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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嚴沁雯、張穎馨
來源:財經五月花(ID:Caijing-MayFlower)
法院對平安銀行的裁決,在法律上不會成為其他法院判例的依據,但終審判決的重要意義在于: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上限,可以不參照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定上限。業界人士提出,應進一步明確司法解釋,為其“打補丁”
備受市場關注的“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落定。
11月12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溫州中院”)官方微信推文指出,“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復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此前的9月,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下稱“甌海法院”)披露的一份判決文書引發業界熱議。根據判決書,被告洪某應向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償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應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記者注:以最新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15.4%)。
也就是說,若依照甌海法院的判決,被告人洪某需償付的金額將遠低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所主張的金額(平安銀行主張按照月息2%即年化利率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
甌海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發布的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指出,以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雖然明確金融機構并不在其適用范圍內,但彼時有市場人士擔憂,由于地方法院執行尺度不一,金融機構或會受到影響。
直到《規定》發布后首例判決——甌海法院判決的出現,市場憂慮加劇。因此,在溫州中院宣布糾正甌海法院的判決后,市場將其解讀為具有撥亂反正的作用,意義重大。
“過而能改,善莫大焉。”有金融業人士在微信朋友圈如是表示。其進一步指出,這意味著金融機構與貸款人的糾紛并非民間借貸糾紛,前者并不適用于新修訂《規定》中提出的4倍LPR上限。
不過,《財經》記者根據裁判文書網不完全統計,自修訂后的《規定》發布以來,已有浙江、廣東、河北、四川、重慶、湖南等地近20家地方法院對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進行判決。在此之中,不乏以4倍LPR作為利率計算依據,涉及機構包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
市場更為關注,就地方法院執行尺度等方面的問題,是否應對新修訂的《規定》“打補丁”。
接近最高法的知情人士告訴《財經》記者,“由于市場爭議比較大,最高法也組織過討論會。有與會人員提出應該‘打補丁’,進一步明確適用機構、統一執行尺度等。但最后是否要‘打補丁’,如何‘打補丁’,‘補丁’會覆蓋哪些領域,目前尚無定論。”
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受限4倍LPR
根據此前甌海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復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在案件審理中,甌海法院認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本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計52744.27元。
同時,關于逾期利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已超過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保護限度,甌海法院酌情調整為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按照甌海法院的判決,被告人洪某需償付的金額將遠低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所主張的金額。對于此判決結果,平安銀行溫州分行隨后提起上訴。
彼時,多名金融業人士便曾質疑甌海法院的判決:最高法對民間借貸的界定是“除以貸款業務為主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不應適用于持牌金融機構,而上述判決則意味著金融機構或將受到約束。
另一方面,根據《規定》,“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多位業界人士認為,該案貸款期限、提起訴訟的時間均在新修訂的《規定》發布時間(8月20日)之前,甌海法院的一審判決犯有時間適用錯誤。
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最終迎來了判決的反轉。
11月12日,溫州中院在上述推文中指出,二審判決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與此同時,在本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于本案。
基于此,溫州中院表示,對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二審上訴請求,根據合同約定,案涉貸款的月利率為1.53 %,即年化利率為18.36%;貸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約定的月息加收50%標準計收罰息,則逾期利率達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請求均主張按月息2%即年化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依法予以支持。
對此,平安銀行向《財經》記者表示,服從溫州中院的判決。
“之前甌海法院的判決,犯了法律適用錯誤和時間適用錯誤。溫州中院的二審判決,嚴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釋,及時糾正基層法院的錯誤,在恰當的時間起到了撥亂反正的作用,意義重大。”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告訴《財經》記者,法院的判例具有個案的意義,在法律上不會成為其他法院判例的依據,不過由于此前這一判例爭議巨大,二審判決結果肯定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本次終審判決的重要意義在于:金融借貸利率上限,可以不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撰文指出,從溫州中院判決來看,打破了窠臼,直接表明金融借貸的歸金融借貸;民間借貸歸民間借貸,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司法保護的程度也不同。從現在的判決結果看,在明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機構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穩定在24%了,不會有較大變化。但中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也許其他地區的基層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有待司法解釋厘清邊界
無獨有偶。《財經》記者注意到,除了上述甌海法院的判決,部分地方法院亦存在按照4倍LPR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去約束金融機構的情況。
《財經》記者根據裁判文書網不完全統計,自修訂后的《規定》發布以來,已有浙江、廣東、河北、四川、重慶、湖南等地近20家地方法院對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進行判決。在此之中,不乏以4倍LPR作為利率計算依據,涉及機構包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及小貸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部分案件的立案時間亦早于8月20日,同樣涉及時間適用的問題。
“與銀行、消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不同,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確實是模糊地帶。”有小貸行業資深人士直言,小貸公司是否為“持牌金融機構”的地位確定,有待《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正式頒布。
而在上述問題背后,業內更為關注,是否應對新修訂的《規定》“打補丁”。
接近最高法的知情人士告訴《財經》記者,“由于市場爭議比較大,最高法也組織過討論會。有與會人員提出應該‘打補丁’,進一步明確適用機構、統一執行尺度等。但最后是否要‘打補丁’,如何‘打補丁’,‘補丁’會覆蓋哪些領域,目前尚無定論。”
“其實《規定》的適用范圍已經明確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只是后續部分地方法院、法官在理解執行上存在差異。與其說是‘打補丁’,不如說是應統一、加強指導。”董希淼向《財經》記者表示,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裁判規則,并加強對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減少因理解和執行尺度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
如果要“打補丁”,會通過怎樣的形式進行?
有金融行業資深律師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大致有兩種方式可以去“打補丁”:一種是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但即便出,可能是以其他主題或其他名稱,去覆蓋這個問題;另一種則是由省高院向最高法致函,詢問如何適用相關法律,之后最高法進行回復。采取后一種方式可矯正部分措施帶來的不良后果,并將其對公眾的影響降到低點。
“明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后,最高法會對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梳理和補充。”參與過上述最高法討論會的一名金融業資深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如果確定要“打補丁”,最高法應該會通過《民法典》的司法解釋去解決上述問題。
肖颯亦強調:“我們不是判例法,不能杜絕其他地域出現其他判決,但是相信溫州中院的終審判決一定是經過慎重考慮,甚至逐級匯報得到較高反饋后的結果。因此,小貸、消費金融公司不用過度憂慮。退一步說,還有《民法典》施行之后的各類法律、司法解釋等重新梳理,屆時也必然有些與社會脫節的法律法規被修改甚至被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8月召開的修改《規定》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指出,《民法典》頒布后,最高法已經開始全面清理與《民法典》有關的司法解釋。這次修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必然涉及與《民法典》的關系。
“考慮到《民法典》還有一段時間才能實施,與《民法典》有關的法律還屬于現行有效的法律,我們在處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的關系問題時,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
一是在內容上,《民法典》有明確規定或者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的規定不一致的,修改司法解釋的規定,確保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的規定保持一致;
二是在文字表述上,與《民法典》的表述完全一致,把與《民法典》不一致或者不規范的表述全部修改;
三是對于與《民法典》的內容沒有實質沖突的內容,予以保留,等將來《民法典》實施后再進行修訂。”鄭學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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