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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劉磊張款款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保證人的追償權利是法定權利,具有獨立性,除有特別約定外,追償權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情摘要
2. 倪泉生異議稱,在包括戴海壽的各方簽字確認的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本案也應當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管轄。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根據戴海壽起訴的事實、理由及起訴時提交的證據,本案系保證人履行責任后的追償權糾紛。保證人的追償權利是法定權利,具有獨立性,除有特別約定外,追償權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案涉《借據》中未對保證人的追償權利進行約定,因此有關追償權產生的糾紛不適用該合同中的管轄條款。故本案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現戴海壽向被告住所地地人民法院即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綜上,一審法院裁定管轄本案并無不當。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實務分析
擔保人代償后向主債務人提起的追償權訴訟是否受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管轄約定影響,實務中存在不同理解。有觀點認為追償權行使是主合同、擔保合同的衍生訴訟,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該觀點認為如主合同、擔保合同有明確約定管轄法院的,追償權訴訟也應在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而本文援引判例則認為,追償權是法定權利,除有特別約定外,追償權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追償權的基礎關系在實踐中多數表現為委托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轄。本文援引判例觀點可供訴訟時參考。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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