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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十三
來源:金融二叉樹(ID:jinrongerchashu)
一、基礎設施類資產證券化法律框架
(一)基礎設施類資產證券化法律框架
資產證券化法律框架參見法律匯編,暫不贅述。需要重點關注,2018年06月08日,滬、深交易所及報價系統分別發布了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和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
(二)行業法律框架
1.國家層面
(1) 綜合類
名稱 | 部門 | 文號 | 發布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主席令第15號 | 1999.03.15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 建設部 | 建設部令第126號 | 2004.02.24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 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 | 聯合發文2015年25號令 | 2015.06.01 |
(2) 供水
名稱 | 部門 | 文號 | 發布時間 |
《城市供水條例》 | 國務院 | 國務院令第158號 | 1994.10.01 |
《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 發改委、建設部 | 計價格【1998】1810號 | 1998.09.23發布,2004.11.29修改 |
(3) 供電
名稱 | 部門 | 文號 | 發布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主席令第24號 | 1995.12.28發布,2015.04.24修改 |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國務院令第115號 | 1993.06.29發布,2011.01.08修改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 國務院 | 國務院令第196號 | 1996.04.17 |
《電力監管條例》 | 國務院 | 國務院令第432號 | 2005.02.15 |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國務院 | 國務院令第115號 | 1993.02.19發布,2011.01.08修改 |
《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5號 | 2007.07.25 |
《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國家能源局 | 能新能【2013】433號 | 2013.11.18 |
(4) 供熱
名稱 | 部門 | 文號 | 發布時間 |
《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 發改委、建設部 | 發改價格【2007】1195號 | 2007.06.03 |
(5) 燃氣
名稱 | 部門 | 文號 | 發布時間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國務院令第583號 | 2010.11.19 |
(6) 污水處理
名稱 | 部門 | 文號 | 發布時間 |
《關于印發城鎮供熱、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的通知》 | 建設部 | 建設【2006】126號 | 2006.05.22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國務院 | 國務院令第641號 | 2014.01.01 |
《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改價格【2015】119號 | 2015.01.21 |
(7) 交通設施
名稱 | 部門 | 文號 | 發布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主席令第86號 | 1998.01.01發布,2016.11.07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國務院 | 國務院令第666號 | 2004.04.30發布,2016.02.06修改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國務院令第417號 | 2004.11.01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交通運輸部 | 交通部令【2006】06號 | 2006.05.08 |
《汽車運價規則、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 | 交通運輸部、發改委 | 交運發【2009】275號 | 2009.06.19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交通部 | 交通部令2005年第10號 | 2005.07.12發布,2016.04.11修改 |
《關于深化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 交通運輸部 | 交公路發【2015】54號 | 2015.04.13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交通運輸部 | 交通部令 | 2015.06.26修改 |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交通運輸部 | 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 | 2017.03.07 |
2.地方層面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等,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在具體項目操作中,需要根據基礎資產所在省市的不同考察相應的適用規則,核查原始權益人是否已經取得相關特許經營資質。
二、法律關注點
(一)原始權益人
1.是否取得經營資質
經營資質關系到原始權益人的持續經營,基礎資產、底層資產的運營應當依法取得相關特許經營等經營許可或其他經營資質,且特許經營等經營許可或其他經營資質應當能覆蓋專項計劃期限。
經營資質在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存在展期安排的,管理人應當取得相關授權方或主管部門關于經營資質展期的書面意向函,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按照相關規定或主管部門要求辦理展期手續的具體安排,說明專項計劃期限設置的合理性,充分揭示風險并設置相應的風險緩釋措施。
對于地方法規明確需要特許經營的行業,原始權益人需要提供特許經營協議或特許經營證書。對特許經營的考察需要結合各具體行業以及地區規定核查特許經營頒發部門、期限以及特許經營范圍等。在一些地區,由于歷史原因,原始權益人未與相關部門簽署特許經營協議或獲得特許經營資質的,需要在項目開展前,與相關部門協商,要求其出具確認文件,以明確特許經營資質。
除特許經營許可外,還需要關注其他經營資質。舉例如下(地方層級的資質要求可能因地區不同存在差異):
行業 | 經營資質 | 層級 |
供熱 | 《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 | 地方 |
供氣 | 《燃氣經營許可證》 | 國家 |
供水 | 《城市供水許可證》 | 地方 |
《衛生許可證》 | 國家 | |
《取水許可證》 | 國家 | |
污水處理 | 《排污許可證》 | 國家 |
《衛生許可證》 | 國家 | |
《取水許可證》 | 國家 | |
交通運輸 | 《車輛運營證》 | 國家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國家 | |
《城市客運經營許可證》 | 地方 | |
燃氣 | 《燃氣經營許可證》 | 國家 |
2.經營時間
根據交易所相關要求,基礎資產或底層資產相關業務需正式運營滿2年。
3.主體或增信方評級
根據交易所相關要求,主體或增信方評級需要達到AA級及以上。
4.關聯交易
管理人、律師等應當在專項計劃文件中披露基礎資產或底層資產涉及的關聯關系、關聯交易的金額及占比情況,并就交易背景的真實性、交易對價的公允性及其對基礎資產現金流預測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5.是否無違法失信情況
6.是否屬于鼓勵情形
綠色發展、“一帶一路”、精準扶貧、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雄安新區建設、“中國制造2025”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的基礎設施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針對前述鼓勵情形,交易所將提升受理、評審及掛牌轉讓工作效率。
(二)基礎資產
1.基礎資產合同
基礎設施類項目普遍用戶非常分散、部分用戶未簽署服務協議、用戶未來消費的時間具有不確定性。具體項目中需要通過合同(如有)或發票、資金流水記錄等確定合同的真實性、有效性。
根據《合同法》等規定,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后方能對債務人生效,但在收費權項目中,有時由于缺乏特定債務人,無法在基礎資產轉讓時或權利完善事件發生時履行通知債務人的程序,所以一般不設權利完善機制。
2.基礎資產可轉讓性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收費權不等同于特許經營權,所以收費權轉讓不受該法規限制。需關注原始權益人的公司章程、特許經營協議或服務協議等文件中是否存在對收費權轉讓相關限制條款。
3.權利負擔情況
基礎資產、底層資產及相關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明確,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A資產或底層資產已經存在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的,應當能夠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予以解除。
底層資產、相關資產應當向專項計劃或其相關方進行質押、抵押以保障基礎資產現金流的回收,其授權、批準等手續應當齊備,并在相關登記機構辦理質押、抵押登記。
4.收費定價
價格或收費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需要結合各個行業和地區的具體物價政策、相應政府部門及監管機構專門頒布的物價核定文件來考察。
5.是否存在收支兩條線
收支兩條線管理,是指具有執收執罰職能的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含政府性基金)和罰沒收入,實行收入與支出兩條線管理。即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應全額上繳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同時,執收執罰單位需要使用資金時,由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統籌安排核準后,從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撥付。
根據證監會2016年5月13日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一)第一條,收支兩條線同時滿足以下要求時可以作為基礎資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1)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
(2)最終由使用者付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3)約定了明確的費用返還安排的相關收費權類資產;
(4)應當取得地方財政部門或有權部門按約定劃付購買服務款項的承諾或法律文件。
6.是否存在政府補貼
根據《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第一條,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除外。
根據證監會2016年5月13日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一)第二條,支持鼓勵綠色環保產業相關項目比照各交易場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通知的相關要求,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發展。上述項目現金流中來自按照國家統一政策標準發放的中央財政補貼部分(包括價格補貼),可納入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7.重要現金流提供方
重要現金流提供方,是指現金流預測基準日基礎資產或底層資產現金流單一提供方按照約定未支付現金流金額占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總額比例超過15%,或該單一提供方及其關聯方的未支付現金流金額合計占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總額比例超過20%的現金流提供方。
重要現金流提供方(如有),需披露:
(1)集中度較高的應當進行風險提示;
(2)基本情況;
(3)經營情況;
(4)財務數據;
(5)信用情況;
(6)償債能力及資信評級情況(如有);
(7)其他。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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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基礎設施類資產證券化法律實操要點