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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燕、蘇芮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前 言
破產管理人是企業破產、重整等案件中至關重要的角色,在企業進入破產、重整階段后,原股東在一定意義上已“出局”,各債權人在法院的組織下進行表決企業各事項。這其中,除人民法院之外,破產管理人是最為重要的一個角色。就工作性質來說,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處于核心地位,破產法律關系中的利益主體的利益實現都依賴于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實務工作對很多律師而言,是一項比較新的業務領域,很多理論性的問題仍處于爭論性階段,尚難以有明確性的定論;很多制度性問題也待完善中,需要進一步明確。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破產管理人的一系列司法政策,旨在將管理人制度的實務與理論相結合,幫助大家了解破產管理人、當好破產管理人。
1、充分發揮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職能作用
破產管理人作用發揮的程度,直接決定著破產程序的法律功能能否充分實現。為充分發揮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職能作用,當前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完善管理人指定機制。要明確破產案件審判部門與司法技術輔助部門的職責,確定適格的破產管理人。破產案件審判部門應當肩負起審查職責,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用管理人的類型和管理人的產生方式。對于重大疑難案件,不宜以隨機方式產生管理人。審判部門決定以隨機方式或者競爭方式產生管理人或者清算組管理人成員的,其具體操作程序應交由司法技術輔助部門主持進行。
二要健全對管理人隊伍的管理、培訓和激勵機制。《企業破產法》確立的中介機構管理人模式尊重了市場化規律,考慮了破產管理工作的專業性和社會性特點,從長遠看應當成為選擇破產管理人的主要模式。鑒于管理人隊伍還處在培育階段,為建立一支成熟的管理人隊伍,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探索有效的管理人管理機制,設立嚴格的管理人資格準入、考評和淘汰體系,逐漸實現對管理人名冊的動態管理。人民法院可以在充分聽取債權人、相關主管部門等意見的基礎上建立管理人評價檔案,作為管理人水平的評價依據。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探索對管理人的分級分類管理,依據管理人的業績劃分管理人資質等級,按照破產案件實際情況在不同資質等級的管理人中選擇管理人。
三要進一步厘清人民法院與管理人的關系及職責,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人民法院要不斷豐富和改進對管理人的指導和監督手段,充分發揮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積極作用,避免人民法院從程序的督導推動者變為破產事務的具體操作者。
——《認真實施企業破產法,為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國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工作座談會材料》(2011年10月19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商事審判指導》總第27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8頁。
2、注意遴選專業、適格的破產管理人
企業重整中,因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經營模式選擇、引入新出資人等商業運作內容,重整中管理人的職責不僅是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更要管理債務人的經營業務,特別是制定和執行重整計劃。因此,在我國目前管理人隊伍尚未成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時,應當注意吸收相關部門和人才,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指定的形式和方式,以便產生適格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6月12日,法發〔2009〕36號)
3、建立破產案件管理人的分類制度
破產案件個案之間差異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業和金融機構破產的專業性、技術性較強,事務繁重,而有的小微企業破產則相對簡單。從近年破產審判實踐情況看,對管理人分級管理,針對不同類型的破產案件從不同級別、資質的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確保破產案件質量的提高和破產程序順利進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隊伍的發展壯大和整體素質提升。管理人的分級管理應是當前人民法院在破產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點。
要試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補和升降級制度。從多數地區情況看,管理人名冊自2007年建立后就一直未發生變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條件并具有一定破產管理水平的中介機構入冊,也未對一些不符合條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這種狀況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改變。尤其是在實行管理人分級管理之后,要相應采取管理人的增補、除名、升降級措施。
——杜萬華:《在“全國部分法院依法處置僵尸企業調研及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商事審判指導》總第40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71頁。
現行破產法制度下,破產管理人的指定原則上采取隨機方式。但實踐表明,完全隨機地在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并非均有利于破產案件的審理。從審判實踐需要出發,有必要探索對管理人的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而言,在隨機指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專業能力、職業操守、勤勉程度、履職情況等考核指標,確定管理人的等級;與此相對應,可以根據案件復雜程度和標的額的大小,將破產案件分為重大復雜破產案件、普通破產案件、小額破產案件等類別,據此確定不同管理人的不同辦案資質。這樣既能使職業能力尚不能滿足破產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通過辦理一些案情簡單、財產較少的小額破產案件來積累經驗,同時也對辦理重大復雜破產案件的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還要建立公開透明的競爭機制,綜合管理人隊伍的專業性和流動性等因素,對管理人實行晉級和降級管理。從已有的地方法院實踐看,管理人的分級管理有利于促進管理人隊伍的專業化,有利于改進和完善管理人隊伍的管理和監督機制,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制度的運行效能,值得推廣。
——《深化商事理念,維護公平正義,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材料》(2013年9月17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商事審判指導》總第3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5頁。
4、破產管理人可以委托接收證券類資產的證券公司審核憑證
破產證券公司的營業部多分布在外省、市,營業部隨其主營業務轉讓后,關于營業部所在城市的債權人進行債權登記時是否仍可以委托接收證券類資產的證券公司審核證據的問題,我們認為由于上述債權主要發生在營業部,營業部的資產又作為證券類資產完成了轉讓工作,因此由營業部提出審核意見更有利于查明債權的真實情況。據此,管理人可以請求接收證券類資產的證券機構提供相關債權憑據、提出審核意見,尋求接收證券類資產的證券機構的支持和配合。上述債權的最終確認,應當由管理人提出意見,債權人會議進行核查。
——宋曉明:《在全國法院證券公司破產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2007年11月20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民商事審判指導》總第1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頁。
5、嚴格運用破產法律規則防范借企業破產逃避債務
我們在倡導依法受理企業破產案件時也注意到:部分企業投資人、經營者不認真經營企業,采取非法侵占企業財產、混同企業財產與投資人財產、虛假交易、個別清償等手段轉移企業財產,而待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只剩下“空殼”,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所以,在強調破產案件受理審理時也要切實防止企業惡意逃避債務損害相關主體利益。為此:
①要依法審查關聯人申請企業破產時債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防止關聯人利用破產程序幫助債務人企業逃避債務。對暫時無法否定關聯債權真實性而裁定受理的破產案件,在受理后發現關聯債權虛假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②要督促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法院應督促破產管理人認真審查債務人在破產前進行的交易,檢索債務人企業的行為。破產管理人發現債務人企業實施了不公平交易行為的,法院要告知破產管理人及時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否定并追收企業財產。法院要為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對破產管理人單獨無法完成而需要其他有關機關配合的工作,法院要采取恰當方式進行協調。
③要落實和強化破產終結后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對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的破產企業,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應當明確其原因,并在終結破產程序時向債權人釋明其可以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公司股東、董事等的民事責任。受理破產案件法院發現的涉及企業破產犯罪線索,應當及時提供給有關機關。
——楊臨萍:《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2015年12月24日),載杜萬華主編:《商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3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頁。
破產管理人的工作思維不同于訴訟業務的工作思維,律師從事破產清算事務需要從整體到分項,再從分項到整體,逐步推進完成。破產管理人應當具備專家和雜家的專業素養,尤其在涉及重整時更顯得重要。作為管理人,應當具備財務知識、行業分析知識,懂得如何引進財務投資者、涉及公司股權架構、公司治理結構等。專業、完整、細致。律師作為破產管理人的主力軍,不僅應成為社會的一種期待,更應成為職業律師的不懈追求。而律師作為破產管理人,也許是最為有效實現《企業破產法》之“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注意市場經濟秩序”之立法目的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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