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律界諸葛
來源:商事訴訟仲裁研究(ID:ljzg2020)
2019年,互聯網金融業內已經到了窒息的地步,諸多平臺暴雷,然而讓從業人員緊張的,暴雷禍及的并不僅僅是“老板”。美利車金融暴雷,據估計全國范圍內員工被警方帶走的有1000多人。“先花花”平臺暴雷警方控制,據說首日全部員工都被警方帶走。涉嫌刑事犯罪的P2P平臺,到底追究責任的范圍有多大呢?
當前從事P2P行業,一旦刑事案發,往往涉嫌數個罪名,不過以非法集資類罪名為主要罪名(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多數是單位犯罪,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P2P平臺自業務劃分,從刑事責任歸責角度,分為如下幾個方面:
財富端,所謂“財富端”通常就是吸儲的一端,這是比較容易牽扯刑事責任的一端,大多數P2P都無法做到監管要求的借方和貸方“一一對應“”沒有資金池“,那么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更有甚者編造虛假項目,可能是更為嚴重的”集資詐騙罪“(如E租寶)。那么在財富端開展吸儲工作一條線的員工、部門及公司主管負責人等,都會是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個體,當然因情節輕重會有不同處理。
放貸端,即所謂資產端,首先,P2P平臺的存在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一旦涉案,資產端之工作,往往容易被認定成為吸收公眾存款而開展的必要工作,是吸收存款之必要的項目開發,這有其合理邏輯,另一方面,2019年10月21日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符合一定構成要件的非法放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部分資產端的放貸行為會涉及此罪名(當前主要是利率超高的現金貸居多)。這當然包括員工、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一條線,根據情節經審判后確定刑事責任。
催收端,2019年對催收端的刑事打擊也比較嚴厲,除了作為非法吸儲的必要工作外,催收端還容易因為兩大問題涉嫌其他罪名,不當催收行為導致的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實務中也看到一些催收端或者專業催收公司“涉黑涉惡”。網絡催收的不當行為的刑事責任也已經有了明確的性質界定。需要注意,催收外包,并不意味著P2P平臺就必然能夠隔離風險,不承擔因不當催收行為導致的刑事責任。同樣,催收端員工及主管一條線都可能成為具體承擔刑責的個體。
這三端基本覆蓋了P2P平臺開展必要業務,一部分P2P公司為業務開展的必要,往往會有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這也會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而構成刑事犯罪。2019年,很多“大數據公司”就被牽扯其中,因為非法售賣公民個人信息而被刑事立案。
作為P2P平臺的主要股東、董事長、CEO等重要角色,通常是要對全部行為負責的。實務中部分案件實際案件刑拘控制的人數遠遠不止于此,很多財務、后勤、人力資源、IT工程師、風控、文員甚至前臺都有可能被刑拘乃至被判處刑事責任。公司“全員淪陷”不在少數。
這些輔助人員,有些會被認定為開展犯罪活動而提供輔助工作,有些IT工程師開發的軟件用于吸儲或者催收,直接提供犯罪工具。還有很多風控崗成員被認定為主犯。這些認定都需要相應的證據,符合“罪行法定”。
一些員工剛入職,并沒有參與犯罪或輔助活動,經過訊問后即可確定沒有責任回家了。當然,即便構成刑事犯罪,情節輕微,符合一定條件,也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P2P創業,曾經有過很多“高光時刻”,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高薪和光鮮也在幾年內吸引了大量年輕人趨之若鶩,其中很多人的代價和教訓太大了。P2P行業干得是類銀行的事情,卻沒有建立起來類銀行的監管體系,曾一度野蠻生長,造成了諸多社會問題,苦果最終由全行業吞下。
當前金融監管趨嚴,也是為了防止再有類似事情發生。我們也感慨著其中有多少優秀的人才因為這七八年的“互金人生”,就此命運改變。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商事訴訟仲裁研究”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