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蔣陽兵
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即不斷有經濟主體的進入與退出,經濟主體退出市場的方式多樣,破產即為其一。破產是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概括性清償的法律制度。啟動我國破產程序的三個主要步驟為:1.破產申請人提出申請;2.法院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3.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程序。當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程序時即為我國破產程序的正式啟動。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中的一個獨立的階段,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必備要件。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基于法律事實和利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的行為。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的申請啟動破產程序,沒有當事人的申請,法院不能自行對債務人啟動破產程序。《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根據該款條文,企業破產法賦予了以下幾種主體的申請資格:我國破產法賦予債權人破產申請權是十分必要的,由債權人申請破產被稱為非自愿破產。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是在特定情形下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利、維護其民事權益的法定方式之一,該申請的提出產生的法律效果即中斷了訴訟時效。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如下: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權;2.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合法有效;3.債權人的債權是具的金錢或財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執行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即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轉破產程序審查。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破產清算受理條件的,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案件稱為自愿破產。當債務人認為自己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即當一個債務人具有了申請破產的原動因時,其可以通過破產程序來實現債務免責的優惠待遇,且一般情況下只有債務人最了解自己的財務狀況與清償能力,所以賦予債務人破產申請權是必然的。在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即債務人)亦可申請執行案件轉破產程序審查。但實際操作中,對于被執行人申請執轉破的,人民法院為了避免被執行人逃避執行,審查較為嚴格。“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具體指哪些主體,我國破產法并未明確進行規定。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與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即在清算過程中,清算企業具有資不抵債情形時,清算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出對該清算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無需得到債務人同意。清算組只能對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不能提出破產和解申請和破產重整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政府基于社會管理職能和維護公共利益目的可以成立企業的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認為企業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可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可裁定清算組作為管理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也是法人主體,亦具有破產能力。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無論是債權人、債務人還是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均應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登記機關、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債務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等。2.申請目的。包括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債務人提出的,還包括提出和解申請。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的事實和理由是指破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破產的法定理由。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當說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原因和事實。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應當說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據,如能夠證明債權清償期已經屆滿,債權人已經提出清償要求,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連續狀態的證據,包括合同、借據等。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于破產申請書中的其他事項,應當限于申請人可以提交的內容,而不應當擴大到申請人無法提交或者難以提交的內容,具體內容由人民法院根據破產申請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但不能違反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債權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資料:2.債權發生的事實及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的證據。債務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資料:3.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包括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5.債務人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6.債務人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資料、賬號、金額等)。7.債務人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金額、是否有擔保、發生時間、催討情況等。8.債務人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金額、是否有擔保、發生時間等。在執行案件中,因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能較好的了解到債務人的資產和債權債務狀況,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案件轉破產案件審查遞交申請即可,人民法院另有其他要求的除外。《企業破產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破產申請是提出破產申請主體的一項權利,允許其撤回破產申請是對其處分權的尊重,但必須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當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意味著破產程序已經正式啟動,法院也已經開始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此時仍然允許撤回破產申請將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公信力,也不利于保護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同時,人民法院準許申請撤回的,在撤回之前已經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提出破產申請是屬于“提起訴訟”的范疇內,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但僅以債權人提起的非自愿破產申請為限,對債務人提起的自愿破產申請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三)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對申請人法律救濟途徑的限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即意味著申請人選擇借助法院公權力的介入以第三方(管理人)對債務人現有資產和債權債務的清理公平受償(設定了別除權的財產除外),申請人不可另行起訴債務人(可另行起訴共同債務承擔人和擔保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案件信息公開的規定(試行)》,申請人可以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網址:http://pccz.court.gov.cn)實名注冊后申請預約立案并提交相關材料電子文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發布的《企業破產案件法官工作平臺使用辦法(試行)》對該網上平臺的使用有了更具體的規定。申請人在該平臺網上預約提交申請和相關材料電子文檔后,法院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將以電子郵件、移動通信、電話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另行以郵寄、現場等方式提交書面的申請材料。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人可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在線提交。《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只要主債務人在相應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債權人就可以單獨、直接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而無需以主債務人是否有能力履行義務為前提。《企業破產法》并未將保證人破產的情形排除在外。當主債務人在期限屆滿前無法履行義務時,保證人就應當按照規定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即為“債務人”的身份,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了到期債權。至于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企業是否具備破產原因,則另行由法院進行審查。《廣東高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節選)(粵高法發〔2019〕6 號 2019年11月29日頒布)第一條 【地域管轄】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或無主要辦事機構的,由注冊地或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條 【實質合并審理的地域管轄及案件協調】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案件,由核心控制企業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核心控制企業不明確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等提出將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申請的,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管轄。裁定實質合并破產后,先進入破產程序的破產案件,移送裁定實質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審理。裁定實質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不宜審理或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案件處理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三條 【級別管轄】破產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影響重大的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可以由省法院管轄。破產案件較多的中級人民法院經省法院批準,可以指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的破產案件。但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所管轄的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第四條 【管轄權調整】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破產案件,或者將所管轄的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所管轄的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因特殊情況需對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破產案件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五條 【管轄權爭議解決程序】人民法院之間因破產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報請指定管轄后、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除情況緊急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外,不得就破產事項作出裁定、決定。第六條 【管轄恒定原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不得以債務人的住所地、登記注冊機構、行政區劃等發生變更導致沒有管轄權為由移送管轄或裁定駁回申請。第七條 【債權人申請】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重整:債務人以債權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條 【擔保權人申請】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擔保物權人申請擔保人破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以債權存在擔保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申請連帶責任保證人破產,保證人以主債務人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條 【優先債權人、公法債權人申請】稅款債權人、社保債權人等優先于普通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的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條 【債務人申請】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應當提交債務人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以及有關機關、出資人同意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文件。執行法院在征詢“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意見時,經債務人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有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同意即可以認定為債務人同意。第十一條 【清算義務人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組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企業法人解散后成立清算組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算組未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提出申請。第十二條 【破產申請登記以及材料補充、補正】申請人提交破產申請材料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當在核對原件后出具書面接收憑證,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國企業破產重整信息網,以“破申”案號登記,并在2個工作日內移送破產審判業務部門審查。申請人提供或執行法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破產審判業務部門應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補充、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或執行法院應在10日內補交,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補充、補正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第十三條 【區分通知和送達】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規定法律文書應當“通知”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發送有關文書;規定應當“送達”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審查形式】破產申請的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形式。申請重整、和解、實質合并破產以及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申請人、債權人代表、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聽證。通知申請人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按撤回申請處理。聽證通知發出至聽證結束,為聽證期間。聽證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0日。第十五條 【破產上訴案件的審查期間】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裁定上訴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第十六條 【審查期間的扣除】下列期間不計入破產案件的審查期間:(五)有關事項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需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的報批期間。第十七條 【管轄異議及移送】申請人向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應引導其撤回申請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人對人民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應在審查裁定作出前以債務人異議的方式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并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債務人不得上訴。破產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不屬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第十八條 【債權人資格確認】申請人的債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務人對債權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請人的債權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務人對債權真實性提出異議,或提出訴訟時效超過,能提供相應證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債權問題。第十九條 【破產申請之后的履行】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在破產受理裁定作出前,債務人清償申請人債務或與申請人達成延期債務清償協議的,可以認定為不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條件。第二十條 【受理前撤回申請】破產受理裁定作出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準許,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裁定。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裁定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請人撤回上訴或撤回申請的,應予以準許,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7日內作出裁定。第二十一條 【受理后撤回申請】破產申請受理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申請人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為由申請撤回的,可以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辦理。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事實與理由:申請人系一家有限責任公司,20XX年X月在某市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資本為XX萬元人民幣,主要經營范圍是XX。申請人因經營不善,到目前為止,已嚴重資不抵債。截至20XX年X月,申請人賬面資產總額為XXX元,負債總額為XX元。在公司的應付賬款或借款中,絕大部分為到期債務,包括中國銀行某分行的貸款XX萬元,公司已連續很長時間無法償還。以上情況有申請人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資產清冊可以證明。現特向貴院提出破產申請,請求依法裁定申請人破產還債。申請人(債權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浙江省XXXX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系電話:XXXXXX。被申請人(債務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20XX年4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XX糾紛一案訴至貴院,貴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判令被申請人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支付XXXX元,限判決生效十內履行完畢。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院判決,申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貴院“已依法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了相關查控,但所查得財產暫時不能滿足該案件執行需要”,于20XX年XX月XX日裁定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現該案已經窮盡執行措施,申請人的債權至今仍無法實現。一、本案在執行階段中,經執行法官多方調查,發現被申請人負債累計數額巨大,眾多債權人至今無法實現對被申請人享有的合法債權,被申請人的資產明顯無法清償全部到期債務。因此被申請人屬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二、根據申請人調查得知,被申請人公司幾年來趨于持續停業狀態。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被申請人應依法被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符合法律規定的破產條件。為實現申請人的債權,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請求貴院依法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并以破產財產對申請人進行清償。申請人:XXX清算組。住所地:XXXXXXXXX。負責人:XXX,XXX清算組組長。聯系電話:XXXXXX被申請人: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聯系電話:XXXXXX被申請人于XXX年XXX月XXX日在XXX市X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XXX,經營范圍為XXX。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股東會作出決議,決定將被申請人解散,并成立清算組(即申請人)。申請人依法向工商部門進行了登記,并根據法律規定接管了被申請人,進入了清算程序,并于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清算報告。清算報告顯示:1.根據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被申請人資產為XXX萬元,負債為XXX萬元,資產負債率為XXX%,已屬資不抵債。前述事實說明被申請人虧損嚴重,資不抵債,具備破產原因,無法正常完成清算。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請人破產還債。作者:蔣陽兵,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粵港澳大灣區企業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山大學法律碩士,具有獨立董事資格,深圳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理事,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個人破產委員會秘書長,深圳律師協會破產清算專業委員會委員,深圳律協遺產管理人入庫律師,深圳市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山市國資委外部董事專家庫成員。長期專注于商事法律風險防范、商事爭議解決、企業破產與重組法律服務。聯系電話: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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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破產與重生系列(三):360度解碼破產程序之破產程序開始的起點——破產申請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