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嚴沁雯
來源:財經五月花(ID:Caijing-MayFlower)
《評估辦法》適用于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納入參評范圍的銀行將有30家。業內人士分析稱,規模較大的城商行以及農商行也將有可能參與其中
公開征求意見稿發布一年之際,《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正式出爐。
12月3日,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正式發布《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評估范圍、評估流程和工作分工,從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四個維度確立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指標體系。
據悉,《評估辦法》適用于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納入參評范圍的銀行將有30家。業內人士分析稱,規模較大的城商行以及農商行也將有可能參與其中。
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此次《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認定依據,為下一步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以及從附加監管要求、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建立特別處置機制等方面出臺相關機制奠定了基礎,《評估辦法》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階段性成果。
在《評估辦法》新聞發布會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
四大維度確立評估指標體系
據了解,《評估辦法》將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并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
具體而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參評銀行的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等一級指標,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況。上述四個維度的權重分別為25%。
其中,規模指標采用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作為定量指標。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是指作為杠桿率分母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和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之和,按照《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原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1號發布)規定的口徑計算。
關聯度指標采用下列定量指標:1.金融機構間資產,該指標權重為8.33%。2.金融機構間負債,該指標權重為8.33%。3.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該指標權重為8.33%。
可替代性時指標采用下列定量指標:1.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該指標權重為6.25%。2.托管資產,該指標權重為6.25%。3.代理代銷業務,該指標權重為6.25%。4.客戶數量和境內營業機構數量,該指標權重為6.25%。
復雜性類指標采用下列定量指標:1.衍生產品,該指標權重為5%。2.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證券,該指標權重為5%。3.非銀行附屬機構資產,該指標權重為5%。4.理財業務,該指標權重為5%。5.境外債權債務,該指標權重為5%。
據悉,這與前期征求意見稿相比修改不大。交通銀行發研部指出,從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經驗看,銀行規模影響較大,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在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分指標中權重達20%,且其他指標得分較大程度受規模影響。
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
兩部門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防范“大而不能倒”問題成為全球范圍內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根據《評估辦法》,將對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識別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防范系統性風險。
具體而言,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范圍的銀行應當滿足:1.以杠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2.曾于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此外《評估辦法》顯示,銀保監會每年根據該辦法制作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數據填報說明包含各級指標及定義、模板較上年的變化等內容。參評銀行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并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銀保監會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和數據補充修正后,與人民銀行共享參評銀行的監管報表、填報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
銀保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后,計算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按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具體各組分界值為:100分至299分;300分至449分、450分至749分、750分至1399分;1400分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征求意見稿,《評估辦法》將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定量評估閾值,由300分降低到100分,并將重要性的分組由4組擴展為5組。
溫彬指出,降低準入分值和細化差異分組,顯示出監管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在判斷、評估、準入、監管上的進一步審慎和精細,也意味著后續出臺的差異化監管安排,如額外的附加資本、附加杠桿率等要求,將會更有區分性和針對性。
后續將制定附加監管要求
在《評估辦法》新聞發布會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
具體而言,擬從附加資本、杠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還將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復雜性和系統性風險,建立健全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升銀行抵御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在制定和實施附加監管要求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形勢、銀行資本補充需求和服務實體經濟等因素,合理安排出臺時機。
“針對不同組別和類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經營特點和系統性風險表現,分類施策,匹配差異化的附加監管實施方案,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安排,確保政策影響中性,穩妥有序實施。”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財經五月花”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