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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認定是否超標的查封,一般有保全和執行兩種情形。執行程序中,應當在查明執行標的數額和委托評估價格后作出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姚某與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復議案
【簡要案情】
一、姚某與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某公司償還姚某本金2800萬元、利息22048萬元、違約金284萬元;
二、姚某向海南省高院申請執行,標的額為6611萬元。海南省高院2015年7月立案執行,8月查封某公司名下兩處房產及土地使用權。
三、某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查封行為超標的,請求解封房產,提供了三份房產評估報告;
四、海南省高院認為,上述評估報告為單方委托或過期失效,不能作為依據。在未完成委托評估之前,不能認定超標的額查封,裁定駁回異議;
五、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爭議焦點】
海南省高院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海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
【裁判規則】
一、判斷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應當查明執行標的數額,否則認定事實不清。
二、執行法院尚未委托評估,即認定不存在超標的額查封,構成認定事實不清;
三、海南省高院應當立即委托評估,根據評估價格認定是否存在超標的額查封;
【律師小結】
一、執行程序中,對于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時,考慮到變現的難度和拍賣變賣的降價幅度,法院一般從寬掌握,不超過執行標的額20%為宜,通過比較執行標的數額和委托評估價格進行認定;
二、保全程序中,是否超標的額查封,一般不進行評估,多數可能采取參照同類物品價值的方法,以保全標的額為標準進行確定;
三、利用好執行異議和復議的法定途徑進行救濟,例外情況下考慮啟動執行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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