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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曉生
來源:不良資產投資觀察(ID:biyuefinance)
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往往不是一帆風順的,被執行人多數存有拖延執行、逃避執行、甚至抗拒執行的僥幸心理,有的則懷有報復申請執行人的心理,導致濫用執行異議權現象頻發,在盡調過程中準確預估并有效應對執行異議風險是對不良資產從業者的基本要求。
執行是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實現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訴訟活動。執行異議案件是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或案外人認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其權益受到損害,通過向法院提出異議、訴訟的方式予以救濟。
執行異議的救濟性及其低成本無需訴訟費的特點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對于有異議的案內人和案外人確實可以通過這項制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另一方面,這項制度也為虛假訴訟和逃避拖延執行創造了條件。對于債權人和不良資產的投資人來說,需要了解在不良資產執行案件中,應如何應對和處理。
簡單的說,執行異議其實分為兩類,一種是對執行標的的異議,一種是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執行行為的異議通常是法院作出的一些不適當行為,例如:執行了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沒有為被執行人留存生活必需品等。
而執行標的的異議會更為復雜一些。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對執行標的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概念與關系。
案外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大體上有三種:當在訴訟中,案外人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與到訴訟中。
當案件已經審理終結,裁判已經生效后,案外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后的6個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當案件進行到執行階段,案外人則可以主張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來主張權利。
當案外人向法院提起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時,法院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則會裁定駁回。若認為異議成立,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因為執行程序不解決實體糾紛,則異議就需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當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時,則應申請審判監督程序來解決糾紛。當異議與原生效裁判無關時,則應另行起訴,這時的起訴就是案外執行異議之訴。
那怎樣判斷與原生效裁判的相關性呢?舉例:
情形一:張三起訴李四爭議房屋所有權,法院判決房屋歸張三所有,張三申請執行房屋,在執行中案外人王五說不要執行說房子是自己的。這時法院執行的是房,案外人異議的也是房,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或者駁回。此時王五為了主張自己對房屋的權利需要推翻原有的判決,需要通過再審程序來推翻。這就是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情況。
情形二:張三起訴李四請求還錢100萬,此時法院判決執行100萬。因執行時張三沒錢,法院只能執行張三名下的一套房屋。此時法院執行錢,案外人異議的是房。而對于房產的實際歸屬法院并沒有生效的判決。為了解決新的問題就需要另行起訴。這就是與原生效裁判無關的情況。這時的起訴就是案外執行異議之訴。
當法院裁定執行中止后,申請人(債權人)會作為原告,案外人作為被告,被申請人(債務人)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出現在訴訟中。這屬于執行異議中的許可執行之訴,法院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可以上訴。
如果法院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案外人會作為原告,申請人(債權人)會作為被告,被申請人(債務人)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出現在訴訟中。這屬于案外人異議之訴,法院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可以上訴。
以上的案外人異議之訴與許可執行之訴統稱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是兩個概念。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是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在執行異議中由案外人承擔證明責任。
以上整個執行異議之訴的內在邏輯是審執分離 ,避免以執代審。
作為債權人應避免在盡調過程中的疏忽而導致執行異議案件的出現阻礙執行,拖延處置進程。
將資產的實際占有情況與權利外觀結合起來。注意底層資產是否存在一定的買受人物權期待權,消費者期待物權,預告登記期待物權等。在簽訂合同時可以以排除清償期內的擔保來進行限制,要順應物權公示主義,及時完成物權變動的登記手續。
在后期的監管中,應及時關注,抵押物是否被設立其他的債權或者他項物權。
當債權的實現收到阻礙時,債權人同時也可以通過許可執行之訴等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及時的進行訴前和訴中的保全工作。
“執行異議權在保障潛在權益人的同時,濫用執行異議程序成為了相關人員用于阻撓執行、拖延執行進程、影響法院執行效果的以常見手段。”小鷹科技首席法務汪律師表示,“如何對此類現象進行甄別并構建相應的懲處機制,對于助力解決執行難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也日益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共同難題。”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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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不良人,真的懂“執行異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