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地產并購投融資部
編者按:
自2000年以來,中國房地產行業進入快速發展的階段,隨著城市化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擴張,一、二線城市供地面積已經在大幅減少。過去通過傳統招拍掛等公開市場拿地的方式,已經漸漸轉變為通過土地二級市場進行土地資源再流轉。目前,股權并購或地產并購方式獲得優質土地資源,已經成為大型房地產增加土地儲備、擴大開發規模的重要途徑。由于房地產并購項目的交易金額巨大,項目轉讓稅負較高,因此在設計和實施項目交易方案之前,除考慮項目本身固有風險外,還需慎重考慮交易過程中的涉稅成本及涉稅風險。
本文擬就房地產并購項目下的納稅成本、不同交易模式下的稅負對比,以及項目交易過程中的涉稅風險等問題進行探討分析。
(一)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率為25%。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常情況下,不論是股權并購還是資產并購項目,都是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計算的。但是,兩者均屬于財稅2009[59]號文規定的企業重組的情形,在特定條件下(參考財稅〔2014〕109號),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選擇適用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即,交易中股權支付部分,暫不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
2.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規定,財產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故,個人股東通過行使股東權利,由轉讓方直接轉讓目標房地產,則由轉讓方核繳企業所得稅,而不涉及個人所得稅。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轉讓目標房地產,則需經稅務部門核繳個人所得稅。
3.計算標準
資產并購項目中,房地產轉讓收入并入當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稅=(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所得稅率(20%/25%)
股權轉讓成本分兩類:一是轉讓方股東為初始登記股東,即股東對目標公司的實繳出資和實際投入資本;二是轉讓方股東通過受讓取得的目標公司股權,即對應受讓股權的價款加上受讓后實際投入成本。
(二)增值稅及附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8號文,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4號文規定,除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外,其他納稅人轉讓需區分新/老項目以及自建/非自建的不動產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
適用簡易計稅法,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適用5%的征收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適用11%的稅率計算。2016年5月1日后的自建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
適用簡易計稅法,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征收應納稅額。適用一般計稅法的,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適用11%的稅率計算。轉讓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三)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計算增值額可扣除的項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一般情況下,公司進行股權轉讓,不涉及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變更的,稅務局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在實踐中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存在在股權轉讓交易中將其實質認定為房地產轉讓,從而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情形。
(四)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屬于應納稅憑證。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中明確了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均屬于征稅范圍;印花稅計算標準為交易合同價格的萬分之五。
(五)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計稅依據為:(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予,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規定,“九、公司股權(股份)轉讓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根據以上地產項目中所涉的各類稅種的概念和納稅標準對比分析,針對于股權并購及資產并購的兩種交易模式,我們可以對收購方和被收購方在項目實施中應繳稅費情況進行大致對比和分析:
(一)收購方
稅種 | 股權轉讓 | 房地產直接轉讓 | ||
是否適用 | 計稅標準 | 是否適用 | 計稅標準 |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 × | × | × | × |
增值稅 | × | × | × | × |
土地增值稅 | × | × | × | × |
印花稅 | √ | 萬分之五 | √ | 萬分之五 |
契稅 | × | × | √ | 3%—5% |
(二)被收購方
稅種 | 股權轉讓 | 房地產直接轉讓 | ||
是否適用 | 計稅標準 | 是否適用 | 計稅標準 |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 √ | 25%/20% | √ | 并入當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
增值稅 | × | × | √ | 5%/11% |
土地增值稅 | × | × | √ | 累進稅率 |
印花稅 | √ | 萬分之五 | √ | 萬分之五 |
契稅 | × | × | × | × |
由以上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相較于直接進行房地產轉讓,以股權收購的方式取得房地產,所涉稅種較少、稅務成本通常較低。
(一)股權轉讓中土地增值稅稅費轉嫁的陷阱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原則上股權收購過程中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股權收購的成本不能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金額。若未來收購方在收購股權后,以資產轉讓的形式進行出售,則需根據土地或房產的歷史成本計算扣除的金額,而這種歷史成本往往遠低于股權收購的成本,在此種情況下,相當于收購過程中一并承擔了原轉讓方應當承擔的部分土地增值稅額。
舉例而言,某A公司以5.8億元收購B公司股權,B公司名下房地產歷史成本為2億元。A公司收購完成后,通過B公司以7億元價格出售B公司名下的全部房產,此時,A公司計算應繳土地增值稅時,是以歷史成本2億元為基數扣除而非股權收購成本5.8億元。綜合計算后,若股權收購成本加上收購完成后資產轉讓的稅務成本高于初始收購時資產轉讓成本,不考慮其他因素,則選擇股權轉讓相比資產轉讓在交易價格上顯然是“吃虧”了。
(二)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泰達恒生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征繳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415號)等文件,存在認定“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從而應當按照土地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征稅的情形。因各地稅務機關關于上述批復及認定的執行情況并不統一 ,為了避免存在被認定征稅的風險,筆者參考前述稅務總局批復及相關案例案例,總結股權轉讓被認定征收增值稅的情況一般參考以下幾個要素:
(1)一次性轉讓100%股權;
(2)股權轉讓價格等于房地產評估值或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
(3)股權受讓后,公司停止實際業務經營,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
因此,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可能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情況,在交易過程中,可以通過分次轉讓股權、通過多個主體受讓股權等方式適當調整交易結構安排,以避免增加稅費的風險。
END
關于作者:
劉波:為睿資產創始人、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權益高級合伙人(某直轄市區法院原法官)、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地產并購投融資部部門主任、為安控股創始合伙人、上海金融信息行業協會不良資產信息應用專委會發起人、秘書長。
王怡萱:為睿資產地產并購投融資部團隊律師。擅長公司法律事務、金融法律事務及企業改制、清算、重組等業務。執業以來,為多家公司提供融資并購、新三板掛牌、企業改制等法律服務,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為睿資產”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