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趙宏玉郝瑞芳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在刑事案件財產刑的執行過程中,被告人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經常被忽視,尤其是被告人被判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時,其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保護更是艱難。本文從刑事案件被告人配偶角度出發,探索救濟途徑,維護其合法財產權益。
一、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全部財產”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者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查封或者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與案件有關的可疑的財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應當及時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還。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時隨身攜帶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對犯罪嫌疑人使用違法所得與合法收入共同購置的不可分割的財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對無法分割退還的財產,應當在結案后予以拍賣、變賣,對不屬于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還。查封、扣押、凍結的對象是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文件。
根據《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法院執行機構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一)罰金、沒收財產;(二)責令退賠;(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沒收財產的范圍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二、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配偶合法財產權益的救濟途徑
刑事判決中會詳細列明沒收違法所得,但不會列明被告人個人全部財產的范圍,給執行法官留下較大的裁量權。法律明確規定了在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之所以這么規定,一方面是為了區分被告人的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另一方面是強調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作為婚內財產分割的特例,區分被告人與其配偶或者其他家屬的合法財產份額,保護其配偶或者其他家屬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與其配偶共同奮斗、相互扶持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鮮少被提及,因刑事犯罪的特殊性,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常常被視為違法所得或者直接認定為被告人的個人全部財產被執行,嚴重侵害了被告人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因此,從刑事案件被告人配偶角度出發,可以嘗試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訴、控告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一)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
對于刑事案件審判終結,全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移交至法院的情況,被告人配偶作為案外人,在法院執行期間,可以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
具體依據如下: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系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并聽取其意見。
參考民事執行案件提出執行異議,結合以下類似案例,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中50%作為被告人個人財產執行沒收財產刑,剩余50%作為其配偶的相應份額依法退還。
(二)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訴、控告
對于刑事案件審判終結,被告人已服刑,但偵查機關既未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移交法院執行,也未向被告人的配偶退還相應的50%的情況,被告人配偶可以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訴、控告。
具體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四條專門強調了規范涉案財物保管制度,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當制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一般應當隨案移送,如實登記,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續,防止損毀、丟失等。
根據《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對于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產,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凍結在金融機構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裁定中未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征求人民法院意見,并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依法作出處理。
在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既未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移送法院執行,也未向被告人的配偶退還相應的50%,導致車輛、財物的耗損和貶值甚至查無蹤影,巨額錢款及孳息下落不明,嚴重侵犯了被告人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超期查封、扣押、凍結涉嫌程序違法,也不排除相關責任人員的瀆職、貪污,被告人配偶可以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訴、控告。
綜上所述,對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配偶,合法的私有財產受到侵犯時,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