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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所
一、合同解除的三種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也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即便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事由,沒有達成解除合同協議,也可以在法定情形出現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一般通過上述三種方式,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一)協議解除,是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達成一個新的協議,終止合同權利義務,代替原合同,此種方式是雙方意思表示,不涉及行使解除權。
(二)約定解除,是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解除的條件,當約定條件成就時,被賦予解除權的一方或雙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權,以通知或其他方式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是基于法律規定,只要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權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合同糾紛中難以把握容易產生糾紛的方式,通常引發訴訟。
二、 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是以通知解除合同的前提。
實踐中,合同一方往往通過通知的方式,書面通知函、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是,通知解除,是否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則需要根據具體情形而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6條規定了通知解除的條件,只有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即便對方未在法定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一)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通知解除權,適用于享有解除權一方發出解除通知的情形。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另一方有異議的,可通過起訴或仲裁的方式提出異議。超過異議期限的,不予支持。
(二)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也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解除權。此時,起訴狀就視為解除的通知,寫明解除合同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三)不享有解除的一方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涉及解除權行使,只能視為一個新的要約,除非對方做出承諾,否則不發生解除的效果。若對方做出承諾,則可視為協議解除,發生解除的效果。
三、違約行為顯著輕微,即便符合約定解除條件,也不發生解除效果。
九民紀要觀點: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解除條件是否成就,適當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鼓勵交易。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行為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是否應當解除。
通俗來講,不能因為合同一方的輕微過失,認定合同解除條件的成就。不能因合同一方的輕微違約行為,就認定合同解除。如“任何一方違約,對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此種約定情形就應當加以適當限制,否則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交易穩定,使得雙方權利義務始終處于飄忽不定的狀態。不能因為顯著輕微的違約,輕易認定合同解除條件成就。如果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僅僅有部分附隨義務存在違約,那么就不能輕易認定解除條件成就。
四、違約方在特定情形下可通過起訴方式解除合同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在一些長期性合同中,雙方形成僵局,尤其是因經濟形勢變化、履約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長期合同,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九民紀要賦予違約方特定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權,盤活市場經濟,破解合同僵局。
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違約方主觀上必須是非惡意的;那些一房多賣惡意解約的違約方,明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二是違約方繼續履約對其顯失公平;對于已經陷入合同僵局,違約方履約已經不能的,守約方拒絕解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能造成雙方利益失衡,對違約方顯失公平。三是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法條索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到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6條 通知解除的條件;第47條 約定解除條件;第48條 違約方起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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