某將其股份轉讓給原告馮某,一未書面征求另一股東杜某的同意,二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被告王某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被告辯稱原告日常參與公司經營活動,并負責財務工作,但該辯稱不能對抗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強制性規定。由于被告未按規定書面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及辦理變更登記,因此被告對協議無效有過錯。協議無效,應返還原物,并賠償損失,因此王某應返還馮某10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確認原告馮某與被告王某于2014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無效;
二、被告王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馮某人民幣10萬元,并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自2015年10月9日至全部清償之日時的資金占用利息。
實務總結
從股權轉讓的流程來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通知其它股東,取得其它股東同意的股東會決議文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第二階段,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出資及出資額的記載;第三階段,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變更。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是股權實際交付的界定,而工商登記變更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切忌要完成上述步驟,方可后顧無憂。
對于主張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需要注意,在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同時,需同時主張按同等條件購買股權。鑒于《公司法》規定,股東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若老股東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不主張購買,將會使轉讓方處分股權的目的不能實現,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處在不確定的狀態中。
延伸案例
案件事實
2009年2月23日,周小平、陳青菊(股權轉讓方、甲方)與王愛平、易愛民(股權受讓方、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周小平、陳青菊轉讓給王愛平、易愛民今田公司100%股權,甲方為了保證股權轉讓款的到位,甲方保留1%股權的所有權屬于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隨時退出,甲方不再參與利潤的分配。
2010年8月10日,王愛平與歐陽宇翔簽訂《上海今田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王愛平將其在今田公司的25萬元股權以2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歐陽宇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日,易愛民分別與歐陽宇翔、陽德元簽訂《上海今田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易愛民將其在今田公司的24.5萬元股權中的19.5萬元股權、5萬元股權,分別以19.5萬元、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陽德元、歐陽宇翔。
上述股權轉讓事宜未告知股東周小平,未通知周小平參加股東會。
一審法院
周小平、陳青菊轉讓今田公司股權后,周小平仍持有今田公司1%的股權,系今田公司的合法股東,在其他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依法享有優先受讓權……在未告知股東周小平股權轉讓事宜,未通知周小平參加股東會的情況下,王愛平、易愛民和歐陽宇翔、陽德元先后召開股東大會,形成公司股權轉讓和股東、公司章程變更的決議,侵犯了周小平對公司股權的優先受讓權。王愛平、易愛民分別出讓岳陽今田公司股權給歐陽宇翔、陽德元的行為無效。
二審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周小平、陳青菊在得知王愛平、易愛民將股權轉讓給陽德元、歐陽宇翔后僅提出確認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效力無效,至今都沒有主張自己按同等條件購買轉讓的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所以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有限公司的老股東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該規定體現了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和對老股東對公司貢獻的承認。
本案中,王愛平、易愛民轉讓出的股權本身就來自周小平、陳青菊出讓的股權,周小平、陳青菊僅是今田公司1%的名義股東,周小平、陳青菊本來不再愿意經營該公司而將公司100%的股權轉讓,如果此時,周小平、陳青菊在僅是公司1%名義股東的情況下,仍然行使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立法本意。故周小平、陳青菊以王愛平、易愛民轉讓股權時侵犯其優先受讓權來主張王愛平、易愛民與歐陽宇翔、陽德元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條文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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