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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評媒
來源:大隊長金融(ID:captain_financial)
2020年11月20日, 沈陽中院裁定受理債權人針對華晨集團的破產重整申請。正如大家所預測的一樣, 這場披著“合法”外衣的逃廢債大戲的終幕即將上演。
對于債權人而言, 破產重整成功即意味著債權人和華晨集團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而此前華晨集團轉移走香港上市公司華晨中國股權的行為 也有可能在破產重整方案中“一筆勾銷”。那么在破產重整程序中, 債權人又是否還有機會“找回”華晨集團那些被轉移走的重要資產, 來提升自己的清償率呢? 搏一搏, 金杯變寶馬, 從法律角度而言, 這并非毫無可能, 所以破產重整并不僅僅是華晨集團“逃廢債”的終局, 也有可能是債權人維權的開端。
眾所周知, 破產不是你想破就能破的, 有的破產申請交了兩三年, 也沒有任何回音, 比如最早的債券違約企業中城建, 但有的破產申請可以“光速”受理, 比如早前和北大方正、青海鹽湖和這次的華晨集團。
但是, “光速”破產對于債權人而言并非一件壞事, 相反拖拖拉拉不破產, 對于債權人而言才是最不利的情況。《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三十二條規定的“撤銷權”是法律上債權人對抗“逃廢債”行為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但該等撤銷權所能針對的也僅僅只是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一年內和六個月內的行為, 因此“光速”破產反而使得債權人有機會要求管理人行使撤銷權。
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 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的交易, 因此華晨集團在2020年5月22日和7月9日分兩次將合計11.89%的華晨中國股權轉讓給遼寧交投集團; 9月30日將其持有的30.43%的華晨中國股權轉讓給遼寧鑫瑞; 和6月9日將直屬上市子公司申華控股股權無償劃轉給遼寧華晟等一系列涉嫌“逃廢債”的交易行為, 如果沒有合理的對價, 那么債權人就可以要求管理人撤銷該等轉讓財產的行為。
考慮到華晨集團的上述交易很有可能屬于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因此想要撤銷這些交易, 還需要解決一個問題, 那就是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否可以對抗《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撤銷權。
想要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首先需要回到《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根據該等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批準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事項, 應當審查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 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 劃出方債務未有妥善處置方案的, 不得實施無償劃轉,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妥善處置方案, 那么該等無償劃轉行為并不符合《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無論是股權轉讓后的債券違約行為或是現在的破產重整都已經說明, 當時的處置方案至少是不妥善的。
更何況, 《破產法》與《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層級相同, 因此以國資委批準無償轉讓為由對抗債權人撤銷權, 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從立法目的來看, 允許國有資產無償轉讓本身的目的本身就不是給國有企業逃廢債, 轉移資產提供便利的途徑, 否則在審查無償轉讓時就不需要反復強調妥善債務清償方案的重要性了, 因此國資委批準“無償”轉讓只是對于是否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判斷, 并不是對于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盤算。所以, 國有產權無償轉讓不是給逃廢債開后門, 如果有人想借此走后門, 那么債權人仍然可以借助《破產法》的規定維護自身權利。
當然, 如果進一步考慮到, 遼寧鑫瑞已經在11月5日將華晨中國的股權質押給了吉林信托, 因此即便撤銷股權轉讓, 是否可以一并撤銷該等質押, 取回的股權是否仍有權利限制, 仍然受到視吉林信托究竟是否屬于善意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但是, 無論如何, 如果可以撤銷該等轉讓, 至少能夠讓華晨集團的資產價值或重整價值大幅提高, 對于債權人而言都是極為有利的。
想要解決上文的質押問題, 合并破產可能也是一條思路。
根據“法人人格獨立”原則, 法院在破產程序中通常也貫徹“一企一案”的宗旨, 但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復雜, 且存在財產混同等情況, 因此在破產實踐中也存在“實質性合并”的操作。
所謂破產程序中的實質性合并, 也稱實體合并, 是將破產之多數關聯企業視為一個企業, 對各企業的資產和債務合并計算, 并且消除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和保證擔保關系, 將合并后之破產財產, 分配給集團整體上的債權人的過程, 講得更通俗點, 就是要讓華晨中國和遼寧鑫瑞、遼寧華晟等接受其劃轉的資產的全資子公司一起破產。
如果能夠合并破產, 那么實質上華晨集團就等于在破產程序中“取回”了那些被劃轉走的資產, 更有利的是如果遼寧鑫瑞也進入破產程序, 那么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管理人同樣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在華晨中國股權上設立的擔保, 亦或者是可以將股權質押所獲得的融資納入破產財產。
《破產法》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那么, 究竟如何讓這些子公司合并破產呢? 《破產法》本身并沒有具體的規定, 目前對于“合并破產”最詳細、最高層級的規定體現在2018年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
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應當尊重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以對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原因進行單獨判斷并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基本原則。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也就是說, 可以申請合并破產, 而是否合并破產的關鍵就在于關聯企業之間的法人人格是否高度混同。
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 證明法人人格混同在法律上難度很大, 但是華晨集團這次的情況又有不同。或許是太過自信, 遼寧瑞鑫竟然是華晨集團全資控股的子公司, 該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2日, 注冊資本僅為1000萬元; 9月30日就受讓華晨中國的股權; 10月10日增資為40億元。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遼寧鑫瑞作為華晨集團全資控股的子公司, 需要華晨集團、遼寧鑫瑞自行舉證證明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雖然企業合并破產與否并不是訴訟程序能夠解決的問題, 但是規則就擺在那里, 如果管理人或者法院真的想無視這些規則, 可能也得掂量下法律的重量。
事實上, 針對華晨集團和遼寧鑫瑞的疑問還有很多: 如果按照華晨集團的說法, 華晨中國股權質押是為了融資需要, 是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那么融資款去了哪里?是單獨清償了部分債權人的債務嗎? 如果是, 那么如此幸運的債權人究竟又是誰? 如果是, 那么這筆債務究竟是誰的? 是成立不足兩個月的遼寧鑫瑞嗎? 還是其實代償了華晨集團的債務? 如果代償的是華晨集團的債務是否說明了兩者間的資產混同?
當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 在合并破產的情況下, 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六個月內的單獨清償, 同樣是可以撤銷的。
根據目前的報道, 本次重整只涉及華晨集團本部自主品牌板塊, 不涉及集團旗下上市公司及與寶馬、雷諾等的合資公司, 但像遼寧鑫瑞這樣接收其資產的全資子公司是否合并破產恐怕才是債權人應該去關心和爭取的。
坦白說, 華晨集團一系列轉移資產的操作并不算隱蔽, 而新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來就是大額的資產劃轉, 然后設立質押, 一連串的操作只用了短短兩個月, 其中的目的可謂司馬昭之心了。
而華晨集團的“光速”破產甚至帶著些許挑釁的味道, 你至少拖到一年之后再破產, 那個時候無償轉讓和單獨清償的行為就無法被撤銷了, 也算是給《破產法》留了點面子。
但是, 華晨集團的操作就是那么豪爽和直接, 完全不顧忌法律問題, 直接干就是了。那么, 讓華晨集團如此有恃無恐的, 究竟是什么? 如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尚且無法得到保障, 那么恐怕是對《破產法》和地方債務問題最大的諷刺。
就在本文剛剛寫就的時候, 傳來了兩個重磅消息。第一是證監會決定對于華晨集團及其債券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是國家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在周末召開會議, 對于最近的風波作出了回應,直接把“維護法制權威”和“惡意轉移資產逃廢債”上升到了“政治站位”的高度,要求規范市場秩序。上一次證監會和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夢幻聯動后, 螞蟻金服的上市戛然而止。監管部門的發聲想必能夠對華晨這樣的發行人以及背后的操盤者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債券市場到底是信仰法治還是信仰權力, 可能就在今次這一役了。這一次,讓我們再次拭目以待。
投資是否還能過山海關, 這個問題恐怕是華晨集團及其背后之人在這場破產程序中最需要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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