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初明峰劉磊鄭夢圓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權利,不需要經法院確認即享有。承包人在法定期間內通過發函方式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優先權的即構成有效主張,該優先權利不因未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行權而喪失。
案情摘要
1.昆明二建公司與金冠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昆明二建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昆明二建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并將該工程移交給金冠源公司。
2.金冠源公司在接收該工程后,未按合同約定與昆明二建公司進行結算,昆明二建公司隨后向金冠源公司發出催告函要求結算。金冠源公司收到催告函后,向昆明二建公司出具《協商意見》,表示會在兩個月內進行結算,并認可昆明二建公司對溪谷雅苑小區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
3.北京信托公司與金冠源公司簽訂《信托貸款合同》,由北京信托公司向金冠源公司提供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的信托貸款,金冠源公司以案涉工程項目中未銷售部分264套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因金冠源公司未能按期還款,北京信托公司申請法院對金冠源公司名下上述房屋強制執行。
4.金冠源公司未在承諾期限內與昆明二建公司進行結算,昆明二建公司以金冠源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訴至法院,主張工程款并要求對上述房產享有優先權,法院對其訴請予以支持。
5.北京信托公司認為上述判決認定的優先權侵犯其權益,提起第三人撤銷權之訴。一審、二審法院支持對優先權判項的撤銷,最高院予以改判,判定優先權存在。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既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來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即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權利,不需要經法院確認即享有。本案所涉溪谷雅苑項目工程于2013年6月7日竣工,金冠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與昆明二建公司進行結算。昆明二建公司與金冠源公司協商以溪谷雅苑項目房產折抵部分工程款,并于2013年11月26日向金冠源公司發出催告函,要求金冠源公司盡快結算并聲明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金冠源公司也于2013年11月28日向昆明二建公司出具《協商意見》,表示會在兩個月內進行結算,并認可昆明二建公司對溪谷雅苑小區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昆明二建公司行使案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符合《優先受償權批復》第四條關于“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之規定。原一審、二審判決關于昆明二建公司發函僅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沒有行使優先受償權,起訴主張案涉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已經超過了除斥期間的認定確有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失效)
四、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實務分析
關于承包人在法定期間內主張工程款優先權的有效方式問題,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經檢索案例發現,實務中對于是否必須以訴訟(或仲裁)方式主張該優先權、僅書面通知或協商達成一致方式主張該優先權是否屬于有效主張的問題,存有爭議。
例如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8民終4130號判決、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4民終2503號判決均明確:在法定期間內通過非訴訟方式的書面通知主張工程款優先權不屬于有效主張。顯然上述兩案的觀點與本文援引判例觀點相反,但本文援引判例觀點畢竟是最高院觀點,同時又是最高院對高級人民法院改判觀點。
此外,筆者在檢索中發現,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2)民一終字第41號判決中也明確過與本文援引案例相同的裁判觀點,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的裁判思路是統一的。特此推薦,供參考。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金融審判研究院”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