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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泉居主人
來源:清泉叮咚響(ID:chenshizegd)
若干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均規定了與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有關的地方政府(國資監管部門)等的優先購買權問題。如2008年2月財政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簡稱“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資產公司對持有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債權資產進行出售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2009年3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海南紀要”)第四點“關于地方政府等的優先購買權”明確了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主體、客體、征詢對象、行使方式等內容。以下就AMC債權處置過程中涉及的優先購買權發函征詢問題,提出若干意見和建議。
一、海南紀要關于優先購買權的相關規定
(一)明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主體是“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
發函對象應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從立法上明確了各級國資委的出資人地位和企業國有資產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同時,除上述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體外,對于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下屬企業的國有資產、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中央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依法規應由對應的各級財政部門進行監管。由此,也基本形成了“國資委體系”、“財政部體系”的二元監管主體體系。同時,部分事業單位因存在特定主管部門,該類事業單位及下屬企業的國有資產還受到相應主管部門的監管,如高等院校及其下屬企業的國有資產除受財政部門監管外,主要由對應的各級教育部門負責監管。
(二)明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客體是國有銀行享有并
已轉讓給資產公司的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承擔的債務。
海南紀要將可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客體范圍限定為國有全資(獨資)和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
(三) 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非國有金融機構法人轉讓不良債權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以及處置程序、方式確定后,單筆(單戶)轉讓不良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通知國有企業債務人注冊登記地的優先購買權人。
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轉讓不良債權的,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同一轄區,應當通知該轄區的優先購買權人;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不同轄區,應當通知主要債務人共同的上級行政區域的優先購買權人。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法人登記注冊實行分級管理。
故如該國有企業債務人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其分支機構),則建議通知國務院國資委;如屬于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其分支機構),則建議通知省級政府(或省級國資委);如屬于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則建議通知市(縣、區)級政府(或該級國資委)。如資產包內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不同轄區,則建議通知其共同上級行政區域的相應優先購買權人。
(四)明確了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方式。優先購買權人收到通知后明確表示不予購買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作出書面答復,或者未在公告確定的拍賣、招標之日做出書面答復或者未按拍賣公告、招標公告的規定時間和條件參加競拍、競標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如未依法依規征詢,則可能造成處置效力遭受質疑的不利法律后果。(詳見“第二點”)
二、未征詢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后果
金融債權轉讓領域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目的而設定,所以處置前未征詢相關主體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可能造成不利法律后果,即優先購買權人和國有企業債務人可能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之訴,導致轉讓合同被依法宣告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后,債權受讓人可要求資產公司賠償損失;如資產公司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轉讓不良債權中出現單筆或者數筆債權無效情形、或者單筆或數筆不良債權的債務人為非國有企業,受讓人請求認定合同全部無效的,法院應當判令資產公司與轉讓人之間的資產包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受讓人請求認定已履行或已結清部分有效的,法院應當認定尚未履行或尚未結清部分無效,并判令受讓人將尚未履行部分或尚未結清部分返還給資產公司,資產公司不再向受讓人返還相應價金。
三、思考與建議
(一)鑒于目前區(縣,含)以上人民政府一般都設立有國資委(局)等國有資產專業監督管理機構,故我司征詢函件原則上應首選區(縣)級以上政府或其國資委(局);如未設立有國資委(局)的,則建議致函相關(區,含)縣以上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
(二)建議對于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下屬企業、金融企業、中央文化企業等,應發函主送各級財政部門;對于學校、醫院及一些公益組織、機構債務人,除發函主送其出資人外,為提高效率、取得實效,亦建議同時抄送其主管部門。
(三)建議對于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國有全資(獨資)公司等企業法人,應發函征詢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優先購買權人;對于國有參股,但不具備控股地位的企業法人,未強制要求發函征詢,穩妥起見建議征詢其出資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對于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具備優先購買權,故建議對于處置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益時,應征詢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意向;同時,根據往常實踐經驗,對于供銷社等企業法人債權,一般需征詢當地供銷社的優先購買意向。
(四)為依法依規行使優先購買權意向征詢,建議我司可通過向優先購買權人EMS郵寄征詢函,并要求繳回收到回執的方式,一是證明AMC已完整履行征詢義務;二是起算優先購買權人書面答復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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