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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然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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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北京破產法庭、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來自全國各地400余位參會嘉賓圍繞論壇主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中的破產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及其“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境”“管理人制度與信息化建設”“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保障”“重整程序與困境拯救”“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合并破產與跨境破產”等六個具體議題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討。
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將持續為大家推送各位嘉賓在會議上的精彩發言,下面推送的是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長莫然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
從“三維”至“一體”:
破產審判“科技樹”信息體系之構建
——以諾蘭六階段模型為分析視角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長 莫然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各位來賓大家下午好!關于破產審判信息化,本來不屬于破產法的討論范圍,因為它本質上并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信息管理學方面的問題。以下的發言是我個人對破產審判信息化的一點體會,與大家分享。
第一,破產信息化建設初具雛形。先梳理現在的整個破產信息系統,在宏觀方面,在全國企業破產案例完全之后形成終端管理平臺的大一統,已經初步實現了案件流程標準化、案件管理可視化、案件審理透明化;中觀方面,部門單位之間的協作高度融合,特別是執行與破產的有序銜接,法院與銀行的司法協作;微觀方面,智能手機辦公“PC化”碎片辦案理念也已經建立,做到了電子信息的高效流通、指尖上的財產處理,現在京東、淘寶平臺專門開設了破產管理人處置破產財產。
第二,美國管理信息系統專家諾蘭(Richard·L·Nolan)通過對200多個公司、部門發展信息系統的實踐和經驗的總結,在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信息系統進化的階段模型,即諾蘭模型。諾蘭階段模型提出時間較早,其同時提出的一些理念可能隨著時代發展需要修正,但諾蘭模型仍奠定了信息系統發展的理論基礎、階段經驗和客觀規律,后續提出的許多信息系統成長模型多以諾蘭模型為參照。在資源調配角度可以極大地減少的抉擇的盲目性,能夠使組織者在決定發展方向時立足于清晰的定位,對信息化建設仍具有劃時代的指導意義。雖然重整信息網這一全國性的大型平臺已經建立,但全國各地法院在自用系統管理破產案件的方式并未根本終結,還有相當部分地區法院采取本院案件管理系統與重整信息網并行使用的方式。多重平臺的使用,一方面會引起信息重復使用,增加信息錄入人員工作量,且極易造成不同管理平臺之間數據差異;另一方面,對于債權人等公眾當事人,由于沒有唯一的權威信息發布平臺,容易對破產審判公信力產生疑惑。考慮到司法案件的保密屬性等因素,重整信息網在開發過程中并未考慮引入服務意識一流的互聯網公司參與建設,甚至在信息共享方面亦未能實現數據端口的直通。這一狀況近幾年能否有所改變,并達到破產信息萬眾互聯的“一盤棋”,尚需繼續觀察。整體而言,我國破產信息科技樹體系整體已經越過初裝階段與蔓延階段,處于控制階段、集成階段、數據管理階段同時向成熟階段并進的局面。
第三,“科技樹”體系建構的意義。在破產審判信息化建設中使用“科技樹”的意義在于使用科技樹模型,能夠對資源的配置形成最科學的選擇和管理。特別是在破產審判這一特別審判領域,應采取有別于一般案件的信息管理流程,為日后持續發展提供合理預判。我將破產信息化的“科技樹”體系構成主要劃分為三個部分:即“樹根”、“樹干”及“樹冠”,以對應宏觀、中觀、微觀三個維度。1、“樹根”:宏觀統籌要件,這是整個破產審判信息化“科技樹”體系的核心要件。破產案件的司法案件根本屬性,人民法院作為破產案件當然的管轄機關,必須牢牢掌握著信息出口的話語權,這決定了破產審判信息化中人民法院的絕對控場角色的定位,昭示了現階段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信息建設的主導作用。當然,主導并不代表絕對的控制,而是通過適當的數據整合方式,將信息管理融合至具體的司法事務之中。2、“樹干”:中觀調聯要件,信息存在的意義在于流通與共享,否則其將一文不值。在破產審理中搭建信息之橋梁,關鍵點在于“調配”與“關聯”,通過引入信息技術,將信息流通程度調整在破產法院可以接受的信息共享上限以下,在外部公眾可以忍受的信息需求下限以上,達到相對平衡后,再施加動態手段予以調控,保證信息的有效流轉,這是“科技樹”體系存續要件。3、“樹冠”:微觀生態要件。破產案件的審理離不開信息的繁榮,而繁榮的前提是有積極的信息生成、應用、更迭和留存,這是“科技樹”體系的發展要件。司法信息在破產微觀信息生態系統上雖有著一定的占比,但僅僅依靠司法行為不足以填充完整的破產微信息生態,還需要大量的社會商業活動信息作為破產信息微觀生態重要構成部分,再通過一個個關聯點,將信息聚合,即形成了“科技樹”體系的“樹冠”——微觀信息生態要件。正是上述三個要件,構成了現階段破產信息化“科技樹”一體化體系的1.0版。
第四,科技樹體系向“2.0版”升級。破產信息“科技樹”的升級和發展,還需要通過橫向與縱向兩方面的挖潛進行鞏固與加強。其中的縱向挖潛,指的是堅持以破產法院為中心的破產審理制度,統籌各級人民法院的信息化推進,完善立體化的破產信息系統。橫向挖潛,是指合理統籌與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互通,引入現成的高科技信息技術,滿足商業主體的市場競爭需求。通過以下的一系列措施,最終將宏觀、中觀、微觀這“三維”歸于更高效的科技樹2.0“一體”版本:一是“固根”,積極主導司法機關響應,落實數據管理專項系統使用。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度化進一步強調以重整信息網作為全國處理破產案件的專用平臺,將地方平臺定位為輔助性平臺。2、對短板模塊作針對性強化。如管理人績效評價、資金管理等短板方面加大投入,有效消除“木桶效應”,提高系統的使用下限以滿足辦案需要。3、促進數據信息有效使用。破產審判信息化過程形成并采集的信息數據,能提升破產法院的審理質量,還可以為政策制定者提供決策依據。二是“強干”:良性引導行政部門適應。在破產審判中,不可避免需要獲取行政部門管理職能內的信息,如破產企業的工商登記需要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接,破產財產中的不動產登記需要與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對接,管理人的印章刻制與注銷需要與公安部門對接,等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破產案件處理中應注意與當地政府建立起良好的協調機制,在部分地區已經有法院借助“府院聯動”的模式進行探索法院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化身信息“傳話人”,不失為目前一種較好做法。三是“茂冠”:理性回復社會公眾呼應,具體做法方面,1、可以在重整信息網或各地破產案件管理平臺中,引入社會商業主體參與非審判核心的建設,實踐已經證明,使用破產財產拍賣平臺頻率越高,越易吸引資金參與,有利于財產處置的價值最大化;2、在資金管控發放方面,利用好“數據鏈”技術,打造適用具體案件處理的“破產信息鏈”,引入對于款項管理有專業知識與開發能力的金融機構,對敏感涉密內容等事項有效管控;3、引入大型互聯網公司為重整信息網開發專門的手機APP或智能小程序,并根據法官、管理人、債權人的需求保持高頻率更新,保持智能設備端的“碎片化”辦公不會落伍于時代。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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