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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
檢察官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認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辯協商、量刑建議等工作,容易被圍獵,加之,認罪認罰制度施行較短時間,各種程序尚不成熟,最高人民檢察院2020年5月份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全文25條,對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院內部如何運行、如何加強監督管理等,分別從檢察官、部門負責人、檢察長等角度對案件的辦理和決定等事項進行了明確,扎笆籬,樹規矩,規范運行。筆者作為律師,掌握熟悉當前刑事案件處于審前主導地位的檢察機關內部如何運行,自是應有之義,對辦理相關案件做到程序上了然于胸,溝通上同頻共振,為委托人爭取量刑上的最大利益。
一、檢察官角度,規范聽取意見和提出量刑建議及相關權限
(一)聽取意見。
辦法明確檢察官聽取意見的具體方式,可采取當面、電話、視頻等方式,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書面意見附卷,檢察官審查意見寫入審查報告。
辯護律師、被害人及代理人要求當面聽取意見的,檢察官應當二人以上,同步錄音錄像,應當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接待,否則需要審批批準,或者事后向檢務督察部門報告。
當面提交書面意見、證據材料的,檢察官應當了解提交的目的、材料來源、主要內容,記錄在案,附卷,出具回執。
聽取意見,協商一致后,安排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二)提出量刑建議。
首先,保持與法院同一類型、情節相應案件的判罰尺度相均衡,不可隨意。
其次,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速裁程序,可在起訴書中概括說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應在起訴書或量刑建議書充分敘明。
關于調整量刑建議。公訴后出現新的量刑情節,或法院審理后認為量刑建議不當建議調整的,或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異議的,檢察官可以調整。
原量刑建議是檢察官提出的,則調整后報部門負責人備案;原量刑建議是檢察長決定的,則由檢察官報檢察長決定是否調整。
(三)檢察官需要報告和請示的情形
特殊情形,需要向部門負責人報告,比如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同類案件或關聯案件明顯不一致的,案件處理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或法院存在明顯分歧的等等。
對于罪行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檢察官擬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二、部門負責人角度,規范崗位職責
部門負責人除作為檢察官承辦案件、履行檢察官職責,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聽取或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
(二)對檢察官辦理的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必要時審查案卷,調閱案件相關材料,要求承辦檢察官對案件進行說明,要求復核、補充、完善證據;
(三)召集或根據檢察官申請召集并主持檢察官聯系會議;
(四)對應由檢察長決定的事項,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檢察長決定;
(五)定期組織分析、匯總通報本部門辦案情況,指導檢察官均衡把握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等問題,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六)其他職責,或依據檢察長授權的職責;
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對檢察官辦理案件,出現以下情形,報請檢察長決定:
(一)處理意見與檢察官聯席會議多數檢察官意見存在分歧;
(二)案件處理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法院存在重大意見分歧,需報請檢察長決定的;
(三)發現檢察官提出的處理意見錯誤,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明顯失衡的,應當及時提示檢察官,經提示后,承辦檢察官仍堅持原處理意見或量刑建議的;
(四)變更、補充起訴的;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三、檢察長、案件管理部門、督察部門、上級檢察院職責
辦法還規范了檢察長等崗位或部門的職責,對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監督管理等,實現檢察官辦案主體責任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相結合,規范檢察權的運行,更好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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