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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度解碼破產程序之管理人接管(十)

    蔣陽兵 蔣陽兵
    2023-10-26 11:44 3004 0 0
    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協助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來源 | 資產界

    作者 | 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蔣陽兵

    一、全面調查

    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協助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已知債權人”是指,管理人根據債務人提供的資料、本案卷宗材料以及公開的渠道初步判斷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且能夠查明聯系方式的債權人。管理人可以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開眼查等查詢債務人涉訴涉執行情況,以便了解到債權人情況,再通過與訴訟仲裁執行案件法院(或仲裁機構)聯系獲取債權人的聯系方式。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應當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調查。調查的范圍一般包括:1.債務人的股東出資情況:出資人名冊、出資協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及實際出資情況、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報告、批準文件、財產權屬證明文件、權屬變更登記文件、歷次資本變動情況及相應的驗資報告、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等情況;2.債務人的貨幣財產狀況: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3.債務人的債權狀況:債權的形成原因、形成時間、具體債權內容、債務人的債務人實際狀況、債權催收情況、債權是否涉及訴訟或仲裁、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已訴訟或仲裁的債權的履行期限等;4.債務人的存貨狀況:存貨的存放地點、數量、狀態、性質及相關憑證;5.債務人的設備狀況:設備權屬、債務人有關海關免稅的設備情況;6.債務人的交通運輸工具狀況:類型、數量、型號、狀態等;7.債務人的不動產狀況: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在建工程、未登記不動產的立項文件、相關許可、工程進度、施工狀況及相關技術資料;8.債務人的對外投資狀況:各種投資證券、全資企業、參股企業等資產情況;9.債務人分支機構的資產狀況:無法人資格的分公司、無法人資格的工廠、辦事處等分支機構的資產情況;10.債務人的無形資產狀況: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許可或特許經營權情況;11.債務人的營業事務狀況;12.債務人依法可以追回的財產狀況;13.債務人與相對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情況;14.債務人是否存在符合退稅或退費等的情況;15.債務人其他具有處置價值的財產和財產權益。

    管理人應當及時對債務人及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調查方式包括現場走訪,前往銀行、工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房產部門、車輛管理部門、證券登記部門等進行查詢,向債權人、職工、股東等了解情況,通過網絡進行查詢查證等。管理人也可以向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申請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債務人財產信息。

    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調查的方法一般包括:

    (一)調查債務人的營業狀況

    管理人應當前往債務人住所地調查債務人營業狀況,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可以通過走訪調查了解,并拍照留存。同時,管理人可以向債務人注冊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取債務人工商檔案信息,核查債務人注冊登記信息及營業狀況。

    (二)調查債務人的資產狀況

    1. 對庫存現金、各類單據等,管理人可根據接管的庫存現金信息、各類單據等材料清點核查,對于賬證不符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債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如實登記。

    2.對銀行存款,管理人可根據接管的銀行賬戶信息、法院點對點及總對總查詢信息,前往對應的開戶行查詢銀行賬戶基本信息、歷年交易流水、司法凍結情況、余額情況等。對賬戶內有余額的,應當及時劃轉至管理人賬戶。

    管理人可以查詢債務人是否存在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結算平臺以及保險、理財類資產。管理人無法接管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詢債務人銀行賬戶信息、保險信息、理財信息、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結算平臺信息,并將賬戶內余額劃轉至管理人賬戶。

    3.對實物資產:

    (1)管理人可以前往存貨的存放地,實地清點核實存貨的數量、狀態、性質及相關憑證。存貨包含債務人開發房產的,管理人應當通過各地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網站核實房產的預售網簽備案信息、實地核查房產實際入住狀況以及相關發票憑證等;
    (2)管理人可以進行實地調查,對設備、構筑物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相關合同、憑證、施工文件、債務人有關海關免稅的設備情況進行核實;
    (3)不動產所有權:管理人可以前往不動產所在地登記部門調取相關登記信息,涉及國有企業的不動產可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取;
    (4)不動產所有權:管理人可以前往車輛管理部門查詢債務人名下的車輛,核實車輛的所有權證、行駛證、購買發票、保險單、車鑰匙等;
    (5)管理人在接管中可以向債務人調查立項文件、相關許可、施工合同、工程進度、付款進度、施工狀況及相關數據,并根據案件情況接管有關資料核查在建工程信息。

    4.對有價證券,管理人可以前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調查證券信息。

    5.對無形資產,管理人應當根據接管到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域名、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等權利證明文件、相關合同文件、權利期限與賬目記載,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公開渠道全面查詢債務人的無形資產信息。

    (三)調查債務人的對外債權

    管理人可以調查債權的形成原因、形成時間、具體債權內容、債務人的債務人相關情況、債權催收情況、債權是否涉及訴訟或仲裁、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已訴訟或仲裁的債權履行期限及是否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等情況。管理人通過查賬進行核實的,要核實債權內容是否賬賬相符,將核查屬實的債權進行重新分類登記,并予以確認。

    (四)調查債務人的股東出資情況

    管理人可以查閱出資人名冊、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出資憑證、驗資報告及實際出資情況、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批準文件、財產權屬證明文件、權屬變更登記文件、歷次資本變動情況及相應的驗資報告。管理人未能獲得驗資報告、出資憑證等資料的,可通過銀行賬戶交易流水及財務憑證確定出資情況。

    (五)調查債務人對外投資情況

    管理人可以對投資證券、全資企業、參股企業情況及投資額、現存票面數額、出資證明書數額等核對無誤后進行登記;對其他長期投資,管理人可以對被投資主體、投資額及相關合同、票據等文件進行核實,無誤后予以登記。債務人為國有企業的,管理人也可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咨詢具體的出資情況。

    (六)調查債務人財產被其他人占用的情況

    管理人可以查明財產被占用的原因、相關依據等。

    (七)調查債務人占用他人財產的情況

    管理人可以查明債務人占用他人財產的原因、數量、相關依據等。

    (八)調查債務人是否存在《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

    (九)調查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利用職權獲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債務人財產的行為

    (十)調查債務人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情況

    (十一)調查有關債務人的未審結訴訟、仲裁及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情況

    (十二)調查債務人是否存在應退未退稅款的情況

    管理人可以向債務人的稅務主管部門查詢債務人是否存在應退未退稅的情況。如存在,管理人應及時申請退稅。

    (十三)調查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情況。

    二、接收、清查和保管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法院受理企業重整后,管理人應當履行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與債權申報、繼續履行合同、資產處置等相關的法定職責。管理人可以就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接管制定接管方案,并按照接管方案進行接管。

    (一)接管工作的主要事項

    1. 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稅務登記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預留銀行的私人印鑒、掌握在公司手中的關聯公司公章等印章,并由專人保管。公司及其職員因正當原因需使用印章時,必須遵循管理人制定的印章使用制度,履行相關報批程序。加蓋印章后,管理人需復印相應文件資料留底,以防止文件在加蓋印章后被篡改,并對使用人等情況予以登記備查。

    2.公司的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經營憑證。債務人未進行五證合一的,除營業執照外,管理人還應接管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社保登記證等。

    3.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歷年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財務憑證、總賬冊、明細賬冊等。網上報稅賬號是債務人依法履行稅務申報義務的登錄賬號,若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告知的,管理人應及時與屬地稅務機關聯系,獲取賬號信息。金稅盤系債務人(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抄稅的工具,若金稅盤無法正常使用,管理人應及時與屬地稅務機關聯系,恢復金稅盤的使用。未開具的空白增值稅發票數量應與金稅盤中的數據一致。若不一致,管理人則需要前往公司所在稅務機關進行發票掛失。

    4.公司的文件、合同、協議等原始檔案材料。

    5.公司的資產權屬證明,包括商標注冊證書、專利證書、對外投資權益憑證、對外債權憑證、房屋權屬證書、車輛登記證書等各類資產憑證。

    6.債務人的批準設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東名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以及債務人內部會議記錄等檔案文件;

    7.不屬于債務人所有但由債務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關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管理人應當一并接管。債務人有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的證照、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管理人應當一并接管。

    8.對車輛、房產、機器設備等資產進行接管。對車輛接管不能的,應對外發布遺失聲明,避免車輛造成第三人損害而由債務人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9.公司的人事檔案資料。

    10.公司的銀行賬戶和現金。

    11.公司的涉訴案件材料(包括以債務人為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審、二審、再審、執行案件及仲裁等)。

    12.其他事項的接管和移交。

    對上述公章、證照和權利憑證等接管不能的,應予及時對外公告遺失,聲明失效。

    (二)接管工作的基本程序

    1. 債務人工作人員要提前進行資料清理、準備工作,這是接管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的前提之一。在準備過程中,債務人工作人員可隨時就有關問題與管理人進行溝通、協商。

    2.根據工作進程的需要,對于急需處理事宜所涉及到的移交事項,應當優先安排移交。對于其他事項,可配合重整工作進度陸續移交。

    3.管理人和公司留守人員按照所移交和接管的事項,由上述專人調動本組人力,分工負責移交和接管,所有移交和接管事項必須制作交接清單,一式兩份。

    4.公司留守人員向管理人實際交接時,應該按照交接清單逐項交接,管理人認真核對、清點,嚴格做到賬實相符,即交接清單記載事項與實物必須一致。

    5.管理人清點資產的同時,開展對資產的評估工作,努力做到清點與評估工作同步完成,為后期工作的迅速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6.交接工作完成,公司、管理人負責交接的人員、監交人分別在“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欄上簽字,并由移交人簽署保證全部移交承諾書。

    7.對于移交后暫不使用需要封存的資產,由管理人以封條形式封存,由管理人相關負責人員在封條上簽字。

    8.對于需要由原占有人員繼續保管使用的財產、資料等,由管理人委托原占有人員繼續妥善保管使用,并由原占有人員出具相關承諾書。

    9.對于無法交接的資料,或交接資料中無法體現出來的信息,公司要向管理人進行詳細的介紹,必要時,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

    (三)接管工作的具體操作

    一般情況下,對于有形資產和書面文件,采取實物移交的方式。對于不動產和特殊的動產,在實物移交的同時,還要移交權利憑證。對于銀行賬戶等,則通過移交鑰匙、印鑒,變更密碼等方式,將實際控制權移交。根據移交接管事項的不同,結合項目推進的具體情況,對接管移交操作如下:

    1. 公章、權證類

    公章、權證類事項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一)(二)(五)項內容,由管理人法律組專人負責接收,并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監管、使用。

    2.文件、訴訟檔案類

    文件、訴訟檔案類事項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四)(九)項內容,由管理人法律組專人負責接收。

    3.賬簿、資產類

    賬簿類事項的交接,指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三)(六)(八)項內容,由管理人財務組專人負責接收。

    4.人事檔案類

    管理人在接管過程中綜合各種情況,經審慎判定債務人已無破產重整或者破產和解的可能性,且不需要繼續營業的,可以書面通知職工終止勞動合同。

    上述材料如管理人或債權人會議決定由債務人繼續開展營業的,管理人可予以委托債務人的相關部門自行保管,并對保管、使用事宜進行監督。

    (四)接管流程

    1. 通知債務人有關人員

    管理人應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系債務人有關人員,向其介紹破產程序、告知相關權利義務,并向其住所郵寄《告知書》、破產受理裁定書、決定書和公告。若債務人有關人員下落不明的,則需前往其住所走訪調查,張貼上述法律文書。

    2.制作接管調查筆錄

    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相關財產和資料時,應制作《接管調查筆錄》,向相關人員調查了解債務人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債務結構、破產原因等內容,并明確交接內容。管理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協助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調查。管理人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應有兩名調查人員在場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人員和被詢問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拒絕協助的,管理人可以書面報告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采取相應措施責令有關人員協助。

    (三)接管清單

    接管清單適用于管理人接收債務人的證照、印章、財務資料、文件資料、財產和其他資料時使用。

    三、收回債務人財產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1.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不得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2.管理人有權依法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

    (二)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三)質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1.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2.管理人所作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認為有必要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的方式取回質物、留置物的,管理人應當事先取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取回質物、留置物的,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的方式,取回質物、留置物。管理人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且人民法院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裁定確認的,管理人不得處分。

    管理人實施處分行為前,應當提前十日書面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當提前十日書面報告人民法院。

    【相關規定】

    深圳中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節選)

    (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行專業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第二章  接管調查職責
    第六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組建管理人工作團隊,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并將團隊名單報本院備案。
    第七條  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本院查閱有關材料,通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確定接管時間。
    第八條  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定工作計劃和全面的管理人工作制度,包括管理工作規程、會議議事規則、財務收支管理制度、證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報本院備案。
    第九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案情需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及時報告突發事件情況,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處理方案應當報本院批準。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刻制印章函等法律文書到公安機關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印章交本院封樣備案后啟用,管理人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并設置使用登記記錄,管理人印章不得在所涉破產事務之外的任何場合使用。
    第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持本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公章及破產案件承辦法官印鑒向銀行申請開立管理人賬戶。
    管理人可以將債務人的存款劃入管理人賬戶集中統一管理,不能自行劃轉的可以申請本院扣劃。
    第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嚴格執行財務收支管理制度,所有開支必須按內部審批程序批準后從管理人賬戶列支,大額支出應當經本院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管理人接管時應當制作移交清單、接管筆錄,告知債務人有關人員法律責任,接管工作完成后由管理人和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簽名確認,并在債務人營業場所公告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接管的債務人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包括:
    (一)債務人占有或管理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清冊、存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
    (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四)批準設立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及各類資質證書、章程、合同、協議及各類決議、會議記錄、人事檔案、電子文檔、管理系統授權密碼等資料;
    (五)有關債務人的訴訟、仲裁、執行案件的材料;
    (六)債務人的其他重要資料。
    第十五條  管理人接管過程中,應當根據案情需要及時申請本院通知有關機關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中止有關債務人的訴訟、仲裁或者執行程序,申請本院對可能被轉移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管理人完成接管后,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恢復訴訟和仲裁。
    第十六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因客觀原因無法交出應交接的財產、印章、賬冊、文書等資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供有關證據、線索。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拒不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管理人可以申請本院采取強制措施。
    管理人對所接管的財產、印章、賬冊、文書等資料應當妥善保管,防止毀損或遺失。
    第十七條  管理人清算過程中發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債務人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管理人發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管理人發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偽造、銷毀有關證據材料,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八條  在接管過程中,管理人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一)債務人的營業狀況;
    (二)債務人的資產狀況;
    (三)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情況;
    (四)債務人職工安置情況,職工工資、經濟補償金支付情況及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五)債務人出資人的出資情況;
    (六)債務人是否存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
    (七)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利用職權獲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債務人財產的行為;
    (八)債務人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情況;
    (九)有關債務人的未審結訴訟、仲裁以及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情況;
    (十)有關債務人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管理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協助調查,管理人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應有兩名調查人員在場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人員和被詢問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拒不協助調查的,管理人可以報告本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管理人完成接管后,經本院許可,可以聘用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作為留守人員。管理人決定聘用留守人員時,應當與其重新簽訂聘用合同,同時解除原勞動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報酬標準、以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留守人員的勞動報酬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確定,從破產費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完成接管后應當制作階段性工作報告,向本院報告接管工作情況。
    第三章  權利審核職責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接收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將債權審查結論書面通知申報人。
    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應當完成債權審核和債權表的編制,因特殊情況未完成債權審核和債權表編制的,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書面說明。管理人應當保存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材料不全的,管理人應當允許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補充。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補充申報債權的,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管理人可以要求債權人承擔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必要合理費用,但不得單獨就此收取管理人報酬。
    前款規定的已進行的分配,是指債權人補充申報時本院已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債務人財務資料、人事資料、考勤記錄等證據材料確認職工的勞動債權,必要時可以向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核實情況;職工對勞動債權清單記載有異議并要求更正的,管理人應當進行 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職工。管理人復核后不予更正的,應當告知職工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管理人受理取回權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管理人確認取回權成立的,應當報本院批準后向申請人送達書面審查結論;管理人不予確認的,應當報本院備案并向申請人送達書面審查結論,同時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管理人不得單獨對取回權申請收取報酬,但本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管理人受理抵銷權、擔保權、優先權申請的,參照取回權審查程序辦理。
    第四章  財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辦理重大復雜破產案件應當制定財務收支管理制度,接管完成后向本院提交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的預算報告,根據破產程序的進度定期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提請本院終結破產程 序時應當同時提交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時應當嚴格堅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則,厲行節約,勤儉辦事,降低清算成本。
    管理人不得將破產費用用于破產管理工作以外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不得實施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實施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本院許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實施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事前報本院審查。
    第三十條  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前成立且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決定予以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應當及時登記、清理、審計、評估、變價,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管理人處置易損、易腐、易貶值、保管費用較高的財產,應當報本院批準。
    第三十二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審計、評估、拍賣應當申請本院以搖號方式確定中介機構,深圳市內的不動產應當委托深圳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拍賣。
    第三十三條  債務人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管理人應當將其財產列為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置。
    第三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于限定的時間內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拒絕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管理人應當以債務人名義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的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商業秘密、企業商號等無形資產應當及時確定權屬,適時變價出售。對于債務人的對外投資,管理人應當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及時變價處置。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經調查發現債務人存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行為的,應當向相對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清償債務或返還財產。
    相對人在限定時間內未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管理人應當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
    經上述程序債權人損失仍不能得以彌補的,管理人應當依法對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提起賠償之訴。
    第三十七條  本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債務人的出資人在限定時間內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管理人經調查發現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債務人財產的,應當書面通知其返還財產。
    上述人員在限定時間內未返還財產的,管理人應當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構成犯罪的,管理人應當向有關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經本院許可,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四十條  管理人決定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決定撤訴、和解,或者承認、放棄訴訟請求的,應當事前報本院審查,必要時應征得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同意。
    第五章  會議召集職責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表決有關事項以現場表決為主,也可以采用通訊、網絡等方式表決。采用通訊、網絡等方式表決有關事項的,管理人應當告知債權人表決程序和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前三日申請本院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并將債權人會議的籌備情況及相關文件報送本院。
    需要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三日將成員候選名單報本院初審,債權人會議決定設立后將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名單提請本院決定認可。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議議程;
    (二)管理人階段性工作報告;
    (三)債權審核報告及債權表;
    (四)職工安置情況,工資、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費用的支付情況;
    (五)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六)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七)管理人報酬方案;
    (八)本院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會議結束后三日內,管理人應當將債權人會議的到會情況、表決情況及決議書面報告本院。
    第四十六條  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表后,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出異議,也可以在債權人會議結束后十五日內提出異議。管理人應當對有異議的債權進行復核,經復核仍有異議的,管理人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在收到復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并將受理情況反饋給管理人。逾期不起訴的,視為無異議。
    管理人申請本院裁定確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審查過程和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或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管理人應當及時申請本院裁定。

    【文書模板】

    文書模板一:接管通知書

    接管通知書

    XX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監高、財務負責人:
    XX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XX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號《決定書》,指定XXX事務所擔任管理人,XXX為管理人負責人。管理人現就接管事宜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應從XX公司接管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貴方應向管理人移交的XX公司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財產類:(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及相關憑證;(2)公司占有或管理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有形財產及相關憑證,包括但不限于乾鼎盛世公司的房屋建筑物、運輸設備、機器設備、電子設備、存貨等;(3)公司占有或管理的有價證券、對外投資、知識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及相關憑證;(4)債權債務清冊及相關合同、協議等憑證;(5)公司占用或管理的其他財產及相關憑證。
    2.證照、印章類:(1)公司經營證照,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保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各類經營許可證書及資質證書等;(2)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3.賬簿類:(1)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2)公司審計資料和年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歷年審計報告、年檢報告、驗資報告。
    4.文書類:(1)公司設立運營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批準設立文件、章程、合同、協議、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及各類決議、會議記錄等資料;(2)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及相關人事檔案資料;(3)公司經營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類合同、協議等。
    5.涉訴材料:有關公司的訴訟、仲裁、執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乾鼎盛世公司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案件。
    6.需要移交接管的其他重要資料及財產。
    以上準備工作請在20XX年X月X日前完成,并請將上述移交事項制作詳細清單。
    二、接管工作安排
    管理人擬于20XX年X月X日上午10時在XX地址辦理接管事宜,請貴司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按時參加。
    三、責任告知
    自人民法院受理XX公司破產清算申請的裁定送達公司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XX公司的有關人員應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應當按本通知之內容及要求如實詳盡地向管理人進行移交。如因公司怠于履行保管、移交義務,導致公司因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缺失、滅失而無法進行清算的,XX公司的有關人員將承擔無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以上所稱的有關人員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總經理、財務管理人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四、員工安排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管理人將通知公司的全體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公司職工可按照公告提供的聯系方式與管理人聯系,確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安置事宜。根據清算工作需要,經人民法院認可,管理人可以聘用公司的有關人員作為留守人員。
    特此通知。
    XX公司管理人
    20XX年X月X日

    文書模板二:接管調查筆錄

    XX公司破產清算案件

    接管調查筆錄

    時間:20XX年X月X日
    地點:
    詢問人:
    被詢問人:股東王X
    以下為詢問筆錄內容:
    管理人:20XX年X月X日,XX法院以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XX公司破產清算一案。20XX年X月X日,XX法院以X號《決定書》指定XX事務所擔任管理人開展破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5條的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清楚?
    #:
    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破產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是否清楚?
    #:
    管理人:你在公司的身份?在公司的經歷情況?
    #:
    管理人:請談談公司登記、公司章程、股權結構、股東出資等情況及變更情況。
    #:
    管理人:公司的業務狀況?
    #:
    管理人:公司的管理機構狀況?
    #:
    管理人:公司的銀行開戶、賬戶、存款等情況?
    #:
    管理人:公司何時出現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情況?
    #:
    管理人: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能否相抵?
    #:
    管理人:公司出現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原因是什么?
    #:
    管理人:公司財務管理是否健全?報表、賬簿、憑證是否完整?
    #:
    管理人:公司印章、證照、文件、資料是否完整?
    #:
    管理人:對照接管清單目錄,請描述有關情況?
    #:
    管理人:(如稱不能或部分不能移交的)請說明不能移交的事項和原因是什么?
    #:
    管理人:你認為應于何時何方式移交較為妥當?或限你何時移交,是否清楚?
    #:
    管理人:股東出資是否及時到位?有無虛假出資、欠繳出資、抽逃出資的情況?
    #:
    管理人:股東股權有無設定擔保?有無被采取凍結、監管等保全、執行措施?
    #:
    管理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狀況?
    #:
    管理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無侵占或變相侵占公司財產?
    #:
    管理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無過錯造成經營虧損或破產?
    #:
    管理人:公司有無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狀況如何,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
    管理人:公司是否應當繼續營業,理由是什么?
    #:
    管理人:公司應留用哪些人員?理由是什么?工資標準多少?
    #:
    管理人:公司需要哪些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
    管理人:公司有哪些訴訟、仲裁、執行情況?
    #:
    管理人: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有無存在下列情況: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
    #:
    管理人: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有無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個別清償是否使公司財產受益?
    #:
    管理人:有無存在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情形?
    #:
    管理人:公司的財產有哪些?應如何處理為妥?
    #:
    管理人:公司有多少現金、存款?存放在哪里?
    #:
    管理人:公司有哪些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應如何處理?
    #:
    管理人:公司有哪些固定資產?廠房、設備、車輛情況如何?
    #:
    管理人:不動產有哪些,面積多少,產權登記、編號等情況?
    #:
    管理人:在建工程進展情況,工程款結算、支付情況?
    #:
    管理人:車輛登記、審驗、違章情況?應如何處理?
    #:
    管理人:設備情況,購置時間,使用情況,現值情況?應如何處理較好?
    #:
    管理人:公司的應收賬款有哪些?應如何處理為妥?
    #:
    管理人:公司的對外投資有哪些?應如何處理為妥?
    #:
    管理人:公司的無形資產有哪些?應如何處理為妥?
    #:
    管理人:應如何讓公司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
    管理人:公司有無財產為他人所有?
    #:
    管理人:公司哪些財產已經設立抵押?
    #:
    管理人:公司有無財產為他人設定質押或留置情況?情況如何?
    #:
    管理人:公司有無財產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
    #:
    管理人:公司主要財產的去向、處理等情況?
    #:
    管理人:公司有哪些債務?有多少類型,多少戶,金額是多少?要求整理、提供已知債權人清單。
    #:
    管理人:公司有多少職工,是否都訂立勞動合同,是否都有辦理社會保險?要求提供職工名冊。
    #:
    管理人:公司有無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有無拖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
    管理人:公司現有職工如何處理為妥?
    #:
    管理人:公司有無欠繳稅款?情況如何?有哪些稅種?欠稅金額?
    #:
    管理人:公司最大(主要)的債權人是誰?最主要的債權有哪些種類?應付材料款情況?民間借貸情況?銀行借款情況?
    #:
    管理人:公司為他人債務擔保情況?他人為公司債務擔保情況?
    #:
    管理人:公司有無重整可能?意向如何?有無可行性方案?
    #:
    管理人:公司有無與債權人和解可能,有無和解的意向和努力?
    #:
    管理人:你認為公司破產應如何處理為妥?有何想法或具體意見、建議?
    #:
    管理人:公司有無需要緊急處理的事項?應如何處理為妥?
    #:
    管理人: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規定,債務人不能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是否清楚?
    #:
    管理人:有無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管理人:本次詢問暫就到此,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如管理人還有相關情況需要向你調查詢問,你有義務配合,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問是否清楚。
    #:
    管理人:請你核對筆錄。若有與你陳述不一致的地方,請直接在該處修改后簽名確認。如無誤,請在底部簽名處簽名確認。
    #:好的(看筆錄后簽名)。
    #:(記明閱讀核對、確認情況)
    被談話人:
    談話人:
    記錄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文書模板三:接管清單

    接管清單

    XXXX有限公司破產案接管清單——證照類

    序號
    名稱
    數量
    編號
    有效期
    備注
























    移交人(簽字或蓋章):               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破產案接管清單——印章類
    序號
    印章字樣
    數量
    類型
    印模留樣
    備注
























    移交人(簽字或蓋章):               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破產案接管清單——財務資料類
    序號
    名稱
    年份
    月份
    冊數(編號)
    備注
























    附注:1.記賬憑證封面記載的冊數總數與實際接管不一致的,應在備注中進行說明。
    2.賬簿資料應按最短期間(月或年)進行接管,如實填寫接管清單。
    移交人(簽字或蓋章):               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破產案接管清單——文件資料類
    序號
    文件名稱
    數量
    原件/復印件
    內容
    備注
























    XXXX有限公司破產案接管清單——財產類
    序號
    種類
    描述
    存放地點
    限制狀態
    備注
























    移交人(簽字或蓋章):               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破產案接管清單——其他資料
    序號
    名稱
    內容
    狀態
    備注




















    移交人(簽字或蓋章):               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蔣陽兵”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360度解碼破產程序之管理人接管(十)

    蔣陽兵

    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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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韜
      劉韜

      劉韜律師,現為河南乾元昭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CMA)、基金從業資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對法律具有較深領悟與把握。專業領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不良資產處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及登記備案法律業務、不良資產掛牌交易等。 劉韜律師自2010年至今,先后為河南新民生集團、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高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鄭州國投新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國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蘭考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富生小額貸款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為鄭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掛牌、定向發行股票、股權并購等提供法律服務。 為鄭州信大智慧產業創新創業發展基金、鄭州市科技發展投資基金、鄭州澤賦北斗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河南農投華晶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河南高創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河南省國控互聯網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提供法律服務。辦理過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法律文書、交易結構設計,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等業務。 近兩年主要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掛牌及股票發行、股權并購項目法律盡職調查、法律評估及法律路徑策劃工作。 專業領域: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糾紛、并購法律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登記及基金備案法律業務、新三板法律業務、民商事經濟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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