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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債權人請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以償債的問題,即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涉及債權人利益和股東利益的保護平衡,涉及現行法律規定與國情問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增加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另一種是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對于后一種情況是大家公認的。對于第一種情形,即便在九民紀要出臺后,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九民紀要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中國民法學會與商法學會組織的對紀要的研討會上,與會專家一致同意增加一種情形,當時的表述為:“公司作為被執行的案件,因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或終結執行的。”該書觀點認為,由于這一表述不如明確表述為:“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嚴謹、準確,且這一表述更為嚴格,所以采取了現在的表述。
在筆者實際辦理和接觸的案件中,多為債務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債權人便無計可施,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各個法院中有時也難以獲得支持。裁判不一增加了實現債權的難度和成本,也給了律師等法律人發揮專業的空間。本文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債權人能否主張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這一問題進行闡述。筆者從Alpha網站上以關鍵詞進行了搜索,對相關的裁判觀點予以梳理。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屬于新發生的事實,再行起訴不構成重復起訴。經強制執行無法清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務,應當認定“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破產原因,出資期限雖未屆滿,但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股東出資應加速到期。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終5306號馬某租賃部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二、未經執行,逕行判決債務人擔責和股東補充賠償責任。根據九民紀要規定,在債務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未出資股東補充賠償。本案一審判令債務人公司擔責的同時,判令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債務人公司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情況下補充賠償責任。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終7933號山東某公司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三、債務人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可以認定債務人公司經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
而九民紀要第6條“破產原因”系《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結合《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1.2.4條規定,本案符合“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法定情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綜上所述,本案符合支持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除外情形,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終13075號辛某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判決書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債務人至今仍處于具備破產原因卻未破產狀態,根據《九民紀要》第6條,股東出資應加速到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執復967號劉某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五、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兩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應依法申請破產或清算,但均未申請。依據九民紀要規定,股東喪失認繳資本期限之保護利益,出資期限提前到期。
宣州區人民法院(2020)皖1802執異58號安徽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六、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債務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應認定為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追加未屆期限未出資股東,作為被執行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有法律依據。
上述情形下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未出資但已轉讓股權的原股東為被執行人,被駁回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獲得支持追加。原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根據變更追加規定第19條,申請追加原股東為被執行人并補充賠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支持。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20)粵0402民初13421號/13423號
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作為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股東認繳期限雖未到,但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已具備破產原因不申請破產情況下,其對該公司注冊資本期限的約定與認繳承諾擔保公司債務的目的相沖突,應否定認繳期限的效力,導致認繳期限加速到期。
義烏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執異82號杜某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未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獲得支持。法院認為,股東利益與債權人利益應平等保護,當債務人公司無力償債時,股東應當在認繳范圍內擔責,受讓人明知股東未出資即轉讓的,應連帶。章程只是股東之間的約定,僅在公司內部及股東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包括債權人在內的第三人。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僅是股東承諾一定時間內認繳出資,對股東具有約束力。該承諾應視為對公司債務的提供的擔保,且認繳只是暫緩繳納,并非永久免除。債務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股東雖未屆出資期限,債權人有權申請追加股東及受讓人擔責。
貴州省開陽縣人民法院(2020)黔0121執異11號廣西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債務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案審理中也未見有證據顯示尚有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故應認定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各股東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應當視為已經到期,各股東應當出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現有工商登記資料沒有關于實繳出資登記,當事人也未舉證出資情況,故應擔責。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4448號寧波某公司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足以證明已具備破產原因,也不足以證明具備了加速到期的要件】
十、債權人以債務人另案判決確定的義務沒有執行能力為由,不足以證明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也不足以證明股東具備了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定要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申4229號濱州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十一、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前提是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資義務,而本案股東均未屆出資期限,雖然債務人公司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不存在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故債權人要求股東擔責,于法無據。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1民終9403號山東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十二、經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債務人公司存在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及延長股東出資期限情形,不符合加速到期情形。執行過程中,申請追加股東為本案被執行人,既不符合代位權制度中債權到期的要求,又缺乏侵權制度中主觀過錯等相關要件,不予支持追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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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企業達到破產的條件是兩個明顯不同的標準,企業破產的條件更加嚴格具體。本案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執行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申請追加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執異36號杭州某企業執行裁定書
十四、股東未按期出資即轉讓股權后,債務人公司因無財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其后被吊銷營業執照。本院認為,到期未出資即轉讓股權,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屬于《變更追加規定》第17條和第19條規定情形,應當追加為被執行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現行法律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只有《企業破產法》第35條和《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即只能是破產和結算兩種情形。公司正常存續情形下,現行法律并未賦予債權人請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權利。債務人公司被吊銷,屬于《公司法》180條解散情形。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終97號/98號 凌某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判決書
十五、申請執行人提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但未提交債務人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或審計報告、資產報告等證據,證明債務人公司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股東出資不應加速到期。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12民終5303號徐某股東出資糾紛二審判決書
十六、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駁回執行異議申請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以不存在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為由駁回。二審予以支持。二審法院認為,債務人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期限為2035年,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2019年度報告中認繳時間變更為2045年,即債務產生后延長了出資期限,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符合加速到期要件,應認定為出資不實。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終13391號布某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十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未獲支持。法院認為,《變更追加規定》第17條,關于在于如何適用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首先現行立法中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僅有企業破產法第35條,即公司破產與清算。該程序屬于債權的概括實現方式,凸顯平等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其次,執行程序中現有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無明確規定。執行程序屬于債權的個別實現情形,如若加速到期,將沖擊概括債權的實現,無法平等保護債權人利益,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平。最后,九民紀要第6條,系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債權人應通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本案根據工商信息,出資期限未屆滿,不存在未繳納情形,故不予支持。
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2020)鄂0502執異62號董某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十八、參照《九民紀要》第6條除外情形的規定,債權發生后,股東會決議延長出資期限,符合上述除外情形的規定,應認定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補充賠償;同時,根據《變更追加規定》第17條,執行程序中已查明被執行人公司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股東在尚未出資范圍內擔責,本院予以支持。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2020)黔0402執異64號貴州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十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人以未出資為由,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20)粵0606執異104號董某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二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未獲支持。法院認為,認繳期限未到期,債權人主張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依據不足。若申請執行人認為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股東應當擔責,則不宜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程序中直接作出認定,可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權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3執異7號翁某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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