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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債券民工在路上
來源:債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021年12月16日的公告信息,馬鞍山慈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為“19慈湖高新PPN001”未按照約定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變更公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等原因,交易商協會對發行人予以警告。
馬鞍山慈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發布了自律處分事項的公告,明確表示“對自律處分決定無異議”。
在此之前,已經有多家發行人因為未按照約定使用募集資金被交易所和交易商協會給予了自律處分。
1、根據株洲循環經濟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6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因為“違反募集資金用途的約定”、“政府債務轉增資本公積事項未及時披露”和“發行備案材料信息披露準確性和完整性不足”等問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監管警示函(上證債監[2021]46號)。
2、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市場交易商協會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信息,雅安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因未及時披露“19雅安MTN001”、19雅安MTN002”募集資金用途變更、未及時披露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修訂,被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處分措施包括對公司的誡勉談話、全面深入的整改以及對高管的誡勉談話。
3、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市場交易商協會2021年10月14日披露的信息,成都新開元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因在“20新開元PPN001”和“20新開元PPN002”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被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處分措施包括對公司的誡勉談話、全面深入的整改以及對高管的誡勉談話。
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各個監管機構加大了對募集資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的監管處罰力度。新《證券法》對募集資金使用和信息披露問題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和債券發行人“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報送并公告中期報告”。目前,債券監管機構對未按照約定使用募集資金、延期披露定期報告、未按時披露臨時重大事項的發行人均進行了處罰。
按照交易所和交易商協會最新的信息披露準則,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僅限于財務數據,還包括公司的業務數據、融資數據、擔保數據、訴訟數據等。這些數據的披露實際上是對發行人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的一個全面披露。信息披露是投資者和監管機構及時了解發行人最新動態的重要手段,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重要方式。
更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商協會等監機構在監管規則中增加了專門的中介機構信息披露要求。從信用債券實踐來看,中介機構是債務融資工具的重要參與者,對于確保信息披露準確、及時、完整有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因此增強對于中介機構的披露要求,有助于規范中介機構各個報告尤其是臨時重大事項報告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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