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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闖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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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北京破產法庭、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來自全國各地400余位參會嘉賓圍繞論壇主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中的破產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及其“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境”“管理人制度與信息化建設”“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保障”“重整程序與困境拯救”“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合并破產與跨境破產”等六個具體議題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討。
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將持續為大家推送各位嘉賓在會議上的精彩發言,下面推送的是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闖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
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重整實操過程中的幾點思考
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李闖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主要是關聯企業在實質合并重整當中遇到的問題和思考。筆者有幸參與了河北兩起比較典型的集團類重整案件。一個是母公司作為一個典型的集團公司進行破產重整,子公司分別處置的天威集團重整案件,一個是各公司實質合并重整的的英利中國的重整案件。這兩個案件目前都重整成功了,但是重整的結果不一樣,兩者都是采用了典型的集團管理模式,都是光伏企業,決策有著高度一致性,但為什么采取了不同的重整模式呢,我在這里面跟大家作一個分享。
第一,關聯企業要不要實質合并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提出這個問題,大家可能會說最高院會議紀要當中已經明確了三個判斷的標準。就這三個標準我談談自己的看法。首先,區分法人人格混同是不是應該認定它為實質合并的非常必要的條件。這發現了很多在實踐當中出現了破產案件當中法人人格混同,是不是就依據公司法20條的規定來認定?實踐中給我造成了一些困擾。在天威集團的案件當中肯定不能適用實質合并,它是一個典型的國有企業(100%國資企業),它下面有17家子公司,大部分也都是全資子公司,遍布在境內9個省市和境外的德國。每年天威集團都要面臨各部門大量的審計,它的資產、人格各方面賬務非常全,決策機制當然是母公司說了算,他們之間也存在著關聯交易,資金統一調配和劃轉。而英利中國情況也類似,六公司分布在天津、海南、衡水、保定等地,實際控制權都在法定代表人手里,下面的子公司都是根據母公司的意志去生產、去銷售,自己沒有實際的控制權。單純的從這一點來判斷,我認為不是英利中國采取實質合并的標準,起碼不是主要的標準。其次,關于區分財產成本過高。天威集團就不說了,母子公司之間的財產非常容易區分,各自都有獨立的賬冊。英利中國也同樣如此,區分財產的成本同樣也不高。因為一共六家公司遍布在不同的省市,他們的財務制度也非常健全,因為它們的母公司是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所以它的財務報表、各方面財務計算都非常準確。但是這里面有一個問題,從財務的角度來講,區分沒有問題,財務帳冊記載特別全,但是同樣一個生產線,這個設備是在這個公司名下,另外一個設備是在另外一個公司名下。如果單獨地區分各自的財務帳冊都有,但是一旦區分開來,整個的生產線就作廢了,出現了財產界限清晰,但不能單獨處置的問題。還有一個最大的問題,它的所有知識產權,英利的整個商標專利,都在一家公司的名下。但是,其他的子公司都是采取了免費授權從這里拿走的方式去做。出現了單獨處置一家公司可以,其他公司只能處置房產、土地的情況。第三個標準就是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我想在這個標準上再加上一句話就完整了,反向是損害債權人利益,正向就是增加重整可能性。這也是最為核心的一點,這三個標準決不能單獨看一點,而是要作為一個整體去考慮,天威集團的重整經歷了整體重整到分別處置的過程,重整成功了,是因為市場選擇了這樣的模式,而英利中國如果單獨重整的話,任何一家子公司可以說活不了,如果不適用實質合并的原則,整個的應力品牌和生產線就區分開了,重整還有什么意義?所以關鍵的核心在于如何重整有利于債權人的清償。
第二,關于實質合并重整的聽證程序。
對于是否合并重整,最高院設置了聽證的程序,我想也是經過慎重論證的,但是這個程序是否合理,在實踐中是否起到了他應有的實質性作用,需要我們去思考。這兩個項目我都是駐現場副組長,我深知聽證的難處。聽證有他的問題,但是現階段有沒有更好的其他程序,我想從兩點去思考。一個是關于申請人,也就是誰來發動這個程序,我認為現階段來講,也只能是管理人。因為管理人掌握了大量的資料,你讓債權人申請做不到,他沒有這么多的資料的來源。實際上大家都清楚,對一個集團公司而言,實質合并這么大的事情,不可能上來依靠30天的聽證會,從申請到出裁決這是30天,30天的時間不可能夠,甚至做一個盡職調查重大集團公司的實質合并問題時間都是不夠的。英利這個案件之所以能成,是因為原來我們經歷了一年多的預重整。所以,大量的核心問題都能說清,在聽證會上,我作為申請人代表,提交的證據有半人多高,到底法人人格為什么混同,財產為什么要區分?怎么就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圍繞這三點我們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和法律、財務論證,所以至少現階段,這個工作只能由管理人來完成。關于聽證的第二個問題是利害關系人如何確定。真正的最核心的利害關系人可能只有一類,就是債權人實質利益可能受損的,比如單獨重整清償率高的那部分債權人,比如各公司互相提供擔保的,是一定要通知到的。除了公告以外,對于這樣地債權人都是要書面通知到,單獨重整清償率有高有低,不可能100%完全一樣。事實上,再后來的異議程序當中也印證了這一點。關于聽證程序的第三個問題是異議的復議程序。提出復議是在法院裁定以后,別的復議程序一般都會說依據復議不停止執行。但是這個程序最高院的會議紀要中沒說。那么按照一般的理解,應當不停止執行,可是復議程序提出后,這邊的實質合并已經開始按部就班的進行了,那邊復議的程序可能還沒正式開始,文書在途,上級法院要審查。審查認為實質合并沒有問題還好說,可一旦認為有問題,實質合并的破產程序到底如何處理呢?甚至復議的結果可能還沒出來,我這邊債權人會議已經結束了,表決已經通過了。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異議、復議到底有什么樣的效果?在實踐當中也期待更多的案例去探討。
第三,關于實施合并的后果問題。
按照最高院會議紀要的規定或者說實質合并的理論說法,應當是保留一個企業,其他都注銷。我認為這應當留給新企業的股東去做,原因就在于,實踐中,對于是否保留其他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更多的是商業上的安排,有的企業如果不保留,一些資質、證照就無法辦理,生產都有問題,只能保留。在英利中國的案件當中,我們在重整計劃留了一個活口。因為我們感覺到,全部合并掉未必對重整后的新企業有利,統一清償沒有問題,到底這6家公司要不要注銷5家,只保留1家,我們把這個權利交給了重整后企業的新股東會,由他們決定。
我的發言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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