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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華彥
來源:金誠同達(ID:gh_116bfa8fc864)
“東風破”系列
破產,可能是很多企業不曾企及的一個詞語。而當前,新冠疫情的影響持續發酵,無論是企業自身還是企業債權人,都有可能因運維危機,被迫站在破產這一話題的兩端。在此背景之下,筆者通過“東風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國破產制度架構,立足破產程序中的廣大債權人權利的保護與實現,剖析破產制度賦予債權人的各類權利及行使要點,以期解答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關注的各類實務問題,敬請期待。
隨著2021年1月1日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釋的生效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對建國以來所有591件司法解釋類規范性文件進行系統梳理發布實施(其中364件不做修改繼續沿用、111件修改后實施、116件予以廢止、新制定7件),破舊立新、與時俱進,很多法律適用的規則、原則發生了變化,其中關于保證擔保規則的變化顯得尤為顯著。加之,保證擔保一般適用規則在破產法律適用中的特殊性,以及破產主體可能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等多方,為破產程序中在保證鏈條中的債權債務關系認定、債權人權利維護等問題,帶來了紛繁復雜的適用難題和新的挑戰。
鑒于保證擔保規則內涵十分豐富、適用情形十分繁雜、部分規則尚存爭議較大,而本系列文章的中心要旨是探析在破產程序中如何最大限度保護并實現破產債權的途徑和實操要點,因此本文將視角聚焦在破產程序中的破產債權主張和實現問題,以進入破產程序主體在保證鏈條中的身份為分類標準,探析保證鏈條中不同類型主體進入破產程序后權利人債權的保障問題以及具有普適性的適用問題。
一、保證鏈條中的“主債務人”出現破產的情形
保證關系中負有債務的主債務人出現破產情形是破產實踐中最常見的情形,債權人可以主張向主債務人(管理人)申報債權,通過分配獲得清償,也可以主張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此處的保證人包括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不言而喻,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也因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而導致先訴抗辯權的喪失,詳見《民法典》第687條第二款第二項)。同時,保證人因未來可預期的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后對主債務人的追償,保證人有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以或有債權性質向主債務人的管理人申報,以實現權利保護與主債務人責任最終承擔的閉環。
從債權人視角來考察
債權人在實現債權的實操過程中,需要關注的要點問題有:
法律不禁止債權人同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受償和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因此,債權人在收到債務人管理人的債權申報通知或得知債權申報公告后可以進行債權申報,通過破產程序參與統一分配,與此同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通過起訴或仲裁方式,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應將債務人、一般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對于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可以選擇僅起訴連帶保證人。
此外,保證人可以援用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對債權人同樣有效。另外,必須把握的一個原則是,債權人從債務人破產案件中獲得的清償和從保證人處獲得的清償總和,不得超過其債權總額,超出的部分應予返還。債權人如能在破產程序中全額得到清償,保證人則無需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對于保證鏈條中的債權實現問題,要特別注意信息的互通和聯動。
從保證人視角來考察
保證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責任承擔、權利保護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著較大區別。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有:
對于保證人已經實際履行保證義務,進行代償的部分,理所當然的有權向債務人即時追償,即就此向債務人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應審查實際代償的證據并依法進行確認,該部分債權適用普通債權的確認與清償程序。尚未實際發生代償的部分,如不允許保證人進行提前申報,而是等到實際代償后再準予追償,則往往會造成發生追償時債務人破產程序已經終結而致追償不能。基于此,對于尚未實際發生代償的保證債務部分,保證人有權作為債權進行申報,管理人應予以登記并進行認定,破產實踐中對于此類債權往往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是作為或有債權待確認,根據表決需要決定是否賦予其臨時表決權,另一種做法是不予確認,待實際代償后再向債務人追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就該同一筆債權已經全額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保證人則不得再向管理人申報保證或有債權。
二、保證鏈條中的“債權人”出現破產的情形
當保證關系中的債權人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由債權人的管理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履行對外債權清償法定職責。
管理人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債權的規則適用一般債權請求權規定,保證人根據保證類型的不同,一般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債務人和保證人也可以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取得抗辯權。如債務人、保證人拒絕履行債務,管理人應履行法定職責,勤勉盡責,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對外清收債權,除非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不再做求償。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討論的情形本身處理思路比較清晰,適用比較明朗,但破產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債權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相應的債務人或保證人在債權獲得清償前也陷入破產境地甚至也進入破產程序,導致更為復雜的求償問題。
三、保證鏈條中的“保證人”出現破產的情形
保證關系中的保證人一旦出現破產,保證關系中的債權人如何應對才能充分利用業已建立、尚且存在的保證增信措施實現全身而退,保證關系中的債務人又該如何應對。
債權人的債權申報
如果主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保證責任已經發生,債權人向保證人管理人申報債權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主債務尚未到期,債權人可否徑行先向保證人管理人申報債權,實現受償。《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第1、2款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使主債務尚未到期,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時視為已經到期,這也與《破產法》第46條的規定不謀而合。
保證人破產下的抗辯與清償
債權人向保證人申報保證債權的,管理人在債權審查時,可以援引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據此作出債權認定;關于先訴抗辯權問題,如果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明確為一般保證或被推定為一般保證,保證人管理人能否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而對保證債權不予確認或暫緩確認,法律對該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在破產程序中行使先訴抗辯權。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證人破產程序中對債權人應分配的清償部分,暫時不對債權人做實際分配,將該部分予以提存,債權人對一般保證人清償的金額應當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清償金額聯動,待一般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確定后再按照破產清償比例從提存資金中予以分配。
保證人清償后的追償
保證人被確定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保證責任對應債務的最終承擔主體應當是主債務人,因此管理人可以就保證人實際承擔的清償金額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或者按照法律對存在多個保證人情形下可以進行內部相互追償的規定對其他保證人進行追償。
四、保證債權債務關系在破產程序中適用的幾個疑難問題
主債務人破產情形下,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停止計息,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是否也停止計息
《破產法》第46條第2款關于停止計息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問題,是破產司法實踐中爭議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出臺的規范性指導文件、司法判例等均出現了相互矛盾的裁判傾向,觀點一分為二,且均有理由支撐。如浙江高院民五庭《關于主債務人破產后保證人是否停止計息問題的解答》(浙高法民五[2020]1號)規定“按照《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針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時,破產程序中針對債務人申報的付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但該停止計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證人。”否定了保證人停止計息即保證責任繼續計息。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6453號《民事裁定書》的裁判說明中明確“破產案件受理后對主債權停止計息,債權人受損的僅是利息損失。如果對保證債務不停止計息,將影響保證人的追償權,對保證人較為不公。”又肯定了對保證人應當停止計息。以上矛盾,不一而足。
隨著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的生效實施,該問題塵埃落定。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主張擔保債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的,人民法院對擔保人的主張應予支持。”明確了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起停止計息。這也與本次《民法典》合同編制定和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清理中著重強調擔保從屬性的基本原則不謀而合。
保證關系中多個主體均進入破產程序問題
保證關系如有多個主體(既包括多個同一身份的主體也包括多個不同身份的主體)均進入破產程序,涉及到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和主張就會比較復雜,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明確列舉了在保證關系中的債務人和保證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即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分別申報債權;債權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均申報全部債權的,從一方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
多個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問題
保證人之間的內部相互追償問題,又是一個擔保制度中歷來爭議巨大的問題。縱觀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因該問題在一般程序中適用時爭議巨大,破產規范中也未明確涉及。
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13條對該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確,保證人之間可否相互追償考慮的核心因素是各保證人之間有無共同保證的意思聯絡、保證份額,以此確定能否追償及追償的比例。筆者認為破產程序中的多個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問題亦應符合該條已明確的法律規則。
本文聚焦于在保證關系中的權利人在破產程序中如何維護自身利益,根據進入破產程序主體的身份不同,就保證關系中的主債務人破產、債權人破產、保證人破產等區分不同情形下權利人維權應適用的法律規則及實操要點問題進行探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充分理解和運用破產法律關于擔保制度的規定和擔保制度在一般民事程序中的適用規則,以實現合法權利。此外,本文還試圖對破產程序中的保證關系中爭議巨大的問題進行探析,結合最新頒行的《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釋中對該問題的新規定和新趨勢,以期明晰法律適用規則。后文我們將探討破產程序中常出現的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如何合法合理的利用好法律規定的債權人委員會制度及其職權,以形成合力,最終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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