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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破產圓桌匯
來源:破產圓桌匯(D:law_artisans)
近來,各級法院及相關機構頻頻出臺相關文件,給予破產管理人履行職責提供多項便利政策,旨在提升破產審判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貫,以助推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我們經過梳理,具體政策如下(接上篇):
十六、前期成果延續
【執行行為效力的延續】執行程序中已經完成的評估、鑒定、審計、拍賣等行為,其效力可以延續至破產程序中的,相關程序無需再次進行。
強制清算程序、執行程序中對債務人財產作出的評估、鑒定或審計報告,仍在有效期內的,不再重新委托評估、鑒定或審計,但存在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依據明顯不足等需要重新鑒定的情況除外。
評估、鑒定或審計報告超過有效期,但超過時間不滿一年的,管理人可委托原中介機構出具補充報告或者作出說明。
訴訟程序、政府行政清理中對債務人財產作出的評估、鑒定或審計報告,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可直接在破產程序中適用。
十七、聘用第三方
1.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簡化審理的工作規范》
債權債務關系簡單、財產狀況明晰或者債務人財產數量較少的,除債權人會議決議審計之外,由管理人完成債權審查、財產清理后形成財產調查報告,報債權人會議審核。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
為提高債務人財產處置效率,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從事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看樣等工作。聘用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的必要費用列入破產費用,由債權人會議審查。
十八、重整融資
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合作推進企業重整優化營商環境的會商紀要》
【提供融資便利】確實具備挽救重生價值的重整企業為繼續營業而申請融資的,在符合融資條件的情況下,鼓勵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便利,該部分債務作為共益債務優先得到清償。
金融機構按照審慎原則開展企業信用調查,鼓勵探索適合重整企業的融資方式,合理確定融資成本,支持重整企業盡快回歸正常經營。
2.浙江省政府 《關于進一步推動企業兼并重組的實施意見》
【提升金融服務】各地要鼓勵商業銀行積極開展并購貸款,擴大并購貸款規模,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被兼并重組企業銀行債務以及重組中劃轉的貸款,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利率優惠。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兼并重組資金。支持有條件的市、縣(市、區)設立兼并重組基金,引導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機構參與企業兼并重組,向企業提供融資及顧問、咨詢等金融支持。
十九、信用修復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于破產管理人辦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及征信相關業務的聯合通知》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債務人企業重整計劃后,債務人企業或破產管理人可依據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裁定書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交申請,通過在企業征信系統添加“大事記”或“信息主體聲明”等方式公開企業重整計劃。
銀行機構應認可破產重整企業“大事記”、“信息主體聲明”的內容,支持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加強與上級機構的溝通匯報,在破產法律框架內受償后重新上報信貸記錄,在企業征信系統展示銀行機構與破產重整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據實際對應的還款方式,可以將原企業信貸記錄展示為結清狀態。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合作推進企業重整優化營商環境的會商紀要》
【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管理人可根據需要向金融機構債權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重整計劃草案)裁定書和申請資料,申請重整企業信用修復。
3.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支持破產便利化行動有關措施的通知》(浙稅發〔2019〕87號)
【信用修復】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應重整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參照“新設立企業”對其納稅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按照重整計劃依法受償后仍然欠繳的滯納金和罰款,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可不再納入《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版)》(發改財金〔2016〕2798號)規定的違法行為評價指標,依法及時解除重整企業及相關當事人的懲戒措施,保障重整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
二十、經費保障
1.江蘇南京《關于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的通知》(寧政傳〔2019〕66號)
完善破產企業案件經費保障制度。依托南京市金陵破產管理人援助基金會,多渠道籌措破產經費,持續發揮援助基金保障作用,激發破產管理人工作積極性。
做好破產企業職工民生保障。落實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產企業職工基本民生權益。協調解決破產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社會保險欠費償還等問題。對于吸納破產企業原有職工的重整企業,積極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2. 上海市高院、市人社局《關于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
【申請條件】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發現破產企業無力支付欠薪的,基層法院可以要求管理人向該法院所在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墊付欠薪事項;中級人民法院或鐵路運輸法院可以要求管理人向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墊付欠薪事項。
【墊付范圍】破產企業拖欠工資或經濟補償金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的款項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欠薪最后6個月計算。拖欠的月工資或月經濟補償金高于本市當年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墊付欠薪的款項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欠薪數額計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決定予以墊付的,可以按規定在墊付的最高數額內予以墊付。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費用援助資金使用辦法(試行)》
援助資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履行職務產生的下列破產費用:
(一)管理、變價、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二)刻章費、公告費、檔案保管費、郵寄費、交通費等工作費用;
(三)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聘用其他工作人員的費用;
(四)管理人報酬。
符合破產費用援助條件的案件,每件援助總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財產線索分散、衍生訴訟較多、處置難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每件援助總額不超過15萬元。
每件案件援助資金中用于補貼管理人報酬的部分一般不超過5萬元。沒有財產線索,或者人員、財產、賬冊等下落不明的簡單破產案件,管理人報酬不超過3萬元。債務人存在財產線索分散、持有其他公司股權、財產調查或處置難度較大、衍生訴訟較多、債權人眾多等情況的,管理人報酬可酌情提高,在5至10萬元之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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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匯總|破產管理人相關履責便利政策(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