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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劉磊、鄭夢圓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從制度設計來看,執行回轉制度為利益回補機制,原申請執行人對多取得的財產沒有過錯,承擔的應為既得利益的有限返還責任。執行回轉財產的孳息應系被執行人依據原生效判決取得財產后產生的收益,宜從執行回轉標的的性質和原申請執行人占有或使用該標的而產生的收益并結合原判決被撤銷或變更的原因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
案情摘要
1.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公司、王老吉公司、湖南豐彩好潤佳商貿有限公司、瀟湘晨報社虛假宣傳糾紛一案,長沙中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3)長中民五初字第00308號民事判決:……。
2.廣藥集團公司、王老吉公司以及加多寶公司均對上述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了(2016)湘民終94號民事判決:……二、變更本院(2013)長中民五初字第00308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3.加多寶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了(2017)最高法民再155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終94號民事判決;二、撤銷長沙中院(2013)長中民五初字第00308號民事判決……。
4. 再審判決生效后,加多寶公司認為廣藥集團公司和王老吉公司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內容履行付款義務,遂向長沙中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9月29日,長沙中院作出(2019)湘01執1825號執行裁定: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廣藥集團公司、王老吉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5,971,44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價值相等的財產。廣藥集團公司和王老吉公司不服,向長沙中院提出執行異議。
長沙中院審查認為,關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本案如何計算利息的問題,雖然本案一審、二審以及再審判決均沒有計算利息的內容,但對于廣藥集團公司和王老吉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需要返還給加多寶公司的該部分款項,廣藥集團公司和王老吉公司應當向加多寶公司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為宜。隧作出(2019)湘01執異183號執行裁定,駁回廣藥集團公司和王老吉公司的異議請求。
爭議焦點
執行回轉返還款項的孳息應以何種標準進行計算?
法院認為
執行回轉返還款項的孳息應以何種標準進行計算,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本案中,執行回轉的標的為金錢,執行回轉的款項應屬于加多寶公司,但為廣藥集團公司、王老吉公司所占有和使用,從三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盈利性質來看,該筆款項最基本的收益并非貸款收益。另,從再審判決的內容來看,雖然原生效判決被改判,但加多寶公司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侵權行為。故長沙中院認定廣藥集團公司和王老吉公司應當向加多寶公司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欠妥,王老吉公司、廣藥集團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理由成立,執行法院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執行回轉款項的孳息。
案例索引
(2020)湘執復64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09.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實務分析
本案判決法官認為以貨幣為執行標的的執行回轉中,回轉利息計算應當考量資金占用人對貨幣的使用能力、原判決被撤銷或變更的原因等因素,筆者認為這一認定標準仍待商榷:
首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執行回轉仍然是對占有執行標的物的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9條均明確規定執行回轉系對財產及孳息的返還行為。在執行回轉裁定中只應確定返還的具體財產及按照法律規定的孳息數額即可,任何對被回轉人的非常規性評價(比如對返還標的物利用能力、原判決被撤銷或變更的過錯等因素)均不應當在執行裁定中加以裁判。對返還標的物的利用能力非孳息認定中應當參照的因素;而回轉申請人如認為被回轉人對原判決被撤銷或變更存在過錯,系對損害賠償而非返還中應當考量的因素,應當通過侵權體系另行主張。
其次在確認執行回轉僅系對財產進行返還的前提下,對以貨幣為執行標的的執行回轉中,對法定孳息的認定系本案的核心焦點。筆者參考了另外一則判例中對法定孳息認定的描述為:除可納入執行和解范疇內的當事人達成合意的情形外,執行回轉程序中法定孳息的計算應以市場主體持幣狀態下通??赡艽嬖诘呢敭a處置行為為軸心(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以民法公平原則為基礎,結合當事人所屬行業、原執行標的物的狀態、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筆者仍不認同,法定孳息的認定應當系法律明確的規定,孳息認定不應當考量持幣人本身的特殊因素,而應以常規狀態下“因財產交他人用益而產生的收益“(參照隋彭生教授《法定孳息的本質———用益的對價》)來判斷,即常規主體在常規狀態下可能因對占有貨幣的使用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作為擬制的利益,應考慮其應然的收益來確定。是故在以貨幣為執行標的的執行回轉中,首先孳息計算應當納入裁定主文,其次貨幣的使用應當以存款利率來計算系法定孳息的應然之意?!俺謳湃恕笔欠衲軐⒇泿乓再J款形式出借并取得收益(比如銀行作為被回轉人)非法定孳息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再次在法律未對此種狀況下的法定孳息加以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按照貨幣占有的時間確定定期存款利率即此處的法定孳息,不失為一種變通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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