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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資產界
作者 | 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蔣陽兵
一、刻制印章
管理人印章是對外行使管理人職責的法律身份標識。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可以憑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致公安機關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管理人單位的函件、管理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和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具體以當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要求為準),前往經公安機關審批具備公章刻制資質的企業刻制管理人印章。
印章刻制完畢后,管理人工作成員憑身份證到印章店領取公章,應及時向人民法院匯報并備案。若由于管理人的過失導致印章丟失,管理人應及時刊登遺失公告、并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領取新的刻章函并重新刻制印章和備案。
為維護管理人印章使用的規范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管理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人的工作順利開展,公章的刻制、使用和銷毀都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公章的使用可以參考上一節中文書模板八:印章管理制度。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職責時使用。
二、開立賬戶
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管理人身份證明等文件材料到銀行申請開立管理人賬戶(具體材料需要聯系開戶銀行工作人員后確定)。
管理人賬戶開立后,管理人可以將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劃入管理人賬戶統一管理。不能執行劃轉的,管理人可以申請法院扣劃。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時發生的所有資金收支均應當通過管理人賬戶。管理人銀行賬戶由人民法院監督,管理人應按人民法院要求定時向人民法院匯報賬戶變動情況,大額支出應事先征詢人民法院的意見。
一般管理人賬戶的有效期與管理人公章同步,期限為兩年,在破產案件審理終結前,管理人賬戶因銀行管理需要辦理續用申請時,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法院和銀行申請延續使用管理人賬戶。
鑒于現法院受理了很多經執行程序執行不能已經無產可破的案件,經進行初步的財產調查未發現有財產可供接收,為了減少破產費用的支出和避免浪費時間精力,也可先不予開立賬戶。
【文書模板】
文書模板一:刻章申請書
刻章申請書
申請人:XX律師事務所,地址: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
負責人(法定代表人):XX,公民身份號碼:XX。
因現我所指派XXX同志到貴處重新刻制“XX公司管理人”公章一枚,請予批準。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分局
XX律師事務所
20XX年XX月XX日
文書樣式二:關于管理人印章信息的報告
關于管理人印章信息的報告
XX人民法院:
貴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XX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號《決定書》,指定XX事務所擔任管理人,XX為管理人負責人。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為便于有關工作的開展,已于20XX年XX月XX日刻制了管理人印章(見附件1),現就印章信息向貴院匯報并備案。
特此報告
XX公司管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附:1.管理人印模;
2.管理人聯系方式:XXX,電話:***********
單位名稱:XX事務所
地址:***********
附件:1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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