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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龍光偉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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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北京破產法庭、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來自全國各地400余位參會嘉賓圍繞論壇主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中的破產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及其“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境”“管理人制度與信息化建設”“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保障”“重整程序與困境拯救”“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合并破產與跨境破產”等六個具體議題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討。
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將持續為大家推送各位嘉賓在會議上的精彩發言,下面推送的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龍光偉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
先行示范區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的幾點思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龍光偉
各位破產界的同仁:
大家好!感謝論壇主辦方的邀請,使我們有機會在這里與大家學習分享和交流。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及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以批量授權的方式支持深圳深化改革開放探索。其中,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是本次批量授權的重要內容。深圳雖然是全國最早探索破產制度的地區之一,也積累了一些經驗,但適應新時代的需求,著力完善破產辦理制度,推動改革創新再出發,仍需要更大的努力。借此機會,圍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中開展破產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與大家分享,希望可以拋磚引玉,匯集更多的精英智慧,推動完善改革。
思考一:推動預重整制度,如何本土化?
預重整制度源于境外市場經濟的破產實踐,是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困境企業司法救濟的制度,目前國內也有愈來愈多的企業探索適用預重整程序完成了企業再生。從審判實踐角度來看,預重整制度結合了庭外債務重組及庭內司法重整的優勢,創新困境企業挽救機制,彌補了庭外債務重組在司法強制作用以及是否普遍適用全體債權人等方面的缺陷,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特別是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申請適用預重整程序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但在實踐過程中,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據,各地在預重整程序價值、適用標準和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市場和業界引發的討論也十分熱烈。
在深圳率先出臺的《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中,對預重整制度的基本架構進行了初步的設計,雖然獲得一些業內好評,但是在具體案件適用實踐中,仍然存在缺乏全面詳實的信息披露規則、未形成預重整成果的固定制度等需要完善的地方。中央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中提出,試行破產預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圍繞這一目標,在試行預重整制度方面,我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路徑著手:一是增加制度供給。通過中央授權批準下特區立法等適當的法律方式,使預重整制度從地方實務探索提升為破產法律制度的地方先行先試,同時從實務操作層面強化對預重整機制的程序規范,使其更具公信力和約束性;二是完善信批規則。預重整具有司法保護下的庭外重組性質,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保障各方利害關系人獲得公平談判的機會和平臺,在預重整階段,應當在當事人遵守保密義務的前提下,設定債務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與標準以及強制披露事項,并借助聽證、聽取債權人意見等方式來判斷債務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從而保證預重整服務于債權人整體利益而不會異變為局內人私相授受的“法外之地”。三是明確預重整轉入重整程序的標準。借鑒美國、英國等破產制度相對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中國破產審判的現實情況,應當對預重整制度終結時轉入重整程序的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即對預重整期間的信息披露和債權人支持比例進行細化要求,并在重整程序中及時固定預重整成果。
思考二:推動跨境破產協作,支點在哪?
批量授權清單中提出了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的目標,而跨境破產協作是實現建立和完善重整制度的重要環節。目前境內在跨境破產協作方面,還存在“對外提出申請多、對內受理申請少”的實際問題,這與我國在跨境破產方面僅有原則性規定、缺乏配套實施制度的現狀不無關系。深圳立足粵港澳大灣區和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在跨境破產探索方面具有區位優勢和中央政策支持優勢,我認為在搭建跨境破產的具體審理規程方面,可以考慮以下幾個制度支點:一是探索鏡像原則在跨境破產申請審查中的應用。由于我國尚未簽署跨境破產的國際合作協議,在跨境破產審判規則設計方面,既要充分考慮中國本土的破產制度,也要充分理解境內外破產制度的差異。適用鏡像原則,對境外程序進行境內程序的對應審查,一方面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五條及近期有關司法政策確立的推定互惠原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應對境外不同破產體系下破產標準的差異狀態。二是探索跨境破產申請期間的臨時救濟制度。由于對境外破產法律制度的查明和語言轉換等實際原因,人民法院在審查跨境破產申請時可能需要較長時間,而暫緩審查期間的個別執行和個別清償行為,是保障各方利害關系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三是探索制定不同層次司法協助的方式體系。我國破產法體系下,如何為境外債權人提供司法協助是各方討論和思考的問題。個案中應當綜合考量境內財產的形態和境外破產程序的性質,有限度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最適合的司法協助方式,包括啟動輔助破產程序、協助調查、協助接管等多個事項。
思考三:個人破產制度破冰,怎樣落地?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已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將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立法雖已破冰,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為推動條例順利實施,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支持深圳個人破產審判試點探索的北京下,條例首次探索將破產事務管理權與破產審判權分離,立法確認了“法院裁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的破產辦理體系。設置破產事務管理機構,依法承接破產事務管理職能,使破產府院聯動機制法治化常態化,全面提升辦理破產的整體效率。深圳法院也將搭建個人破產的辦案平臺、信息公開平臺、聯動與風險監測平臺等信息化平臺,用科技力量探索落實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增強個人破產案辦理效率,實現個人破產信息共享。
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4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總結了經濟特區40年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積累的十條寶貴經驗,對新時代深圳經濟特區建設提出六項明確要求。先行先試是深圳的歷史責任,作為中央授權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深圳法院將以制度探索為依托,持續加強破產審判綜合配套改革,為國家破產制度和辦理體系改革做好探路先鋒,不負重托,貢獻力量。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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