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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海龍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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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北京破產法庭、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來自全國各地400余位參會嘉賓圍繞論壇主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中的破產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及其“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境”“管理人制度與信息化建設”“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保障”“重整程序與困境拯救”“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合并破產與跨境破產”等六個具體議題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討。
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將持續為大家推送各位嘉賓在會議上的精彩發言,下面推送的是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海龍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
企業破產法修改中的中國元素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孫海龍
非常榮幸能夠在“中國破產法論壇”這樣一個高端平臺與大家進行交流,我今天的發言題目是:企業破產法修改中的中國元素。
大家知道,《企業破產法》修改已經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二類立法項目,即條件成熟時可以提請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組織起草《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今年7月,重慶市人大財經委接受全國人大財經委任務,并委托重慶高院牽頭起草“企業破產法修改建議稿”。起草工作小組成立后認真落實全國人大財經委有關修法精神和工作要求,經過調研論證,初步擬定了工作方案和修改提綱,重慶高院楊臨萍院長還專門就起草工作帶隊前往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匯報,聽取相關意見建議。按照初步擬定提綱,建議稿中擬新增7項制度,分別是個人破產、預重整、破產簡易程序、關聯企業合并破產、跨境破產、金融機構破產、上市公司破產等,并對部分條文進行修改完善。
從1986年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算起,破產制度已在我國走過了34載春秋,破產制度不但在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節點留下了烙印,也將破產法治理念引入了我們的社會和生活。破產法的修改不僅僅表現為規則的演變和制度的進化,還應反映出社會制度的優化、社會觀念的嬗變和社會傳統的承繼和改良。破產法的修改也不應僅是外來制度的簡單嫁接、雜糅和拼裝,而應是對中國實踐具有解釋力的法律體系和制度體系。換言之,企業破產法的修改應符合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國情現實,立足中國司法實踐、回應中國現實需求、契合中國社會文化、展現中國時代風貌,具有濃厚中國元素。
一、立足中國司法實踐
實踐是最深厚的法律沃土。在企業破產法的實施中,人民法院不僅審理了大批有影響力的破產典型案件,還進一步發掘探索解決制約企業破產案件受理審理的制度性、機制性問題,積極推動建立有力的企業法制保障體系。這些司法的豐富實踐,恰似源頭活水,為破產法修改奠定了實踐基礎。
一要立足破產案件審理的實踐經驗。以重慶高院為例,僅2016年以來就先后出臺《破產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破產重整申請審查工作指引(暫行)》等21份涉及辦理破產的規范性文件,提高了破產審判質量和效率。對于各地法院探索的共性和原則性問題,在企業破產法的修改建議稿中要合理吸收。
二要立足管理人隊伍建設方面取得的成效。各地法院在管理人分級管理、管理人協會建設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和成效,建議稿中擬增加關于建立全國統一的管理人協會的相關規定,并明確協會的法律地位、職責、管理等。
三要立足府院協調機制所取得的成果。府院協調機制具有強烈的中國特色,對破產工作的順利推進具有重要作用。實踐中,各地也通過府院協調機制建立了相應的破產配套制度,條文建議稿擬從立法層面上作出相應的規定,進一步厘清政府與法院的職能定位,完善破產保障基金等破產配套制度。
二、回應中國現實需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企業破產法修改中需要堅持問題導向,回應社會、經濟發展和司法實踐的迫切需求,針對特定問題尋求針對性的制度化解之道。
一是回應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企業破產法的修改要明確價值取向,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經濟發展戰略,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財經委會議的精神為指導,適應當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服務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二是回應營商環境評估優化的迫切需求。對于營商環境評估優化的要求,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基礎上,進一步及時、有效地予以回應,特別是有效消除企業破產法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辦理破產指標的差距。建議稿中擬新增債權人對管理人選任的相關規定。同時建議稿中還將回應世界銀行針對中國辦理破產指標的中長期建議,新增預重整制度,建立新的破產前程序。
三是回應解決執行難的制度需求。從“基本解決執行難”到“切實解決執行難”,都有賴于從源頭上建立長效機制。建議稿中擬新增“執轉破”啟動、程序銜接等相關規定,并設立專章規定個人破產制度,從制度上、根本上暢通“執行不能”案件的依法退出路徑。
三、契合中國社會文化
法律是文化的重要載體。破產制度之于我國,無論是制度本身還是文化內涵,嚴格來說均屬于舶來品。諸多制度和規則對社會大眾而言難以達到得心應手、運用自如的程度。要想讓破產制度真正在社會大眾中生根發芽,不僅有賴于破產理念的宣傳,也有賴于從制度上消除對欺詐、逃廢債等問題的擔憂,使破產制度能夠融入、契合中國文化。
一是轉變破產恥辱觀念。破產恥辱既表現為債務人害怕訴諸破產制度,不提交或遲延提交破產申請,還表現為社會對破產的債務人給予區別對待,如不向有破產經歷的債務人借款。建議稿在理念上突出公平清償、破產拯救的同時,還擬增加在必要條件下合理設置依職權啟動破產程序,以及破產后的信用修復等相關配套制度。
二是加強對破產欺詐的打擊。在我國,社會誠信狀況不甚理想,利用破產制度進行逃廢債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會成為“逃廢債的天堂”也是社會大眾對個人破產立法的主要擔憂。建議稿在個人破產一章中擬通過嚴格適用余債免責制度、提高破產欺詐違法成本等保障個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真正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四、展現中國時代風貌
科技是時代最好的注解。隨著互聯網飛速發展,網絡債權人會議、網絡拍賣等大量信息化手段被運用到破產審判中,信息技術手段促進破產程序更加高效便捷。在營商環境評估中,世界銀行也對中國的信息化發展表現出濃厚的興趣。
一是通過信息化提高破產效率。電子送達、網絡債權人會議等信息化手段能夠提升破產案件審理效率。建議稿擬在破產簡易程序、債權人會議等條文中增加信息化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提高破產審理效率。
二是通過信息化提升破產財產價值。通過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平臺,能夠提高破產財產處置的公開性和及時性,最大限度提升破產財產價值。建議稿中擬在財產處置等條文中增加網絡拍賣的相關規定。
“道無定體,學貴實用”,法律作為一門實踐之學,應當根植于中國實踐,也應當具有中國元素。只有具有中國元素的破產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破產法,只有具有時代性的破產法才是有活力的破產法。但構建以中國現實為中心的企業破產法并不意味著對異域法律文化的排斥,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企業破產法的修改也應汲取世界破產制度精髓,借鑒人類社會的共同智慧。同時,企業破產法的修改更離不開破產法研究的最新理論成果,按照工作方案安排,下一步我們還將召開研討會并向專家學者征求意見,也希望各位能夠不吝賜教,共同加快推進企業破產法的修改完善。
謝謝大家!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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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中國破產法論壇”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