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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汝冰任玉潔
來源:執行那點事兒(ID:shangrubinglawyer)
執行實務點滴積累
第十一期
十問十答
查封中的執行要點
1、不動產未進行權屬登記,如何查封?
不動產雖未進行權屬登記,但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執行法院可以通知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預查封登記。不動產在預查封期間正式登記到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自動轉為正式查封。
2、預查封的查封期限如何計算?
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
3、預查封的效力?
預查封的期限和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之日,人民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的效力消滅。
4、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執行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可以。
5、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如何進行預查封?
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執行法院可以先發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再對確認后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6、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未進行權屬登記,執行法院可以進行預查封:
(1)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3)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7、案外人針對輪候查封提出的執行異議,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案件相關人的執行要點
8、對擬拍賣的財產,執行法院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但下述情形除外:
(一)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二)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執行法院應當準許。
9、評估機構在工作中需要對現場進行勘驗的,人民法院應如何做?
應當提前通知審判、執行人員和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應當有見證人見證。評估機構勘驗現場,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勘驗現場人員、當事人或見證人應當在勘驗筆錄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10、評估報告未送達給有關當事人,影響依據評估報告確定拍賣、變賣的價格?
不影響,鑒于目前被執行人借逃避送達拖延執行的情況非常普遍,為了提高執行效率,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對評估報告可以采取請被執行人的近親屬轉交、張貼在被執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區公共活動場所、郵寄至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被執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達,無須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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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第十一期|執行實務點滴積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