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鮮文
來源: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153-6對外國人限制出境的報備程序
對外國人實行扣留護照、限制出境等措施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案情、處理情況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時內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二、關于涉外案件的內部通報問題
(一)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應當將有關案情、處理情況,以及對外表態口徑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時內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1、對外國人實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審查、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扣留護照、限期出境、驅逐出境的案件;
2、外國船舶因在我國內水或領海損毀或擱淺,發生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走私及其他違法或違反國際公約的行為,被我主管部門扣留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案件;
3、外國漁船在我管轄水域違法捕撈,發生碰撞或海事糾紛,被我授權執法部門扣留的案件;
4、外國船舶因經濟糾紛被我法院扣留、拍賣的案件;
5、外國人在華死亡事件或案件;
6、涉及外國人在華民事和經濟糾紛的案件;
7、其他認為應當通報的案件。
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在接到通報后應當立即報外交部。案件了結后,也應當盡快向外交部通報結果。
(二)重大涉外案件,或外國政府已向我駐外使、領館提出交涉或已引起國內外新聞界關注的涉外案件,在案件受理、辦理、審理過程中,以及在判決公布前,中央一級主管部門經商外交部后,應當單獨或者會同外交部聯名將案件進展情況、對外表態口徑等及時通報我駐外使、領館,并答復有關文電。
200.【外國人的限制出境】
對外國人實行扣留護照、限制出境等措施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案情、處理情況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時內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154.信用懲戒
154-1適用情形
154-1-1應納入失信名單的情形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202.【納入失信名單的情形】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154-1-2不得納入失信名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不得以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為由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204.【不得納入失信名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范第202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154-1-3未成年人納入失信名單的禁止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執行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四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5.【未成年人納入失信名單的禁止】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54-2納入失信名單的期限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沒有期限限制。但符合本指引第154-6-1條情形的,執行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在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刪除失信信息。
因其他情形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納入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203.【納入失信名單的期限】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范第202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154-3決定納入失信名單的程序
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并作出決定。執行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執行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
第五條第二款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并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五條第三款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206.【納入失信名單的程序】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范第20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并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范第20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