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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執行那點事兒(ID:shangrubinglawyer)
裁判要旨
1、對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權的被執行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對拍賣變賣的價款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當事人對房屋僅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的,尚未享有抵押權,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顯然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即被執行財產上的抵押權預告登記并不具有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
2、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30條的規定,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執行處分行為的,系不動產買賣關系中已對標的物辦理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而并非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
案件概述
(2019)最高法民申1049號
案件事實:
申請人公積金中心對案涉房屋進行了抵押權預告登記,在將抵押權的預告登記轉為正式的抵押登記之前,必備條件是案涉房屋必須辦理不動產登記并取得正式產權證。
該案的被申請人郭凱作為花旗銀行的被執行人,同時也是公積金中心的債務人,拒絕配合辦理房屋的產權登記,導致無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申請熱公積金中心認為其對于未進行不動產登記沒有過錯,因此預告登記并未失效。基于抵押權預告登記仍然有效的前提,原審判決錯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根據前述規定,對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權的被執行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抵押權人則可以通過對拍賣變賣的價款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本案中,公積金中心對案涉房屋僅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尚未享有抵押權,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顯然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即被執行財產上的抵押權預告登記并不具有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根據文義可知,該條司法解釋中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執行處分行為的,系不動產買賣關系中已對標的物辦理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而并非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
公積金中心以其對案涉房屋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為由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在此前提下,原審是否查明案涉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時效等事實,不影響原審對公積金中心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事實認定。
如前所述,公積金中心僅是案涉房屋的抵押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在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具備完成本登記條件的情況下,原審對其要求確認就案涉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公積金中心主張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請再審事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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