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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鮮文
來源: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債權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財產分配清償方案不服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實務要點
第一、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能否適用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訴執行程序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不適用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理由是《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九條至五百一十二條對參與分配的程序性內容、清償順序、分配方案的制作、對分配方案提出異議及提起執行分配異議之訴的程序作出了規定,該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專門對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情形如何清償債務作出了規定,從該司法解釋的邏輯和文意來看,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不適用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評價“事實上,參與分配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參與分配,是指不管被執行人是否為企業法人,只要涉及多個債權人對其財產申請分配的,執行法院均應按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啟動分配程序;而狹義的參與分配,則特指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時,在其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情況下,按債權比例公平清償的分配方式。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針對的正是狹義參與分配,但不能據此否定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廣義參與分配程序之適用,只是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不得對其采取按債權比例清償的狹義參與分配程序。……海南高院卻片面理解“參與分配”含義,直接以中國銀行重慶分行不符合參與分配的情形,應通過破產程序尋求救濟為由,駁回其請求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海南高院及北京三中院認為“被執行人為法人,參與分配申請不符合法條規定的情形。”我們查詢相關文件,“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以此理解的多個規范性文件,這意味著多個省級法院審判指導類規范文件可能調整修正或者作出細化規定說明。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若干問題的解答》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施行前,執行法院對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制作的財產分配方案,當事人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如何處理?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施行前,執行法院對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制作的財產分配方案,當事人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裁判庭聯席會議紀要(二)》1.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是什么?答: 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為: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對被執行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不適用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一)》十、基于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查處理1、債權人、被執行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民訴執行程序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異議人只能是被執行人以及執行法院已經同意其參與分配的債權人;(2)異議系對執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參與分配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權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順序、分配份額、分配比例等等……。《審理指南》明確提到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根據體系解釋,該條文是針對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4.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意見所指其他組織包括下列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情形:(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2)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3)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4)其他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的組織。企業法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不得適用參與分配制度。普通債權人申請對企業法人財產參與分配的,應征求其意見,建議其同意移送破產審查或者直接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債權人堅持申請參與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三、除此之外,對于提出分配異議之訴的當事人(債權人是否應當是納入分配方案為前提)是否應當限制,是否審查債權人分配資格(導入執行異議復議審查還是導入分配異議之訴審查),實踐仍然不一致。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一)》十、基于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查處理。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異議人只能是被執行人以及執行法院已經同意其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北京高院評價“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應確定各債權人是否有權參與分配及在分配程序中的受償順位和受償數額。”
我們注意到,支持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適用執行分配異議之訴,除本期案例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46號“重慶中集物流有限公司、重慶三峽融資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法院評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并未限制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訴權,對于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分配方案,債權人有異議時應當賦予其提起異議之訴的權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本案被執行人仁壽公司為企業法人,中集物流公司作為債權人有權提起債權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案例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復14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海南保發實業貿易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審判長毛宜全審判員邱鵬審判員向國慧),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0630)。
標簽:執行異議丨執行復議丨企業法人丨參與分配丨分配異議之訴
裁判要點與理由
首先,《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本案中,被執行人為法人,中國銀行重慶分行參與分配申請不符合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其次,中國銀行重慶分行已于1999年4月30日將案涉抵押物金崗大廈21樓整層房屋以總價407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新原興公司。余下債權中國銀行重慶分行于2004年6月25日轉讓給信達公司。2006年12月15日,信達公司又將其從中國銀行重慶分行受讓的上述債權及相關權利轉讓給瑞華公司。依據《擔保法》第五十二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中國銀行重慶分行抵押權已消滅,其主張對案涉房產拍賣款優先受償的主張不應支持,海南高院于2018年7月2日以(2003)瓊執字第2831號通知書的形式駁回其申請并無不當。因此,中國銀行重慶分行的異議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海南高院不予支持,裁定駁回中國銀行重慶分行的異議。
最高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海南高院裁定駁回中國銀行重慶分行的異議是否正確。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根據上述規定,有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可依照該規定制作分配方案;當事人對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通過分配方案異議或異議之訴程序處理,并不區分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組織。事實上,參與分配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參與分配,是指不管被執行人是否為企業法人,只要涉及多個債權人對其財產申請分配的,執行法院均應按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啟動分配程序;而狹義的參與分配,則特指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時,在其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情況下,按債權比例公平清償的分配方式。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針對的正是狹義參與分配,但不能據此否定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廣義參與分配程序之適用,只是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不得對其采取按債權比例清償的狹義參與分配程序。本案中,中國銀行重慶分行向海南高院提出異議,實際是請求加入海南高院執行案件程序,就拍賣款優先受償。對于該請求可依照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通過廣義參與分配程序予以處理。但海南高院卻片面理解“參與分配”含義,直接以中國銀行重慶分行不符合參與分配的情形,應通過破產程序尋求救濟為由,駁回其請求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當然,海南高院在適用參與分配程序處理時,依法不得采取按債權比例清償的狹義參與分配程序。在具體分配過程中,如果結合案件其他情況,認為符合移送破產條件的,也可以依法移送破產。
中國銀行重慶分行主張的抵押權已經生效判決確認,其據此主張優先受償權的,執行法院應允許其加入執行程序,并將其債權作為優先受償債權列入分配方案。其他債權人認為抵押權已經消滅而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依照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通過分配方案異議和異議之訴解決。海南高院在執行異議程序中直接就中國銀行重慶分行債權以及抵押權是否消滅這一重大實體問題作出認定,顯然不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中國銀行重慶分行的復議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海南高院(2018)瓊執異23號執行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裁定撤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瓊執異23號執行裁定;撤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瓊執字第2831號通知書;對中國銀行重慶分行要求對案涉拍賣款優先受償的請求,作出分配方案并依法審查處理。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民終324號“北京岳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與北京星城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與二審民事裁定書”(審判長張爽審判員谷升審判員史曉亮),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0916)。
標簽:執行異議丨執行復議丨企業法人丨參與分配丨分配異議之訴
裁判要點與理由
北京三中院認為:
星城置業公司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32328號公證書及0014號執行證書,北京高院(2018)京執復195號執行裁定載明其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本案訴訟中,星城置業公司亦明確表示將提起訴訟,故涉案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執行尚處于不確定狀態,而該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執行將對本案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產生影響。在執行財產分配方案作出的程序方面,北京高院(2018)京執復9號執行裁定認定,星城置業公司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財產分配方案中作出的以物抵債行為違法為由提出執行異議,星城置業公司提出執行異議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并送達,即沒有發生以物抵債的行為,故程序有誤。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而涉案被執行人星城置業公司系企業法人,并不符合可以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法定情形。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應裁定駁回泰遠嘉業公司的起訴。泰遠嘉業公司可待相關事實明確后依法另行主張權利。裁定駁回泰遠嘉業公司的起訴。
北京高院認為:
本案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根據前述規定,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應確定各債權人是否有權參與分配及在分配程序中的受償順位和受償數額。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準予各債權人參與分配,作出執行分配方案,并對參與分配的各債權人的受償順位與受償數額予以確定,部分債權人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了異議,并繼而提起訴訟。雖然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通過破產程序而非參與分配程序解決受償問題,但執行法院作為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經與涉案房產的首先查封法院協調而獲得對涉案房產處置權與主持分配權,在執行過程中已根據首先查封法院的各債權人參與分配的申請制作了分配方案,故一審法院應對債權人針對分配方案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予以實體審查。一審法院以被執行人星城置業公司系企業法人,并不符合可以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法定情形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不妥,本院予以糾正。同時,執行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不予執行訴請或提出其他執行異議等情形并未改變執行依據的執行內容,根據法律規定該類異議或訴訟不影響執行程序的進行,也不應影響執行分配方案之訴的審理。故一審法院以當事人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執行尚處于不確定狀態,而該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執行將對本案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產生影響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糾正。
本案系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審理的是當事人是否有權參與分配及受償順位和受償數額問題,對當事人的與此無關的訴求和理由在本案中依法不予審查,當事人可另行依照相關規定依法主張權利。
綜上,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泰遠嘉業公司的起訴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撤銷,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裁定撤銷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初329號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百一十一條 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五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第五百一十三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六條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十、基于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查處理
1、債權人、被執行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民訴執行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異議人只能是被執行人以及執行法院已經同意其參與分配的債權人;
(2)異議系對執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參與分配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權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順序、分配份額、分配比例等等。
(3)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必須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并應在收到反對意見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4)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應當明確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該方案進行分配的請求及其事實與理由。
2、債權人主要是指本案申請執行人、已經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其他債權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首查封訴訟保全人以及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法定優先權的其他債權人。
(1)執行法院應準予已訴訟或未訴訟的主張優先權的債權人進入參與分配程序,其他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因此提出異議的,適用執行分配方案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審查。
(2)債權人對于執行法院不同意其參與分配申請提出的執行異議,不適用執行分配方案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明確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已經開始的分配程序,應預留其相應份額。
3、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應將對其異議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列為被告,未對其異議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
4、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提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后,應當停止分配程序,但不停止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變價處置行為。
無爭議的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可以予以分配,但對于有爭議的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應予以提存。
5、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中,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債權人應當就其享有足以變更分配順序、分配份額的實體權利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執行人或者持反對意見的其他債權人否認異議債權人的權利或者對其權利內容持反對意見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6、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中異議人的理由不成立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執行機構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理由成立的,應對異議人應當參與分配的分配順序、本案分配方案案款中應分配數額作出判決。執行裁判機構不得作出執行機構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判決。
7、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判決生效后,已參加訴訟的其他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再行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并告知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救濟。
8、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判決生效后,未參加分配方案異議及異議之訴程序的其他債權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參加分配為由提出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該異議人主張其享有優先權且可能改變已經啟動的分配程序的,告知其通過第三人撤銷權訴訟予以救濟。
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施行前,執行法院對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制作的財產分配方案,當事人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施行前,執行法院對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制作的財產分配方案,當事人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1.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答: 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為: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對被執行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不適用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
4.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意見所指其他組織包括下列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情形: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2)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3)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4)其他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的組織。
企業法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不得適用參與分配制度。普通債權人申請對企業法人財產參與分配的,應征求其意見,建議其同意移送破產審查或者直接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債權人堅持申請參與分配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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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裁判要旨: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債權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財產分配清償方案不服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